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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生产
规定
平安生产规定[共5篇]
第一篇:平安生产规定平安生产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护公司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平安,促进公司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平安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坚持生产经营管理要服从平安需要的原那么,实现平安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平安生产方面有突出奉献的团体和个人,公司给予奖励;对违反平安生产制度和具体管理规定〔含操作规程〕〔下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平安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平安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总经理任主任,各系统总监任委员组成。下设平安生产领导小组、防火平安领导小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平安生产、防火平安、保密工作及平安教育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平安管理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方案。
平安生产领导小组由生产总监任组长,日常事务授权安保部负责完成。其主要职责是实施平安生产的检查和监督,平安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部室的负责人为本部门的平安生产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公司平安生产制度,组织本部门平安生产、平安教育工作的实施与监督检
查。
生产部配备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协助生产部经理实施与监督检查生产场所的平安生产、平安教育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向生产部经理汇报平安生产的真实情况,总结推广平安生产的先进经验。各生产班组长为平安检查员,对班组日常平安生产工作负责,积极配合生产部经理、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把平安生产搞好。
其他部室视情况成立相应机构。
第六条公司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平安生产制度和具体管理规定,保护生产、工作的工具、设备设施、平安防护装置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平安情况及隐患,及时予以排除并报告本部门平安生产责任人或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章教育与培训
第七条对新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平安生产的三级教育〔即所在部门、班组、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平安教育才能上岗。
第八条对从事化验、压力容器设备、电气、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平安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平安教育。
第四章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九条各种设备和仪器要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平安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方案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条各种压力容器设备要定期检修维护,认真配合国家劳动部门实施年
检。操作人员要认真记录工作日志。压力容器上主要平安部件要定期送到国家指定部门进行校验。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平安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平安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平安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平安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平安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平安要求。
第十三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人力资源〔劳资〕、总务〔卫生〕、安保等部门和工会审查验收,并签字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稳固、平安;通道平坦、顺畅,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平安设施和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十九条库房要定期进行通风降温、降湿,保持库内温、湿度到达规定的标准。库房内应装置烟雾报警器,照明灯具要装置防爆设备。
第五章化学试剂管理
第二十条化学试剂的储存由专人负责,根据不同试剂的物理、化学特点妥善保管,严禁氧化剂与复原剂放在一起。
第二十一条领用化学试剂时,应经领用人所在部门主管和化学试剂管理部门主管同意方可领取,领用时须做好记录。较大数量的领用须经技术总监批准。腐蚀类刺激药品,取用时应戴胶皮手套,瓶子较大时,搬运中必须一手托住底部,一手拿住瓶颈。
第二十二条未用完的化学试剂,应及时退回管理部门,不得随意放置。第二十三条操作人员在化验时必须严格遵守化学分析平安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平安思想。
第六章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第二十四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平安操作守那么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平安规定。
第二十五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和贮存地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审批程序,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七章劳动保护用品规定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二十六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员工配备或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按照国营企业职工个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制订。
各部门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随时检查员工使用情况。第二十七条做好防暑降温、防冻、防噪音、防粉尘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平安卫生标准的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
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和特殊工种津贴。
第二十八条对公司员工每年定期进行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上报安委会并视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同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
第八章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条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的平安生产检查制度。平安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每季度保证一次;各部室每月不少于四次,每周保证一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检查时要认真作好记录和总结。
第三十一条发现不平安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会统一安排整改。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平安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根底上,由公司安委会组织评选平安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按公司奖惩制度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平安生产先进集体的根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公司平安生产制度和具体管理规定,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加强平安生产管理。
〔二〕平安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能够开展经常性的平安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平安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四〕加强平安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五〕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安生事故,平安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第三十四条平安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一〕遵守平安生产制度和具体管理规定,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平安。
〔二〕积极学习平安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平安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坚决反对违反平安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四〕总结、创造平安生产先进经验和做法,并予采纳推广应用。
〔五〕发现重大危险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平安。
第三十五条对平安生产有特殊奉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十六条员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视情节和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由平安生产领导小组建议,按员工奖惩制度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有关平安规章制度和具体规定的。
〔二〕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三〕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对平安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五〕对平安生产不检查、不催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六〕延误装修平安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平安防护设备的。
〔七〕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八〕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九〕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的。
〔十〕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十一〕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十章事故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凡发生事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成心延迟不报的,对发生事故部门的平安生产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重惩。
第三十八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工作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平安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第三十九条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上级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伤、病或死亡。
〔二〕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公司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三〕在工作岗位上或经上级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四〕公司用餐食物中毒引起的疾病、死亡。
〔五〕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六〕乘坐本公司的机动车辆办公、出差和乘坐本公司指定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负伤或死亡。
〔七〕员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公司设备、设施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条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等规定,工伤可分为:
〔一〕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到达重伤程度的伤害。
〔二〕重伤。指符合国家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标105日的伤害。
〔三〕死亡。
第四十一条员工在平安事故中致伤害,公司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一〕负轻伤,属个人不慎或操作不当的责任自负。属设备或意外原因造成的,经医院证明,30天内根本工资、福利照发;超过30天的,不发福利费,按情节轻重分别付根本工资的50%—80%。
〔二〕负重伤,属个人不慎或操作不当的,公司担负第一次医疗费。属于设备或意外原因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