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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基层
团组织
三会两制课
工作
细则
试行
基层团组织“三会两制一课〞工作细那么(试行)
基层团组织“三会两制一课〞工作细那么(试行)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健全公司团的组织生活,严格团员教育管理,加强公司基层团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三会两制一课〞实施细那么(试行)和上级团组织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共青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那么。
第二条 “三会两制一课〞是指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和团课,是团的组织生活的根本制度。
第二章 支部大会
第三条 支部大会是指由团的支部委员会召集的支部全体团员参加的会议。支部大会又称支部团员大会,是团支部的最高领导机构,在团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支部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支部大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学习党的理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团的政策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传达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的决议、指示等,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听取和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团代会的代表,增补和罢免支部委员;讨论接收新团员;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研究决定对团员的奖励,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讨论通过对团员的处分;决定除名要求退团和自行脱团的团员;开好团支部组织生活会;研究决定本支部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没有选举任务的支部大会程序一般为:确定支部大会议题,提前通知全体团员;会议主持人报告本支部团员出、缺席情况;宣布会议议题,围绕议题进行民主讨论;对需要表决的事项逐个进行表决;宣布表决结果,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归档保存。有选举任务的支部大会程序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支部大会应由支部书记主持,如支部书记空缺或因故缺席,可由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一般情况下,参加会议团员应超过支部团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团支部委员会可事先研究提交大会讨论的问题,提出初步意见、方案等,以便团员在大会上讨论研究。
第七条 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本支部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团员超过应到会团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表决,对需要形成决议的问题,应当发扬民主,在团员充分发表意见的根底上进行表决,做出决议。对多个事项或多个名单进行表决时,应逐一表决。支部大会选举和讨论接收新团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其他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作出。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到会有表决权团员数的二分之一即为通过。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支部大会可邀请入团积极分子、优秀青年代表及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支部大会应做好会议记录并长期保存。支部大会结束后,团支部应当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和同级党组织书面报告会议情况,内容包括大会时间、地点、团员出席情况、主要议程、讨论情况、选举结果、重要事项决议等。
第三章 支部委员会
第十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大会选举产生,是支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在支部工作中发挥核心作用,负责支部的日常工作,向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和支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审查和监督。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2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学习党的理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团的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执行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的决议、指示等;贯彻落实支部大会的决议和工作安排;研究制定团支部工作方案,起草工作报告;研究确定提交支部大会审议的议题;研究确定入团积极分子和团员开展对象;研究讨论支部团员教育评议意见,决定对团员奖励,研究提出团员处分意见;讨论检查支部自身建设工作,研究制定支部相关制度;研究解决支部、团员的问题和困难;开好团支部委员会组织生活会;研究其他需要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和贯彻执行的事项。
第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如支部书记空缺或因故缺席,可由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召集。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时,到会委员超过支部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时,参加表决的委员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表决,对需要形成决议的问题,应当发扬民主,在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根底上进行表决,做出决议。对多个事项或多个名单进行表决时,应逐一表决,表决可采取举手、口头、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作出,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即为通过。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支部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团小组长或有关团员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并长期保存。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委员出席情况、会议议题、每位委员发言、通过的决议等。
第四章 团小组会
第十六条 团小组是团支部的组成局部,不是团的一级组织,在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本小组团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效劳。团小组会由团小组长负责召集,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团小组的划分由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本支部团员的
数量、分布和工作需要等,按照易于集中、便于管理的原那么确定。团员人数较少的团支部可不划分团小组,相应增加召开支部大会的次数。
第十八条 团小组长不需经选举产生,可由支部委员会指定或由本小组团员推选,任期一般应与支部委员会任期相同,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团小组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组织团员学习党的理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组织团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上级团组织、支部大会和支部委员会的工作部署;酝酿支部大会有关选举候选人;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对支部接收新团员、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奖励和处分团员提出意见;听取和反映团员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开好团小组组织生活会;研究其他需要团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和贯彻执行的事项。
第二十条 团小组长应做好会议记录并长期保存。会议情
况应及时向团支部汇报。
第五章 团员教育评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团员教育评议制度是团的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
局部,是加强团员队伍思想建设、严格团的纪律、标准团员管理的重要措施。团员教育评议采用学习教育、自我评价和组织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团员的表现和作用发挥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并通过评优和处理等方式,到达鼓励团员、整顿队伍、纯洁组织的目的。
第二十二条 教育评议的对象为全体团员。保存团籍的共产
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可不参加团员教育评议和年度团籍注册,自愿参加者不限。
第二十三条 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应当与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工
作相结合,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 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一般应召开支部大会,团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可先由各团小组会议开展评议并提出初步评议意见后,提交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到会团员超过应到会团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评议。
第二十五条 团员教育评议的主要内容和流程为:团支部组
织团员开展学习教育,每名团员围绕在评议年度内的个人表现和发挥团员作用情况等撰写自我评价材料;召开支部大会或团小组会议,每名团员根据学习教育情况和所准备材料进行自我评价;其他团员对其进行评议,肯定成绩、指出缺乏;以支部为单位对所有团员进行测评投票;支部委员会综合个人自评、团员互评和测评投票结果,结合团员日常表现,研究提出每名团员的建议评议等次,报上级委员会批准;做好评议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团员评议等次分为:优秀、合格、根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团员数量应控制在参加评议团员人数的30%以内。
第二十七条 优秀团员的主要条件为:理想信念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格高尚;自觉遵守团章,模范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有强烈的团员意识和荣誉感;工作本领过硬,善于创新创造,具有艰苦奋斗精神,在本职岗位上业绩突出,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威信。
第二十八条 合格团员的主要条件为:拥护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能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能够执行团的决议,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能够在学习、生产、工作及其他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热心帮助青年进步,积极参加志愿效劳活动。
第二十九条 根本合格团员的主要表现为:在评议年度内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团内职务处分,但尚没有不合格团员的各种表现的。
第三十条 不合格团员的主要表现为:理想信念动摇;严
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团的组织意识冷淡,不能履行团员义务、不执行团的决议,长期无故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有违法违纪行为;道德水平低下,行为失当,造成不良影响;在评议年度内受过留团观察处分或行政处分且无明显改良。
第三十一条 对评议等次为优秀的团员,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团组织应结合实际予以奖励。每年各级团组织评选表彰的优秀团员,一般应从上一年度评议为优秀的团员中产生。对于表现突出并积极要求入党的优秀团员,团支部应按照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委员会推荐。
第三十二条 对评议等次为根本合格的团员,应由支部书记进行谈话,予以教育帮助。
第三十三条 对评议等次为不合格的团员,团组织要对其进
行教育帮助,限期改正。三至六个月后,对能够接受团组织批评教育,反省自身错误,有明显改良的团员,再次进行团员评议;对不接受教育帮助或经教育帮助仍不改良的团员,应当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处置不合格团员要严肃慎重、实事求是,做到
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不合格团员的处置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应及时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六章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
第三十五条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是团组织掌握和了解团员履行义务、参加活动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团员管理的关键环节。
第三十六条 年度团籍注册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团支部一般应在每年1月份,为团员办理年度团籍注册手续。学校团组织一般应在秋季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团员注册工作。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证,即为失效。
第三十七条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应结合团员教育评议工作进行,根据团员评议结果,给予注册、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
第三十八条 对团员评议等次为根本合格以上的团员,由基层团委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冶栏内填写注册时间、评议等次,并加盖注册印章。
第三十九条 对团员评议等次为不合格的团员,基层团委应当对其暂缓注册三至六个月。暂缓注册期后,对再次评议等次为合格的团员,及时给予注册;评议等次依然为不合格的团员,依照团员教育评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予注册。
第四十条 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一般可予以注册;受留团观察处分的团员,留团观察期间,其团员证由团组织收回,留团观察期满后,恢复了团员权利的,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受开除团籍处分的团员,不再为其注册,其团员证由团组织收回,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基层团组织要认真做好流动团员团籍管理工作。流动团员外出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应在原团组织参加团员教育评议,进行团籍注册;团员外出地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外出地或工作单位相应的团组织,并参加教育评议,进行团籍注册。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