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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统计
工作制度
统计监审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统计监审工作,依法履行政府统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统计根底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标准各种统计调查,根据统计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统计监审,是指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统计制度方法,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情况;
(二)依法设立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人员、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和公布统计资料的情况;
(四)依法加强统计自动化建设和数据库建设的情况;
(五)其它应当依法履行的统计义务。
第三条统计监审应由实施监审的政府统计部门事先拟订方案,内容包括监审依据、监审时间、监审对象、监审事项等。拟订的统计监审方案应形成文件正式下达,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确定的职责范围,指定相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统计监审方案应报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涉及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还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可对统计监审方案进行必要的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
第四条政府统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统计监审,可采取随机的方法确定统计监审对象,也可采取重点抽取的方法确定统计监审对象。
同一政府统计部门对同一企业的监督检查原那么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或有理由认为存在违法嫌疑的除外。
第五条政府统计部门进行统计监审时,应在监审前告知被监审对象,出具统计监审通知书。内容包括:监审的法律依据、监审的内容、监审的时间、实施监审的人员及其负责人。
第六条对统计监审中发现的问题,一般性的应由监审的政府统计部门发出统计检查建议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由监审的政府统计部门依法立案,作出必要的行政处分。
没有发现问题的,负责监审的政府统计部门应向被监审的单位出具统计监审结论书,提出客观、公正的监审结论。
第七条统计监审结束后,负责监审的政府统计部门应及时向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交监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监审工作情况。
第八条政府统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政府统计部门和统计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开展统计监审工作情况的考核。监审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应作为开展统计行政执法和贯彻执行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政府统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统计监审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严禁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依法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可以根据本方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法,并制定内部标准统计监审工作的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本方法由XX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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