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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保险
公估业
困境
对策
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困境和对策
关键词:保险公估业的现状困境对策
保险公估是一种技术性效劳。对于一份保单,承保时公估公司为保险公司做风险评估与标的的价值评估,理赔时做责任勘定与金额估算。理赔时,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中立地进行责任事故的定性和定量,故而也被形象地称为“保险裁判〞。
从保险史来看。公估人与保险公司一样古老,它的出现和存在是基于保险公司对专业化分工的需求以及市场对公平的要求。有资料显示,在保险业高度兴旺国家。保险公估人处理赔案的比例高达80%以上。
一、我国保险公估业的现状
保险公估在我国可谓“舶来品〞,起步较晚。1990年。XX省诞生了第一家保险公估机构——保险理赔公估技术效劳中心。而国内首家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正式保险公估公司是1994年2月成立的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保险公估机构大体源自保险公司派生:保险公司与商检部门或其他专业机构合资联办;商检部门派生。到2023年年底。经各地保监局批准在我国境内开业的共有219家保险公估公司,2023年全年公估费收入到达了2.97亿元,同比增长了98%.而且实现赢利2024万元(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的二00五年保险中介开展报告)。
但是,“保险公估〞在国内。还仍是一个不为圈外人所知的专有名词。公估主要效劳的财产险领域。中国人保占有全国财产保险51.5%的市场份额,加上太平洋、平安,三大公司垄断了市场的72.6%(数据根据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网站公布的2023年1-12月各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表)。而这些公司建立起了门类齐全的庞大系统,提供定、审、理赔等一揽子保险效劳。这样的市场格局之下,保险公估人几乎没有立足之地。以保险市场较为兴旺的XX市场为例,从1996年到1998年3年时间里。保险公估赔案不到8%.
相对于另外两个保险中介(尤其是保险代理)而言,我国的保险公估显得有些滞后和缺位,主要表现在起步晚、数量少、规模小,市场供求矛盾突出;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市场的认同度较低,开展空间受到限制,经营难以开展,业务量明显缺乏;政策法规相对滞后。保险公估市场离标准化运作差之甚远:数据及经验的积累薄弱,专业水平相对偏低,高级人才严重匮乏。公估机构目前从事的业务主要是技术含量不太高的工程,诸如航天及核电站之类价值大技术复杂的公估工程却由海外的同行“享用〞:市场监督手段单一,约束机制尚未完善,短期行为和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加之行业自律组织缺位,使得制约乏力,其公正性受到挑战。
二、我国现行保险公估制度的困境
(一)保险公估的市场认知度太低
一方面,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注册资金门槛较低。目前已经开业的保险公估公司除少数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外,一般都是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50万元,大多数保险公估公司没有相应的宣传费用;另一方面,虽然保险公估公司可以接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但是目前的保险公估大多由保险公司委托业务,因而,保险公估公司经营者认为只要对保险公估有足够的宣传即可获得业务。
(二)保险公估人的中立性、公正性由于其业务来源的单一性而受到冲击
(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素质以及合格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数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保险公估业务性质要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包括保险、法律、会计等专业知识;同时,还必须掌握损失对象的专业知识,如工程、建筑、医药、电子电器及其价格等,还要求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广博的知识。
影响公估业开展的因素从外部环境看,主要是保险公估法律、法规不尽完善,新保险法仍未增加保险公估局部的法律内容公估费的收取没有一定的方法和标准,财税部门没有具体的对该行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保险司法纠纷处理方面。未有让公估人对保险标的参与的制度和方法,更无国际惯例中保险纠纷和争议“优先采信公估人结论〞的习惯。
此外,保险公司在认识上存在局限。认为保险公估的产生使其“理赔〞这一利益主体的支配权掌握在他人之手,怕公估人不能高效益、高质量地搞好理赔、影响时效:怕公估人介入收取一定的费用,提高了经营本钱;加上保险公司已形成现有的查勘理赔队伍,认为假设让公估介入,势必会影响其队伍的稳定性以及造成设施的闲置。
还有社会公众不了解公估公司,误认为“公估公司和保险公司是一家子〞,会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上,能少赔就少赔。而不会去维护投保人权益,即使有客户了解公估公司的作用。也往往觉得自己买了保险,赔总比不赔强,出险后只要“赔一些就行了〞,并不知道自己实际可得多少赔款。另外,由于一些非保险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诸如交警、物价、商检等权力机构也来从事公估业务,形成了权力干预公估市场的情形。
从内部因素看,主要是国内保险公估公司大多企业规模小,不具备与保险公司对话的实力。因此,在公估公司获得保险公司委托的业务时,一般都会偏向于保险公司。从而失去了其独立性。专业人才的缺乏使其开展业务时捉襟见肘。公估业务不但需要“保险型〞的公估人,而且还需要各种“专业技术型〞的公估人,有的公估公司仅有几名正式的公估人员,而当业务来临时,只能临时高薪聘请各方面的专家,从而加大了经营本钱。公估公司的业务来源狭隘,90%以上的业务来源于保险公司的委托,而且主要集中在一般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保险公估公司的管理水平较低,一些公估公司缺乏成熟的经营理念,热衷于短期行为,实用主义盛行。经营模式尚待形成。也阻碍了行业开展。
第二篇:我国保险公估业面临的困境及开展策略一、我国保险公估业
(一)缺乏产业政策支持,生存空间狭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的出台,使我国的公估业已有法可依,并奠定了保险公估的法律根底。但与之相匹配的产业政策仍然缺乏,以致市场化程度不高,产业政策缺乏明确分工。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大多仍然习惯于自己查勘定损或风险评估,即使遇到技术难题,也是通过聘请兼职专家的方式加以解决。除非是当极个别理赔案件发生纠纷或难以理赔(如政府机关)时,才有可能让保险公估公司介入,以便化解矛盾或向裁决机关提供有效的公证资料。而保险监管部门,目前也无法让保险公司把占据的中介市场让出,使得保险公估公司的生存空间比拟狭窄,形成了保险公估公司向保险公司“要饭吃〞的局面。尤其是刚开业不久的保险公估公司,难以翻开局面。从效劳的附属关系来讲,保险公估人的地位本应高于保险公司,但这一关系至今未能理顺。
(二)尚未建立统一的公估价格标准
目前,保险公估公司的收费尚无统一标准,公估价格完全由保险公估公司自行制定,有的参照国外价格标准,有的以国内特定行业的价格标准为根底,不同类型、不同金额、不同风险的公估收费,目前尚无法明确和统一。在此情况下,单个保险公估业务的价格在不同公估人那里会出现较大的差异;保险人在选择公估人时,就会更多地选择那些收费低的公估人为自己处理理赔业务,因此这类公估人可以说是以薄利多销的经营方式获得较大的生存空间。但在同一市场内出现较大的价格差异,就会使同劳不同酬现象日趋严重。而且,在市场主体相对缺乏又无价格管制政策的情况下,收费高的公估人实际上获取了相对的高额垄断利润。这种混乱的公估价格机制可能导致保险公司降低对保险公估公司的认可程度,进而影响保险公估公司的健康稳定开展。
(三)保险公估人才短缺
保险公估作为一种特别的职业,其素质上下,与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技术含量相关。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迅猛开展,高新技术产业也快速崛起,为保险业的开展开辟了新的领域,如近年来,由各家保险公司竞相承保的卫星、火箭、核电站等,说明保险业渗透到了高新技术产业中。同时,高新技术不断扩散到传统的工农业,也引起产品质量、档次的提升和新产品的出现,传统的财产保险业务技术含量也随之提高,保险公司的险种也由传统的企财险、家财险、机动车辆险逐渐扩展到机器损坏险、营业中断险、利润损险、工程险、责任险、信用、保证保险等险种。这样,保险公司就需要大批机械、电子、电机、船舶、化学、食品、医药、贸易、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保险承保和理赔,使保险理赔成为融合保险知识和各种专业技术知识的技术性行业。保险公估人作为接受委托专门参与理赔公估的专家,在理赔程序中既要参与技术局部的工作和保险合同局部的工作,又要参与谈判,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向保险人提出理赔建议等。因此,保险公估人要想取得保险公司的委托,必须具有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不可比拟的技术优势。为保证保险公估人的执业水平,各国一般都有严格资格考试的市场准入限制。在英国,要成为公估人,必须通过英国理赔师协会学士资格考试,并通过专门保险理赔科目考试;还要求有5年公估人工作经验,或有3年公估人工作经验且同时成为其他相关协会会员。我国保险公估人目前仍处于自发开展阶段,主管部门对其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专业培训均比拟宽松,其综合素质与国际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在现有的从业人员当中往往专业特长比拟单一,或者是保险专业型的,或者是纯技术型的,而保险专业加专业技术这种综合型人才非常匮乏,无法满足我国保险公估市场的需要。[。--empirenews.page--]
(四)保险公估的社会知名度过低
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相比,人们对保险公估颇为陌生。据中国保监会北京办公室、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日前组织的问卷调查显示,有85%的保险业内人士根本不知道保险中介机构是做什么的。在另一份对5000多名XX省民的问卷调查中,超过半数的市民说不了解保险中介机构。在表示了解保险中介机构的市民中,知道保险公估人的仅占2.5%.过低的社会知名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估公司的健康开展。
二、对完善我国保险公估制度的思考
鉴于以上种种因素,我认为对完,善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明确保险公估制度的开展目标和建立原那么
如果制度的安排仅仅是为解决当时问题而应急出台,缺少终极目标的引导,缺少自身目标取向,就难以形成制度。开展目标确实立既要有现实性,又要有前瞻性,为此,可为保险公估制度确定终极目标和中间目标。中间目标是为到达最终目的应实现的分支目标,通过实现各分支目标来实现终极目标——促进保险业开展。公估制度在于标准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保护保险关系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开展。其中间目标:一是促进保险中介体系的完善。保险公估人是保险中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通过保险公估人制度,使公估人的法律地位、管理规定、资格条件、注册登记、职业道德与标准、惩罚处分等制度化、标准化、公开化,有利于促进公估人的自我完善,进而推动保险市场各主体的健全和完善。二是保护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估人的市场行为具有独立性、公平性和公正性,通过保险公估人制度,加强对公估人的监管,建立公估人损害赔偿制度,使其正确、合理地开展公估活动,客观、公正、公平地为保险关系人提供效劳。三是促进保险资源开发,节约保险本钱。对保险人而言,保险公估人以其独立的专业形象评估风险、处理赔案,以减少保险人理赔机构设置、人力配置,表达经营效益;对被保险人而言,第三者的参与评估理算客观公正,可防止纠纷,提高效率。四是保护保险公估人的利益。通过保险公估人制度,把公估人利益纳入标准化、法制化轨道,使公估人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公估事业健康开展。
(二)保险公估机构组织形式确实立问题
保险公估机构组织形式的制度安排就是其内部动力结构的构建,直接关系到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保险公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应根据保险公估企业的特点、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和现代企业组织形式来安排。我认为,我国现阶段保险公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以合伙制企业为辅,股份制企业为主。因为,合伙制企业具有无限连带的法律责任,这一特点使得合伙制公估机构能发挥其在某一领域的优势,为专业性强的客户提供完善优质的效劳,符合公估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