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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市民
结合
民用建筑
修建
防空
地下室
申请书
新编
XX市民防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书
XX县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方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22)第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生产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住宅、商住楼、商业楼、综合楼、工业配套的宿舍楼和办公楼、学校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医疗和文化用房等建筑。
本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按国家规定防护等级标准修建的,在战争或自然灾害发生时可用于人员和装备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藏的地下防护设施。
第三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防建设的组成局部,也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必须执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从实际出发,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并在保证防灾备战效能的前提下,提高防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不宜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一)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工程,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二)因建设地段地下管网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平安的;
(三)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根底处理困难,且建设本钱过高的;
(四)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在一个防护单元以内的。符合前款条件,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向市人防办提出易地建设申请,市人防办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人防办批准的,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统一安排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第八条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地和重要防护目标应当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原那么上不应考虑易地建设。
第九条
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或防空地下室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又无法弥补的,除建设单位应全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外,人防部门可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责任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人防办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统一收取,专项用于人民
-3善的防护工程体系。
第十五条
民用建筑工程需配套的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所需资金列入该工程的总投资概(预)算之内;由专业部门负责建设的专用人防工程纳入该部门的年度根本建设投资方案。
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免缴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待遇。
第十七条
按本规定要求必须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在办理立项手续时,必须把防空地下室建设方案和地面建设方案同时报市开展改革部门,防空地下室建设随整个民用建筑工程方案一同下达,同步配套建设。凡不按前述规定报送的,市开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八条
需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和大型商业工程应在工程整体规划中同步进行防空地下室规划,其防空地下室规划需经市人防办审查批准,建设单位需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防空地下室规划进行防空地下室的分期建设。防空地下室规划应考虑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合理布局,以方便地面住户就近掩蔽的需要,效劳半径应满足设计标准中不宜大于200米的要求,不应过于集中布置;防空地下室建设应与地面建筑同步配套、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按本规定要求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未经市人防办审查同意的,市城乡规划部
-5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进行转包、分包。
施工单位除必须保证施工的平安和工程的质量外,还必须依据施工图,按照人防工程的技术标准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加强防空地下室施工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对主体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指导、把关,会同设计人员及时进行分部验收,并在施工记录上签署意见。市人防办应加强对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施工,市人防办可予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和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要求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和验收。监理单位存在玩忽职守、不履行工作职责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市人防办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与地面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一并纳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范围。市人防办应在防空地下室施工过程中对工程的防护功能进行专项监督,确保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建设质量。
第二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市人防办的认可文件。
第二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除了满足建筑工程验收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7用,战时或遇紧急情况,必须服从市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统一调配使用。
因履行法律义务而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不得作为商品出售。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维护保养,保持结构完整,确保出入口畅通、内部整洁以及通风、通水、通电设备完好,运转正常,并接受市人防办的监督、检查。对维护管理不力的,市人防办有权责令建设单位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用易地建设费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属于公用人防工程,由市人防办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防空地下室的结构和报建时确定的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必须报经市人防办批准前方可实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撤除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报经市人防办批准,并由撤除单位或个人补建或作经济补偿。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影响防空地下室使用和降低其防护功能的作业;不得向防空地下室排放废气、废水;不得在防空地下室堆放废弃物及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三十五条凡违反本规定,应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由市人防办对其责任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202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人防办对责任人给予
-9关于XX县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
地下室规定的修订说明
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标准我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方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山2023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结建〞政策以来的工作实践和存在问题,我办对XX县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XX省实施方法(1998年8月13日公布施行);
(三)国家国防发动委员会、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22﹞国人防办字第18号);
(四)XX省人民防空办公室、XX省开展和改革委员会、XX省物价局、XX省财政厅、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2223﹞23号);
(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发动委员会、建设部关
-11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此次修订进行更正明确“第二十五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市人防办的认可文件。〞
2023年6月12日
-13-
XX省XX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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