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网络平台行政法律责任机制研究1网络平台开展历程在二十一世纪初期,互联网得到迅速开展,从开始到现在已经出现了多个平台,如媒体平台、教育平台、分享平台等,这三种应用平台出现,为我国互联网开展提供很大的帮助。在互联网时代下,以新浪、腾讯、搜狐为代表,但是其信息传播方式比较单一,用户只能被动地接收信息。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建立,以淘宝、京东、为代表,主要以商品交易主。随着时代开展,网络教育平台的出现,改变传统经济模式,增加用户的交易平台,提高交易效率。网络平台经过时间沉淀变化之后,出现了新的特点。[1]首先,改变传统网络平台交易模式,用户可以成为交易的主体,不再局限于个体经营者和企业经营者。共享经济平台模式下,网络平台产品和效劳方式发生改变,普通网络用户可以将自身的资产,设备变为商品,为买家提供效劳,丰富平台供应商。其次,交易对象发生变化。传统的网络平台的交易对象仅仅是商品和效劳。在经济共享模式下,交易对象可以是数据信息,满足人们的需求。最后,平台对交易的管控力度增加。随着网络平台开展,平台经营规模也在不断增加,平台的运行模式逐渐成熟,想商业化趋势发生,这时网络平台对交易平台管理,由原来的控制开展,到现在的搜索、广告位、价格等进行控制,以此促进网络平台开展与进步。2新形势下网络平台行政法律责任机制存在的问题(1)缺乏完善行政责任未确立免责机制。随着社会开展与进步,我国对网络平台的民事法律责任正在逐渐完善过程中,将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融入民事法律责任中,经过对我国民事案件的分析和细化,完善了民事责任承担归责制度。但是在实际问题中,忽略对免责机制建设。如,在广告法中,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在网络平台中无法有效区分信息与广告内容。在网络平台中,很多人将交易信息与广告信息融合在一起,或者在信息中隐藏广告信息,这种传播方式,就是人们所讲的隐性广告。广告法中对经营者设立免责事由,但是对网络平台的责任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免责事由。与其他国家相比较,我国在管理第2页共4页过程中,过于重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权益保护,在平台管理模式中同样适用。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我国网络平台开展情况较好,但是为了能够提升其经营状态,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网络平台的免责体制。[2]在实际管理过程活中,网络平台主要通过自动审核和人工结合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投入众多,但是无法有效防止存在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建立一个完善的免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