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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水东村诚信计生村规民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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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水东村 诚信 计生 村规民约
水东村诚信计生村规民约 为了扎实开展“诚信计生〃幸福家庭〞活动,推进我县“166〞农村计生工作机制在我村得到贯彻落实,实现群众方案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自我监督,从而到达村民自治目标。根据人口和方案生育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村诚信计生村规民约。 第一条凡本村村民(包括寄户)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生活的流动人口,都应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村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实行方案生育,认真履行方案生育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村民应自觉遵守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婚姻法、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规定,鼓励晚婚晚育,反对买卖婚姻。结婚男、女青年要参加免费婚前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自觉参加人口学校学习,普及优生优育科学知识。 第四条实行凭证生育。新婚夫妇符合生育条件的,应及时到镇人民政府登记领取一孩生育效劳证;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村民应自觉申请办理生育效劳证(暂不想生育的夫妇可订暂不生育协议书),持证育妇怀孕后不得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不得擅自终止妊娠。 为了母婴平安,实行定点分娩接生制度。临产育妇应按要求到镇以上医院分娩,并在产后24小时内向村委会报告生育情况。 村民收、送养孩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条例规定的条件。凡非法收、送养孩子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按条例规定的上限标准依法征收收、送养双方的社会抚养费,收养孩子属拐卖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实施解救。 政策外生育(含非法收、送养)的对象,应自觉按条例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实行方案生育,以避孕为主。已生育的育妇应按要求及时落实一项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凡政策外怀孕的,应主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六条已婚育妇属双查对象的,每年应按方案生育管理规定接受镇计生效劳所环情、孕情检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双查的应及时汇报并在十天内主动到镇计生效劳所进行“补查〞。 第七条流动育龄人员应遵守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条例。需离开常住地一个月以上的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按要求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村村民有雇佣外来人员和房屋出租的,应当配合镇政府做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工作,催促其在半个月内到镇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八条落实诚信计生责任制。⑴村党支部、村委会与包片村干部签订方案生育工作责任书。⑵村委会与诚信计生小组签订诚信计生协议。⑶诚信计生小组与小组成员签订诚信计生协议。并要按诚信计生协议内容执行。 第九条奖励。在享受各级政府制定的计生优先优惠政策外,对符合计生政策的家庭户制定如下计生优惠奖励政策: ⑴二女育妇落实绝育措施后给予补助202300元,免费为二女户家庭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⑵意外妊娠的对象落实补救措施后给予补助20230元。 ⑶对落实上环手术的对象补助20230元;在双查日当天到位参加双查的对象补助20元 ⑷对计生困难户优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条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年度结婚、生育、节育、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村民具有监督、批评、建议、申诉和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村委会提出来咨询、质询,有权要求村委会向上级反映真实情况。村成立村规民约监督小组,对村规民约的执行进行监督。监督小组成员由全体村民推荐或村委会提议产生并公布。监督小组每半年向村民(或村民代表)报告村规民约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在执行过程中,有选举权的村民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员联名书面提议修改本村村规民约和意见,那么可按制定村规民约和程序和要求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执行,应用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 第十三条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修订完善,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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