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3年快递暂行条例全文内容.docx
下载文档

ID:1735754

大小:14.76KB

页数:13页

格式:DOCX

时间:2023-04-22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快递 暂行条例 全文 内容
快递暂行条例全文内容   快递暂行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快递暂行条例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开展,保障快递平安,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效劳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效劳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效劳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平安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平安、方便的快递效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平安、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国家平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平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平安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平安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平安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平安运行的事件。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平安经营,催促企业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效劳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   第九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二章 开展保障   第十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快递业开展规划,促进快递业健康开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开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根底设施用地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开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开展快递效劳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效劳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效劳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效劳车辆依法通行。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标准快递效劳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效劳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平安培训。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标准平安、文明驾驶车辆。快递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照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效劳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效劳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效劳。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建立协同开展机制,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开展,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   国家引导和推动快递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的标准对接,支持在大型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支持在重点口岸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效劳机构并设置快件处理场所。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进出境快件管理,推动实现快件便捷通关。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定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向社会公布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   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效劳约定,在效劳质量、平安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效劳。   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丧失、损毁或者内件缺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效劳的企业赔偿。   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职业操守、效劳标准、作业标准、平安生产、车辆平安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 快递效劳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效劳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那么和保险效劳工程。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第二十二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 ;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 ;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平安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 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节假日期间根据业务量变化实际情况,为用户提供正常的快递效劳。   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标准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   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二十六条 快件无法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进出境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   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依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于信件,自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二)属于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三)属于进境快件的,交由海关依法处理;其中有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丧失、损毁或者内件缺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那么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第二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效劳。用户对快递效劳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第二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效劳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效劳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五章 快递平安   第三十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方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寄件人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效劳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平安协议,明确双方的平安保障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平安检查,并对经过平安检查的快件作出平安检查标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平安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快件平安承担的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平安检查设备,并加强对平安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对平安检查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平安。具体方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效劳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确保快递效劳平安。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以以下事项为重点:   (一)从事快递活动的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