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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高
收费
管理制度
高校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标准收费行为,维护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方法及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高校收费是指高校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效劳对象收取的费用。
高校收费管理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高校收费政策,科学合理地确定高校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管理,形成适应x高等教育开展需要,由政府、社会、学校、受教育者共同合理分摊培养本钱的高等教育收费机制。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x省境内各级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二章收费工程
第四条高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效劳性收费、培训收费。
第五条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3类:
(一)学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工程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
1.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
2.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
3.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mba、mpa学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
4.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
5.自费来华留学生;
6.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
7.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其他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二)住宿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标准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
(三)报名考试费是指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经国家批准的各类考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包括笔试、复试或面试费用。主要考试工程有:
1.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2.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3.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入学考试;
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考试;
5.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
6.专升本考试;
7.保送生考试;
8.小语种招生考试;
9.自主招生考试;
2023.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
11.高水平运发动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
12.来华留学生申请、注册和考试等。高校其他教育考试收费按国家或省价格、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效劳的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效劳性收费是指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效劳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培训收费是指高校或其所属院、系、所、中心等,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效劳,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培训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和经营性培训收费。
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是指高校受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资质的单位委托举办面向专业人员培训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
经营性培训收费是指高校面向学生和社会举办各类辅导班、进修班、助考班等培训,按规定向受培训人员收取的费用。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九条高校学费标准根据学生标准培养本钱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高校和不同专业的学费标准可以有所不同。
高校学生标准培养本钱由标准教职工人员本钱、标准学生支出本钱、标准日常教学维持本钱、标准土地和固定资产使用本钱四局部构成,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和校办产业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高校学生标准培养本钱进行监审。
第十条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费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学生标准培养本钱、当地经济开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省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可以按学分收取学费,但按学分收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学年收费的总额。学分制收费管理方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高校其他各类学生的学费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高校可在省核定的学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和培养本钱、生源状况等因素,确定各专业、各类别学生的具体学费标准,并报省教育、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高校普通宿舍和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按照本钱补偿和非营利原那么,综合考虑实际本钱、住宿条件和当地经济开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具体标准和收费管理方法由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高校向学生收取的各类报名考试费的收费标准,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区别工程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高校代收费坚持“明确工程、学生自愿、据实结算〞的原那么。代收费工程和管理的具体意见,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高校效劳性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那么,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效劳、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效劳。效劳性收费管理的具体意见,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高校(含中央部委驻鲁高校)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本钱原那么,依据x省培训班收费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核定;高校经营性培训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省属高校暨中央部委驻鲁高校报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市属高校报同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高校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原那么上实行“老生老方法,新生新方法〞。
第十八条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代收费用也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2023个月计算。
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需要返校住宿的,学校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学年的住宿费。
学生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得加收住宿费用。
第十九条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各类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高校教学用教材可以由学校指定,由学生自主购置,也可由学校统一采购,统一发放,教材费用应根据教材的实际采购价格据实向学生收取,不得赢利。
第二十条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培训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账核算。学费、考试费、培训收费统筹用于学校办学支出,住宿费用于学生宿舍管理、维修和设施设备的更新等,代收费用于学生代办工程的支出。
高校效劳性收费原那么上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机构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一条高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培训费,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高校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和培训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x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高校的各项收费收入按照部门综合预算要求,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学校的非税收入。
高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高校应酌情减免学费。高校学费减免方法,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高校及其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通过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政府奖学金等方式,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二十五条高校对本校经批准的收费工程和标准,通过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应当注明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新生的各项收费标准和学费减免政策,应与入学通知书一并寄达学生,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价格、财政、教育、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高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收费行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工程、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高校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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