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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中
银行
中国
国际航空公司
合作
发行
联名
协议书
中国银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合作发行联名卡协议书
中国银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合作发行联名卡协议书
甲方:中国银行〔注册地址:北京阜城门内大街410号〕
乙方: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注册地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中国银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本着优惠互利、共同开展的原那么,经友好协商同意合作发行联名卡,并就以下事宜达成一致:
一、联名卡的发行
〔一〕联名卡的名称为长城国航卡〔以下简称联名卡〕。
〔二〕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负责受理联名卡的申领。经对申领人的资信进展审查后由甲方决定是否同意发卡。
〔三〕联名卡是甲方的财产,甲方有权取消或暂停联名卡的账户。
〔四〕乙方可随时向甲方推荐联名卡的持卡人。
〔五〕联名卡的发卡对象为个人和公司或单位两类。
〔六〕联名卡有效期为一年。
〔七〕联名卡的卡面设计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设计费用和制卡费用由甲方承当。
〔八〕甲方负责为联名卡持卡人开立账户。
二、联名卡的使用
〔一〕联名卡的使用必须遵照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卡章程和甲方信誉卡业务的有关规定。
〔二〕甲方负责为联名卡持卡人提供信誉卡结算效劳,包括结算有关收支款项、计算利息、追收欠款、寄发对账单等,并按中国银行的规定向持卡人收取相应的费用〔如年费等〕。
〔三〕甲方负责为乙方各受理联名卡的售票网点提供有关授权、清算设备和相关的单据,并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
〔四〕乙方同意:乙方指定的售票网点,包括西单售票处、呼和浩特售票处、天津售票处和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大连、成都、青岛、西安营业部以及正在筹备中的哈尔滨、南京营业部都应与中国银行当地分行依照本协议签署联名卡的特约商户协议,以便受理联名卡,受理的方法及程序应遵照甲方的业务规定。
〔五〕联名卡具有长城卡的所有功能,并享受协议双方为联名卡持卡人提供的优惠。
三、合作双方为联名卡持卡人提供的优惠
〔一〕联名卡持卡人在乙方指定的售票网点购置国航国际航线及国际联程航线机票时按销售价享受95折优惠,购置国航国内航线机票时按销售价享受98折优惠。
〔二〕甲方的分行将不定期为联名卡持卡人举办优惠消费活动,比方在甲方指定的特约商户消费时可享受折扣优惠。
四、结算和商户手续费
〔一〕甲方同意为乙方及其售票网点提供联名卡买卖的结算效劳,并收取相应的商户手续费,联名卡的商户手续费为实际买卖额的0.5%。
〔二〕关于联名卡的购票买卖,甲方同意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票款划出。
五、保密条款
在协议有效期内和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有义务对其获知的联名卡持卡人有关信息保守机密,并承诺其所获知的上述信息只能用于执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双方同意,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协议内容透露给其别人或机构。国家司法机关及有关国家权利机关执行公务需要获知有关机密的除外。
六、联名卡的市场营销
〔一〕甲方在乙方的售票网点、航班或候机室进展联名卡有关的市场调查时,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二〕甲乙双方除各自进展一些有关联名卡的促销活动外,还应共同筹划、施行一些联名卡有关的促销活动,费用分摊。
〔三〕甲乙双方有责任在各自的宣传媒介上对联名卡进展宣传和推行。
〔四〕乙方同意在其售票网点、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摆放有关联名卡的标识、申请表及宣传材料。甲方同意在其指定的营业网点的明显位置摆放有关联名卡的标识、申请表及宣传材料。
七、数据交换
〔一〕甲方同意每月向乙方提供联名卡发卡数量及购票买卖总报表。报表内容包括买卖笔数及金额。
〔二〕乙方同意及时将其各航线的公布票价和销售票价提供应甲方。
八、协议的修正
〔一〕协议任何一方如希望对协议进展修正,需提早6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协议另一方。
〔二〕除非由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签订书面确认书,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不得改变或修正。
〔三〕一旦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因不可抗拒的缘故变为无效、无法施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将接着具有充分效力。
九、非竞争条款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不与甲方的竞争对手发行联名卡;乙方有权在上海市保存与另一家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发行联名卡的权利。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承诺不与乙方的竞争对手发行联名卡;甲方分行在本协议签约前已与当地航空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仍然有效。
十、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十一、仲裁
假设双方对本协议发生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友好协商,假设协商不成,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协议有效期和生效条款
协议有效期5年,自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十三、协议终止条款
〔一〕假设协议一方认为另一方违犯本协议的条款,可以提出对损失的描绘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另一方应以积极的态度处理。假设双方未在60天内处理此事,提出索赔的一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终止本协议的恳求,自提出书面终止恳求之日起,甲方停顿发行联名卡,满一年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假设协议双方并未违犯本协议的条款,而协议一方提出要终止本协议,那么必须至少提早12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三〕协议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不予追查并不意味着对再次违约或其他条款的违约不予追查。
〔四〕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50日内结算完毕双方业务往来的一切款项。
十四、杂项
〔一〕双方联络人
中国银行信誉卡部
联络人:业务开展处
通讯地址:北京光华长安大厦2座7层
:65101999
:65170028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联络人:客运部
通讯地址:北京东三环北路 京信大厦
:64663489
:64663490
〔二〕双方来往信息应以书面方式寄送或至本协议注明的双方联络人。
中国银行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签章〕 〔签章〕
甲方授权人签字 乙方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