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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独董
津贴
证监会
交易所
独董津贴由证监会和交易所定
据中国上市公司2023年年报,独立董事的津贴水平差异很大,从0元到99万元,均值约8万元。一方面,独董被质疑为花瓶,却津贴高达百万;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独董责任大、风险大,津贴与此很不匹配、损害了独董制度的有效性,应该较大力度提高。当前,独董津贴水平到底是高还是低。该如何建立适当的独董津贴制度。
首先,从董事会结构看独董的价值。证监。。上市公司治理准那么第五十二条,明确描述董事会结构如下:“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董是会计专业人士。〞实践中独董的从业背景一般为两种:高校科研或从事政府管理的专家学者;来自企业界,有管理背景的人士和有多年执业经历的会计师和律师。就是说独董一般是由各方面专家构成,在董事会进行专项议题表决、对各专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在董事会各委员会中发挥决策者的作用。而大家之所以称独董为“花瓶〞,不外乎独董专家资格缺乏、专业水平不够,或是独董没有在董事会中实实在在发挥作用。而独董之所以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与其“可怜〞的报酬是直接相关的。
按照经济学原理,企业里从业人员获取报酬一般有两种方式。其奉献和公司业绩具有明确和线性关系的人员,获取固定报酬;其奉献和公司业绩难以量化考核时,获取企业剩余价值报酬,就是具有享受利润分享的权利。从国际范围看,独董报酬目前普遍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只向独董支付固定的津贴和会议费,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除了向独董支付固定的津贴和会议费外,还辅以一定量的股票期权,使独董的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而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来看,“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正常语境下,津贴是指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就是说,中国上市公司所发放给独董的津贴,主要用于弥补独董在履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本钱和费用。独董仅仅获取必要的补贴,这个补贴额度没有鼓励效果、与独董所提供效劳及其效劳质量无关,如此,怎能指望他们承担起制定和质疑公司决策的重任。当然,给予高报酬是否就能很好履职,那是另一个话题。
其次,上述分析仅仅基于独董对企业的价值,如果从其社会价值――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出发,社会同样应该给予充分的社会地位和必要的监督补偿。根据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虽然,控股股东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股权优势操纵独董的选任,但是,与独董之间具备委托代理关系的,不仅仅是上市公司,还包括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在面对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时,独董必须坚决维护小股东的利益。尤其是在中国资本市场,相比于第一类代理问题(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占据主导地位的往往是第二类代理问题,即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并不鲜见。从这个角度出发,如果独董获取报酬的额度促使其对上市公司(大股东)产生依赖,必然会伤害到独董的独立性,致使独董履职中难以说“不〞。
综上,我们不能简单地对独董的报酬上下下结论,而应该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出发,由证监会和交易所联合制定合理的独董津贴标准,低于或高于这一标准应该在独董聘任公告中予以明确解释。如此,就解决了独董报酬的必要鼓励作用,对独董是一种约束与鼓励,对上市公司而言既然花了“大价钱〞就不会再找些听话的“花瓶〞来,也应该会在内部机制上给予独董发挥作用的时机。同时,为保持独董的独立性,对于每年独董履职状况,应由董事会基于其在企业决策中的奉献作出评价,同时,应由各地方证监局基于其对在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的奉献作出评价,上市公司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时,对独董的相应处分也就是合情合理合法了。这些评价文件作为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事项,接受公众监督。当然,由于独董工作性质上的非执行性,独董不能充分、全面掌握企业内部信息,可能造成在董事会上的决策缺乏适用性,所以评价独董过失和对独董作出处分时应遵循谨慎原那么。
第二篇:中国独董大起底(定稿):新疆屯河独立董事魏杰辞职、伊利罢免独立董事俞伯伟""近来中国上市公司的一系列重大事件都与独立董事扯上了关系。独立董事的“花瓶〞命运一时间成了众矢之的。2022年8月16日,在期待和疑心声中,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时至今日,伴随着对独立董事“花瓶〞和“橡皮图章〞的指责,这一制度已经走过了三年的风雨历程。三年,对于独立董事制度,人们留给它的时间已不算短。该出现的问题,已一如悲观论者的预料一一出现;该收到的成效,却难尽如人意。无论是总结经验还是吸取教训,新一轮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监督体制的建设,已是箭在弦上。
2022年,当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魏杰教授著书立说,为中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鼓与呼的时候,他万万没有想到,自己最终成了该制度下的第一批牺牲品。
2022年6月11日,魏杰发布辞职函称,因无法了解和把握新疆屯河的真实运行情况,决定辞去新疆屯河独立董事职务。
“愤然去职〞也好,“临阵逃脱〞也罢,进退之间,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为难地位凸显尽致。
2022年8月16日,在期待和疑心声中,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时至今日,伴随着对独立董事“花瓶〞和“橡皮图章〞的指责,这一制度已经走过了三年的风雨历程。
三年,对于独立董事制度,人们留给它的时间已不算短。该出现的问题,已一如悲观论者的预料一一出现;该收到的成效,却难尽如人意。无论是总结经验还是吸取教训,新一轮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监督体制的建设,已是箭在弦上。
救命稻草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所谓独立董事(independentdirector),又称为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阻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独立董事制度应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要求而产生。
企业在营运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关联交易〞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在传统模式下,这一问题主要是由董事会来解决,即董事会通过选拔监督经理人员,把握公司的重大方针,从而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股东根本无法对经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企业内部出现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像企业董事特别是董事长、总经理等内部人实际上操纵着公司的重大决策,时常进行关联交易并严重影响中小股东的利益。
在政策的制定者看来,独立董事既不代表出资人,也不代表公司管理层,不拥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与公司没有关联的利害关系。因此,独立董事可以更加客观、独立地考虑公司的决策,从而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减少公司的重大决策失误。
独立董事制度的鼓吹者们喜欢引用这样一组数据。根据经济合作与开展组织统计,1999年,美国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重到达62,英国为34,法国为29.独立董事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中国,由于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本身开展的要求,聘请独立董事的公司数目也逐年增多(见表一),且所聘独立董事的数目也有增多之势。来自北京连城国际理财的调查显示,从上市公司平均独立董事人数来看,2022的平均人数为3.21人,2022年的平均人数为2.31人,净增0.9人。
北京证泰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曾海律师对这一制度的引入持肯定态度:“独立董事制度也许不是十全十美的,但它是这个时间段内解决‘内部人控制’和‘一股独大’等问题的最好的制度,目前还找不出比这更有效的制度。〞赵曾海自己也担任着一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他认为,这种制度的引入不存在条件成不成熟的问题,一种制度在不同的时间可以发挥不同的作用。
于是,当粤金曼、猴王、四砂股份等中国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的超级提款机,中国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严重的时候,中国的专家学者们便开出了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药方。
关于独董的争论也从此展开。
作为小商品城(600415)的五名独立董事之一,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罗仲伟博士认为自己算是个成功的例子。“在公司上市之前我就是小商品城的独立董事了,对这家公司的状况也比较了解,〞罗仲伟说,“这样在公司制定重大决策时,能够更好地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发表独董意见,起到制衡大股东的作用,保证整个公司正常运行。〞
但独董制度也面临现实的困境。比方,对于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中小股东是谁根本弄不清楚,也就无法与中小股东进行有效的沟通,所以独董的工作只能说是从公司战略性开展出发却难言直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罗仲伟说。
更大的困惑可能来自于独董制度和现今中国公司治理模式之间的冲突。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承耀博士认为中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有“东施效颦〞之嫌。
“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一直以来采用的是‘监事会’和‘董事会’并存的‘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而独立董事是英美等采取‘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国家为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而设立的,〞张承耀指出:“在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有其特定的制度和文化背景,在中国问题就变得很复杂,比方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关系就很难厘清。〞
他强调,中国在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引入监督力量的这种方向无疑是正确的,“问题存在于操作层面〞。
独立董事不“独立〞
6月16日,伊利股份临时董事会通过了罢免俞伯伟独立董事资格的议案,理由是“2022年以来,由独立董事俞伯伟先生之主要社会关系是担任主要职务的公司,与本公司进行了关联交易,且交易数额较大,对于前述关联交易,俞伯伟先生事前未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进行通报并履行相应回避表决程序〞。
“中国的独立董事很难说真正独立并且在监督上发挥作用。〞现供职于XX省华一律师事务所的李军律师曾在证券行业浸淫多年,对此体会颇深:“例如,证券公司在选择股票时就很少把独立董事列为考核的指标。〞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万国华认为,中国的“熟人本位〞和“集体主义〞的文化传统以及中国的产权制度等原因决定了中国独立董事制度难以真正独立。
其实对独立董事制度“淮橘成枳〞的担忧在制度引入之初就不绝于耳,近年来独立董事更是饱受“人情董事〞和“关系董事〞的指责,权力不清、职责不明(见表二)。就是在该项制度比较完善的美国,也因为安然公司财务丑闻等事件受到前所未有的质疑。
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和金信证券研究所去年的一份抽样调查说明:55的独董是由大股东推荐给股东大会讨论的,另有27由高层管理人员推荐,其他股东推荐的独董很少;49.3的上市公司没有设立四个专门委员会(战略、薪酬、审计、提名),独董行使职权缺乏支撑的平台。
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符启林教授看来,这种状况的制度根源在于独董遴选机制先天内在的矛盾-独立董事一般由经营管理层、公司大股东等公司控制集团挑选任命,但需要以独立批判的眼光去审视监控公司控制集团的行为。这样,独立董事就处于一种不得不去“反咬一口〞的为难地位。
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而“股东大会〞往往被人们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