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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经验
规范
之间
合法性
理论
二元
取向
意义
在经验与标准之间:合法性理论的二元取向及意义
在经验与标准之间:合法性理论的二元取向及意义
合法性〞〔legitimacy〕不仅是政治学,而且是哲学和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范畴。这一范畴虽然形成于西方,但具有一定的普遍分析价值,并且成为当代政治学特别是有关国家理论及民主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合法性〞一词在学术界被广泛使用,而且人们在使用这一概念时也具有一定程度的通约含义,但从学理意义上说,“合法性〞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有关理论建构更是见仁见智。特别是在当代政治社会学中,明显存在着合法性的经验理论与标准理论二元化的张力,这是很值得研究的一个学术问题。本文旨在对这两种不同取向的合法性理论进行分析,揭示此二元化取向及其张力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并在此根底上澄清对于合法性概念的假设干认识误区。
一、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现代政治学的主流范式
人类社会有关合法性的思想源远流长,可以说自古希腊有了哲学和政治学以来,就存在对合法性问题的认识和探讨。不过,在这个问题上的系统化研究并明确把“合法性〞当作一个核心概念,是现代政治社会学的一个奉献。这一奉献可以追溯到德国著名政治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其著述不仅是关于合法性研究的经典文献,而且主导了现代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合法性研究的范式,至今仍有着重大影响。
在m·韦伯看来,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所谓合法性,就是促使人们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故任何群体服从统治者命令的可能性主要依据统治系统的合法化程度,即统治者的合法性要求得到实现的程度。因此,“重要的是这一事实:在特定情况下,个别对合法性的要求到达明显的程度,按照这一要求行动的类型被认为是‘正当的’,这一事实更加确定了要求拥有权威者的地位。〞〔注:m.weber.economyandsociety.ed.guentherrothandc.wittich,berkeley: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1968,p.214.〕这意味着,合法性不过是既定政治体系的稳定性,亦即人们对享有权威者地位确实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可见,韦伯是从经验研究的角度对既定社会事实加以认定,即在现实政治中,任何成功的、稳定的统治,无论其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必然是合法的,而“不合法〞的统治本身就没有存在的余地。
韦伯这种着重从经验事实的角度对合法性加以分析的方法,对当代政治学有重要的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政治社会学家t·帕森斯、s·m·李普塞等再次发起了对合法性的研究,由此引起了广泛探讨,其中大局部学者对合法性的界定都承袭了韦伯式的经验取向,经验主义邃成为合法性研究的根本范式。例如,按照李普塞的说法,“任何政治系统,假设具有能力形成并维护一种使其成员确信现行政治制度对于该社会最为适当的信念,即具有统治的合法性。〞〔注:s.m.liet."somesocialrequisitesofdemocracy:economicdevelopmentandpoliticallegitimacy",americanpoliticalsciencereview,v.53〔march1959〕,p.86.〕j·罗思切尔德那么认为:“政治系统统治的合法性,涉及系统成员的认知与信仰,即系统成员成认政治系统是正当的,相信系统的结构与体制及在既定的范围内有权使用政治权威。〞〔注:j.rothschild."politicallegitimacyincontemporaryeurope",i.benitch〔ed.〕legitimationofregimes,beverlyhills:sagepublicatioinc,1979,p.38.〕政治学家g·a·阿尔蒙德也认为:“如果某一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假设不遵守就会受到惩罚
,而是因为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正因为当公民和精英人物都相信权威的合法性时要使人们遵守法规就容易得多,所以事实上所有的政府,甚至最野蛮、最专制的政府,都试图让公民相信,他们应当服从政治法规,而且当权者可以合法地运用强制手段来实施这些法规〞〔注:g·a·阿尔蒙德等:比拟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35-36页。〕这种把合法性等同于社会公众对政治系统的认同和忠诚的观念,代表了当代社会对于合法性概念的最一般、最普遍的认识。对此,德国政治社会学家哈贝马斯曾评论说:“在今天,社会科学家对合法化问题的处理,大多进入了m·韦伯的‘影响领域’。一种统治规那么的合法性乃是那些隶属于该统治的人对其合法性的相信来衡量的,这是一个‘相信结构、程度、行为、决定、政策的正确性和适宜性,相信官员或国家的政治领在经验与标准之间:合法性理论的二元取向及意义第2页
导人具有道德上良好品质,并且借此而得到成认’的问题。〞〔注: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19xx版,第206页。〕
按照上述合法性的概念,合法性的根底是什么呢。或者说,权威为什么会得到服从。某种统治依据什么正当理由而存在。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斯·韦伯从经验分析出发,提出了三种类型的合法性根底理论:〔1〕传统的根底,统治合法性建立在对于习惯和古老传统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的要求之上,如统治者可凭其世袭地位享有令他人服从的权威;〔2〕克里斯马根底,统治的合法性建立在某个超凡魅力人物的英雄气质、非凡品质和献身精神之上,这种人物即克里斯马领袖,其超凡魅力能够吸引人们的追随和服从;〔3〕法理的根底。统治合法性建立在对于正式制定的规那么的正当行为的要求之上,人们服从依照法规而占据某个职位并行使权力的统治者,如通过选举任职的政府官员〔注:frommaxweber:eaysinsociology.tra.anded.,h.h.gerthamc.wrightmills,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1946,.78-79.〕。韦伯强调,这三种合法统治的根底都属于纯粹的类型,它们从来没有在社会和历史中以纯粹的形态出现过,所有经验事实中的统治形成都是这三种纯粹类型的混合,但不同类型的因素的比重和组合方式可能有差异,因而某种现实的统治合法性可以非常接近某一类型。这一理论为合法性的经验比拟提供了一个分析的类
型学框架。
当代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对合法性的根底作了进一步的探讨,他把合法性的来源归于意识形态、结构和个人品质三方面〔注:d·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华夏出版社19xx,第317-318页。〕。意识形态是为政治系统的合法性提供道义上的诠释,有助于培养系统成员对于政治权威和体制的合法性情感;结构作为合法性的源泉那么意味着通过一定的政治制度和标准,政治系统的掌权者即可获得统治的合法性,亦即合法的政治结构能赋予其执政者合法的地位;而合法性的个人根底是指执政者个人能赢得系统中成员的信任和赞同,这种个人合法性所包含的内容要多于克里斯马的范畴,因为并非所有的执政者都真正具有超凡魅力,但通过营造一种虚假的魅力他们也能够操纵大批的追随者,“无论是真正的还是欺骗的,这种超凡魅力确实代表了合法性情感产生的一个个人要素。〞〔注:d·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华夏出版社19xx,第334-335页。〕上述三种合法性源泉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为政治系统奠定合法性的根底。伊斯顿的理论框架显然是受了韦伯有关合法性根底类型的影响,但他偏重的不是合法性的类型学,而是构成合法性根底的根本要素,特别是他突出了合法性的意识形态来源,更加贴近当代政治统治
的实际,对于分析现实合法性的根底具有重要的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在韦伯那里,政治合法性虽然具有传统的、克里斯马的和法理的多种根底,但是韦伯在此所得出的结论是:现代世界为到达合法化的目的,力图使人们相信已公布规那么的正当性以及掌权者照此规那么所发布的命令,不仅要服从而且要从内心尊崇非人格化的、合法建立的社会政治秩序;与早期的合法化模式相比,这种现代的模式已完全变成形式主义的了——合法性的根底已变得仅仅是对合法化程序的信念,掌权者依靠法律的力量而具有合法性。因此,现代的合法统治必然要以法理型的统治为归宿〔注:frommaxweber:eaysinsociology..294-295.〕。在当代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家那里,韦伯的这一观点也得到了根底和发扬,从而形成了一种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合法化的观念。例如n·卢曼认为,由于权力系统是根据已建立的绝对肯定的法规进行活动,因此它才能合法地得到稳定。据此,当这些系统在正式法律程序范围内制定决议时,它们所做决议的内容也可视为合法〔注:n.luhma.legitimationdurchverfahren.neuwied,1969.〕。
可见,经验主义理论虽把合法化根本理解为公众对政治权威的认可和支持,但也表现出了一定的价值取向。正像r·洛文索所说,每一不同的社会和文化均有自己一套界定合法性的方法与标准,很难一概而论,但在当代的背景下,一个长久的政治秩序的合法性应具备三个条件,即政治体系建立一套明确一致的运作规那么;统治者与民众拥有一套广泛的价值共识;民众深信既定的运作程序,以完成共同的价值共识〔注:r.lowenthal."politicallegitimacyandculturalchangeinwestandeast",socialresearch,v.46no.3〔1979〕,p.402.〕。当然,经验理论对价值内涵的这种关心,本身还是为了赢得公众对政治权威的认同和忠诚,在这一点上始终是一以贯之的。
二、对合法性经验范式的批判:传统标准理论的回归
尽管经验主义理论家在一定程度上也看到了合法性的价值标准的意义,但无论如何,对他们来说,合法性主要的仍然只是一个经验的问题并且只能经验地加以证明。用t.帕森斯的话说,决定合法性功能程度的因素“在具体情况下始终是个经验问题,而且决不能先验地假定〞〔注:t·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44页。〕。t·帕森斯本人就是韦伯理论在当代的积极传播者,并长期主导了西方特别是美国社会学研究,对政治学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合法性的经验理论就是其中的一个内容。但是,这一主流理论也受到了西方学术界特别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挑战和批判。英国著名学者约翰·基恩指出:“在最近数十年中,与我们许多早期的现代政治词汇的命运一样,合法性概念已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其意义。我们的许多政治论述看来也几乎忘记了它的深刻含义。……最近出现的关于晚期资本主义‘合法性问题’的论述,既没有揭露,也没有抓住早期现代合法性的这种衰退。大多数论述仍然受到马克斯·韦伯的直接影响,韦伯的著名论断对这一概念的黯然失色起了很大的作用。〞〔注:约翰·基恩:公共生活与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84页。〕
为什么韦伯式的合法性理论遭受到如此苛刻的指摘呢。原因就在于经验主义的合法性观点确实存在着不可无视的缺陷。按照经验主义的观点,合法性主要意味着赢得群众的同意或忠诚,而不大关心该领域价值判断的理性标准。这样在合法性的问题上就没有真理可言,只要群众对政权支持和忠诚,就有合法性,不管这个政权是什么性质的,以及通过什么手段来赢得群众的支持和忠诚。例如,在古代社会,帝王们为了证明自身统治的合法性而宣称自己为神的化身或子嗣;在传统社会中,统治者利用宗教来为自己的合法性进行论证,但这些统治者真的具有“合法性〞吗。对此,哈贝马斯的答复是否认的。他认为,在这些高度专制的社会里,由于统治者集政治权力和合法性解释权于一身,合法性解释或证明完全只是出于统治者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工具,因而难以赢得群众的忠诚;即使群众对政治权力产生了忠诚和信仰,也并不意味着就一定存在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