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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水利局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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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水利局 财政 整合 资金 项目 管理办法
水利局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确保资金平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指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以下统称整合资金)包括连接资金和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级财政资金,要结合稳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第三条整合资金依据“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那么,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亮     整合资金项目监管机制,确保项目和资金平安运行。资金使用部门(项目法人及局属各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绩效管理、检查验收、资产确权、公告公示、资金报账等工作,加快整合资金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整合资金项目和其他水利建设项目一样实行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项目合同制。 第四条标准组建项目法人,严格履行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要严格履职,做好项目前期公告公示,对项目程序、质量、平安、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水利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对整合资金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标准使用,监督检查资金运行状况,并乐观协作县级以上各监管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需经局务会或局党组会议争辩确定。 第五条水利局建管股负责整合资金项目支配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项目规划实施建设,准时公告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库动态调整,优化项目入库,启动其次年项目库建设工作,指导项目法人单位开展整合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回头看〞以及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六条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工作。为了标准招标投标活动,项目法人必需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凡到达必需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选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效劳的选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水利工程必需进入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必需应招尽招;对限额以下的,依据批复的招标实施方案进行招标或选购。工程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中标企业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七条认真执行监理制度,整合资金项目必需执行监理制。监理单位按投标文件,落实现场监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按合同要求依据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据实供应工程进度付款证书并签字盖章,作为财务支付工程进度款依据。 第八条整合资金项目管理费严格依据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管理方法的要求执行,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根本支出,包括接待费、餐费等违规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归还债务;大中型根本建设项目;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城市根底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企业担保金;其他与财政整合资金项目管理费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整合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由水利局直接支付核算的项目,水利局自行报账核销,由项目负责人、报账审核人、项目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县稳固连接办和县财政局备案。按具体实施项目单位和项目法人成立文件规定,资金由具体实施项目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支付核算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依据规定准时报账,并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水利局对报账资料准时进行审定核销,由项目负责人、报账审核人、项目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县稳固连接办和县财政局备案,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做好资金台账,确保专款专用。整合资金报账核销凭证由项目资金支付核算单位按会计档案的有关规定妥当保管。 第十条在项目合同签订前,由中标企业按5%比例向建设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项目完工后转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进度款拨付中不予扣留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后满一年由施工企业申请退还质保金。同时在项目合同签订前,由中标企业按3%比例向县劳动监察大队缴纳农夫工工资保证金。在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需购置工程建设相关保险。签订项目合同时需明确结算方式,依据工程进度结算,落实工程监理责任制。工程款结算不能超过合同价的90%,余款以县审计局认定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为准予以结算。以上需在合同中商定。 第十一条整合资金要主动接受并协作上级业务部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及县稳固连接办的各项检查。年度资金规划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准时申请审计部门审计项目资金使用状况。 第十二条项目实行验收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整合资金政策执行状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状况,资金到位和使用状况,项目建设质量和效果,工程运行管理、公告公示、绩效评价和文档管理状况等。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后,应明确管护主体,准时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四条要依据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审批、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统计监测等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同时依据水利项目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由建管股指导项目法人单位建立年度水利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收集整编年度资产管理文件(包括项目批复、竣工图、审计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移交书、项目产权证书等)。 第十五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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