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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浙江省
矿山
事故
应急
救援
预案
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那么
1.1编制目的
落实“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平安消费方针,保证重特大矿山事故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运转,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安、可持续开展。
1.2编制依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平安法施行条例、平安消费许可证条例、浙江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平安法〉方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在加强平安消费工作的决定、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发生的露天矿山塌方,地下矿山冒顶,水、火、瓦斯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灾祸,矿山爆破,机电运输等事故,以及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那么
〔1〕以人为本,快速反响。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迅速按照预案施行应急工作,处置矿山事故,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人员伤亡,努力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2〕统一领导,分级治理。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治理、分级响应。依照矿山事故的严峻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有关部门依照“三定〞方案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负其责,亲密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加强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立,在事故单位开展自救工作的同时,依托科学决策和专业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先进装备,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指挥部
成立省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省特别严重、严重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2.2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平安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2.3事故现场指挥部
2.3.1事故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发生特别严重、严重矿山事故后,依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由省指挥部依照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指定相关成员单位、当地政府领导和矿山救援专家参与组成事故现场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指挥。
较大矿山和事故和一般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的设立,由事发地市或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上述方式组建。
2.3.2现场救援专业组的组成
现场指挥部依照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可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成立以下专业救援组:
〔1〕伤员抢救组。
〔2〕现场救援组。
〔3〕平安戒备和疏散组。
〔4〕物资供应组。
〔5〕通讯保障组。
〔6〕专家征询组。
2.4市、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政府可参照省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明确相应职责,负责指挥部署较大、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事故分级
按照矿山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可分为以下四级:
3.1特别严重矿山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0人以上被埋葬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平安的矿山事故。
3.2严重矿山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被埋葬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平安的矿山事故。
3.3较大矿山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被埋葬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平安的矿山事故。
3.4一般矿山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下人员被埋葬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平安的矿山事故。
4预警和预防机制
4.1信息报送
矿山企业发生平安消费责任事故和严重险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主管部门、平安监管部门等如实报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或严重险情报告后,应依照各自职责,按浙江省平安消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接到严重矿山事故或严重险情报告后,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4.2事故预防
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展演练和修订;健全平安消费治理机构,装备满足平安治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平安消费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保障平安消费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加强对严重危险源的监控;强化日常平安消费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实在加强对矿山企业平安消费工作的监视和治理;落实各级平安消费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平安消费责任事故;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严重危险源施行有效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