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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基层
环保
执法
存在
问题
探讨
对策
基层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探讨及对策
。基层环保部门是直接面向社会的根本单元,基层环保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着实地进行了阐述,并提出自己独特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基层环保;执法;对策措施
一、引言
自“环境保护〞确定为我国的根本国策以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包括自然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全面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诸多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就成了各级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特别地是基层环保部门是面向社会各阶层的最根本的触角,是环保部门的根本单元。因此,基层环保执法也就成为其重要的一项工作,我国幅园辽阔,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开展水平不同,因此,基层环保执法的环境就不尽相同,但适用的环保法律体系都是相同的。因此,环保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者是存在的问题根本上是相同或相近的。由此,做为一名普通的基层环保执法人员来说,我想把我自参加工作以来在环保执法过程遇到的问题和就我国当前环保体制法律等方面的一些观点阐述如下:
二、基层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体制不利环保部门从严执法
1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级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环保执法工作也是同级政府的一项职能,当前各级政府都有“经济成败论英雄〞的观念,因此,都大举招商引资旗帜,大力开展本地经济。更甚者,有的地方政府把招商引资业绩作为考核领导干部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样就容易导致基层政府特别是欠兴旺地区降低引进门槛。由此,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程容易乘虚而入,而且,有的地方政府打着“优化投资环境〞、“浓造亲商、富商〞的旗号。对某些违法排污企业,甚至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挂牌搞所谓的“重点保护企业〞“零规费企业〞且各挂牌保护企业都有一名地方领导人对接“效劳〞,形成了环境执法的“禁区〞,甚至规定凡到某某企业进行检查须经“优化投资环境领导小组〞批准,否那么当事企业有权拒绝入内。且地方政府有时会直接采取行政干预等措施阻碍正当环境执法,直接导致有关的环保法规、政策难以落到实处。
(二)缺乏当场强制制止的措施造成环境执法效果的滞后性
对有的拒不听从环境保护人员纠正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往往束手无策,即使执法人员下发了行政处分决定,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行政行为相对人假设申请复议时,最快需两个月时间,大大的影响了环境执法的时效性。在执法过程中,
2我们就曾碰到一例这样的事件,某房产开发商为商业利益赶工期,日夜施工,夜间有时施工到凌晨一点左右,附近居为此叫苦不迭,投诉到我局,我局迅速赶赴现场执法,,测得施工噪声超过国家标准十几分贝,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我局下发整改通知书和限时作业通知书,当时施工好转,但过几天又恢复原状,群众又投诉到我局。我局又赶赴现场下发处分决定书,但无权现场制止其违法行为,待真正处分决定强制执法时,该施工已完工,为此,附近居民吃尽苦头,环保部门更是爱莫能助。
(三)环境执法能力问题
环境执法能力存在的问题是其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其突出的有下面几点:
1、环境执法技术装备达不到要求
执法装备是环境执法的重要工具,是依法行政和处理违法事件的重要根底条件,是环境执法问题的客观原因。在东部发过地区各级环保部门执法技术装备根本能到达国家要求,但这种情况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在基层环保执法部门,就不能满足要求。拿我们局来说,环境监理所承担了环保局几乎全部执法工作,可由于经费等原因我们监理所至今没有执法车辆,平时执法都是骑自行车,或是租车远行,直接导致了执法效率不高。
2、环境执法人员素质不全面
3谈到各级能部门的法律、法规,环保部门可谓不少。在我国目前已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台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六部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九部有关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这为环保执法工作提供了坚决的法律依据,可谓名副其实的“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空气〞。但要灵活掌握运用上述法律体系需要相当的素质,当前环保执法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执法部门,环保专业执法人员还相当匮乏,现在在许多基层环保部门独掌一面的所谓的“老环保〞人员,有许多都是从部队转业退伍军人,在执法过程中,几乎是凭工作经验,以“幼说〞代替“执法〞,不文明执法现象时有发生,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盲目执法,不以事实为根据,从而不能理服人,损害了环保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现象。
(四)环境立法不完善,影响环境执法工作深入全面开展
环境立法不完善,一方面表现在法律规定的管理体制不顺,我国环保法确定的有关环保部统管和多个部门分管的执法体制,形成多头管理。例如对同是噪声问题,按产生噪声的主体不同又分为社会生活噪声、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等,我国环保法律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部门管理,而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这都是噪声污染,因此,凡有此类
4噪声扰民事件发生,受害民根本上都投诉到环保部门,而环保部门依法无权管理,因此又告知投诉人向公安部门进行投诉。由此,容易造成执法混淆,并给执法相对人履行义务造成不便,甚至有时机逃避法律制裁。另一方面表现在,对一些环境违法行为,现行法律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致使环保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找不到相应法律依据,难以有效进行监督管理。如有关危险性化学品环境管理,农药污染管理,放射性和核平安环境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环境管理。再一方面就是现行法律没有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执法措施,如对于已查明的某家有明显违法超标排污企业,环保部门无权责令企业限期治理权和停产关闭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县人民政府决定〞,致使环保部门难以有效地执法。
三、对策措施
(一)创新环境管理体制
在我国有条件的地方适时推进环境管理体制改革,把地方环保部门归国家或省级垂直管理,强化环境监管力度,必将有力地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落实,同时,很好的防止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现象的产生。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开展,继续沿用旧体制下的管理和执法模式,已明显不能适合当今形势开展的需要,积极探索环保执法新思路,完善环保执法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我们建议应
5积极探索和推行环境违法行为公众有奖举报制度,发挥环保的公众参与性,能有力地提高环境监管水平。
(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执法水平首先人产应积极克服面对执法技术装备落后带来的诸多问题,同时应多方筹措施资金加强完善基层执法装备,同时各级环保部门由上至下,卡住环保执法人员进入口,实行“凡进〞必考制度,发挥人才阵地作用以利益人才的脱颖而出,充实到环保执法队伍中去。与此同时,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执法人员的职能培训,积极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适用新时代的要求;保证政治素质过硬,作风正派,业务素质好的人员充实到环境执法队伍中来。
(三)完善环境立法体系,明确执法主体
环境法规是环境执法人员依法保护环境的法律武器,是全民有关环境问题的行动准那么,各级基层环保部门应积极探索研究制定与本地方实际相符合的地方环境法规,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的有关技术标准,更好地做到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应积极完善现有法律体系的有关条文,突出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把有关“企业限期治理权〞和“停产关闭权〞归还给各级环保部门,同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有关噪声污染等的监管主体,以提高环境执法效率。
(四)深入推行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6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执法和监督机制,强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把环境责任目标纳入对基层(局)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中,且需占有相当的比值,直接与年终奖挂钩,使环境执法责任,由“体外循环〞变成“体内循环〞。同时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建立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环保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实施政府环保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严格执法监管环境保护工作。实践证明,实施政府环保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和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提高基层领导环保国策意识,促进环保工作特别是环境执法工作的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环保工作千头万绪、纷繁复杂,环境保护涉及广泛的社会群体需要整个社会的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应积极创新环境管理体制,采取播送、电视等媒介开展环保主题讲座,以校园为主阵地开展环保进校园活动,多层次、多方位方式,最广泛的调动全民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大力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环境执法工作,积极研究建立环保公众参与机制,积极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化,强化环境保护的透明度,加快制定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法律和制度,通过立法手段明确群众的环境权益。
我坚信,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全民积极参与下,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和环境保护事业一定会全面协调开展。
第二篇。基层统计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这是所有统计人都明白的一个道理,也是我们搞好统计分析的根底。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真实,除了需要各级领导对统计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全体统计人的勤奋敬业之外,还必须搞好统计执法。为此,笔者就当前基层统计执法的问题与对策提出一些不成熟的见解。
一、当前基层统计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
健全。标准、严格、完备的法律法规是统计执法的前提和根底。而现有的统计法律法规,存在法律规定“软〞、处分权力“小〞、查处手段“弱〞的问题。法律规定“软〞,主要表达在法律法规过于宏观,对政府及部门和对企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不能一视同仁,难以表达实施法的特性,致使统计执法面对许多违法行为常常束手无策,难以查处。处分权力“小〞,主要表达在统计部门上,对政府及部门不能开处分单,对企事业单位开处分单力度不够,单位不缴罚款统计部门无能为力,缺乏行政强制手段。查处手段“弱〞,主要表达在统计执法的主要手段就是罚款,而且执法程序繁琐,结案周期长,且罚款有时还不能到位。
(二)管理体制不顺畅。顺畅的执法管理体制是统计执法的关键环节。目前,统计执法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纵向别离、横向分散。突出表现在:一是统计执法工作的“瓶颈〞主要在县级,基层统计部门执法与政府法制工作别离,由于统计工作人员的“一切〞受到当地政府的制约,基层统计执法难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二是统计执法的地位不象各统计专业那样明确和重要,虽然要求统计部门要全员执法,但在执行起来却有折扣,加之统计部门人员少,业务多,大家报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
(三)工作机制不完善。工作机制是统计执法与统计监管工作正常运行的根本保障。当前,统计执法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首先,对统计违法责任的追究机制不健全,统计执法对政府及部门负有违法责任的追究力度不大,对违法企业往往也只是以交罚款结案;统计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有关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应有的处分。其次,缺乏对守法统计单位的奖励机制。“违法统计本钱低,守法统计本钱高〞成了不说的事实,造成守法经营与违法经营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最终导致守法统计单位也蜕变为违法统计单位。
(四)执法能力不够强。执法能力是确保统计执法任务真正完成的关键所在。但是,在相当一局部地区,统计执法工作任务重、装备差、人员少,而且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统计执法能力严重满足不了执法的需求。一是没有专门的执法车辆保障,执法人员东奔西跑,造成执法工作效率低下。二是没有执法所需的调查取证设备,不利于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对违法单位的违法问题也难以实施证据保全。三是执法人员业务技能不全面,在难以确保全员执法的情况下统计执法人员就要承担各专业的执法任务,而执法人员还达不到熟练掌握各专业的业务,执法难以到达良好的效果。
(五)执法效果不明显。目前,统计执法存在着重“执法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