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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支持
个体工商户
复工
淄博“最惠”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3月12日,淄博市发布《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要统筹抓好各类个体工商户安全科学复工复产,要深入研究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措施,精准施策,灵活安排,“真金白银”解个体工商户痛点、难点,努力把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切实保障疫情防控需要和人民群众生活需求。
个体商户自主复工,实施上门对接服务。
按照分区分级分类原则,完善疫情防控措施,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劳动密集、场所相对封闭的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实行“一户一策”,向当地镇(办)疫情处置工作指挥部报备后即可复工复产;其他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开业复工。当地疫情处置工作指挥部要组织相关人员实施上门对接服务。
加强防疫用品保障,制定适度补贴政策。
聚焦个体工商户所需,帮助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落实防疫安全措施,积极协助采购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必要防护物资,各地要制定适度补贴政策。
积极保障个体商户用工,按每人12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组织企业、中介机构等采取包车等方式,“点对点”接回健康状况良好的员工返岗复工,各区县可给予一定补贴。严格落实实行复工人员健康通行证明省内外互认的要求,符合区县复工复产防疫规定的人员不再实施隔离,社区(村居)不得禁止外地返工人员租住。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人员到个体工商户用工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政策自2020年2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保障道路交通和物资运输,轻微交通违法不予处罚。
各区县要消除道路硬梗阻,打通物流通道,畅通运输链条,不得中断农村公路,不得擅自设置检查监测点,不得以无通行证件等理由限行或劝返,保障复工复产“全产业链”物资运输,确保个体工商户原料进得来、产品出得去。适时调整路口信号配时,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对现场发现的运输生产、生活和应急物资车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教育警示纠正为主,原则上不予处罚。对运输生产、生活和应急物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不扣车、不扣证,缩短处理时间;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核实信息、固定证据后尽快放车;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及时帮助联系车辆转运。推广应用“禁区通行证自助申领系统”,实行禁区通行证网上申领,以最快速度为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为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重点企业车辆开辟绿色查验通道,优先核发通行证。
加大信贷纾困支持力度,合理延长期限、下调利率、减免逾期利息。
各金融机构要聚焦疫情影响,围绕“六稳”开展工作,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加大金融保障力度,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续贷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现有利率。
引导辖区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客户,尤其是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还款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积极响应个体工商户的需求,打消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还款客户顾虑,按照“一户一策”的原则,分类采取灵活调整贷款还款周期、展期、借新还旧等方式,合理延长贷款期限。特别是针对疫情期间的到期贷款,引导辖区银行机构认真贯彻落实银保监会有关要求,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帮助受困的个体工商户共渡难关,全力避免因临时性的信贷资金问题导致个体工商户的停产停业。积极争取央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强化创业资金扶持,新注册个体商户一次性补贴5000元。
对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区县自行制定。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可申请最高4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减免房屋租金,公有房产免收2、3、4月份房租。
对承租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他公有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在合同双方无其他纠纷事项、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合同补充文本或重新修订合同文书,免收2、3、4月份房租;对经营确有困难的,降低收取5、6月份房租。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免收或减半收取3个月房租;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房租。
减税降费,3月1日至5月31日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
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做到“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进厅”,最大限度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确需到大厅办理业务的,采取预约、错峰方式办理,并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确保纳税人放心安全便利缴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继续免征增值税。
自2020 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对疫情期间主动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个体商户社保费用。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减免政策。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不影响参保人员权益。
保障电气供应,暂停执行“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对确因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无法按时交纳电费的企业,应履行审核手续并签订缓交协议,明确缓交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对已签订缓交协议并按时履约的企业免除缓交期间的电费滞纳金。
2月1日至6月30日,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针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客户,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
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费的,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以上电费,暂停执行“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的电价政策。
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严格落实将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进一步阶段性降低5%的政策。
加大支付支持力度,鼓励预先支付不少于30%款项。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签订业务合同的,要积极协调项目资金,按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逾期拖欠,鼓励预先支付不少于 30%的款项。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要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个体工商户的支持,促进产业链平稳运行。
实行便利化登记,及时提供帮办代办服务。
充分运用好全程电子化手段,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行政许可“全程网办”审批。对从事餐饮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做好营业执照申领与许可审批的街接,推行“证照联办、一链办结”。做好电话咨询、在线指导、邮政免费寄递等服务,材料齐全合法的,当日办结。对业务办理有困难的及时提供帮办代办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证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1个月内办理。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可网上办理许可证延期。加快建设数字政府,优化“爱山东”APP淄博分厅服务,推动更多个体工商户登记许可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便民利民。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
对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实行豁免登记。
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区县要划定场所、延长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对划定场所、延长时间及时向社会公布。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延长个体商户年报时间至2020年底。
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至2020年底。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个体工商户,暂不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疫情期间,对不涉及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轻微违法行为,采用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规范处置,原则上不立案、不罚款。疫情解除前,暂不安排对个体工商户的市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但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强化党建引领,畅通诉求意见受理渠道。
依托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政策信息发布和问题诉求反映平台”,24小时受理个体工商户在复工复产中的原材料和设备等物资交通运输(含省际交通)、人员返程、疫情防控物资供应等方面诉求,及时将诉求推送相关部门办理。充分发挥工商联、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协同作用,帮扶化解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难题。
通知还要求,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宣传落实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扶持发展政策,提振信心、勇克困难、科学防控,推动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
个体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属地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服务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农业、批发零售业、文化业等行业指导和扶持政策落实责任。已出台的行业复工复产政策,除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指导督导工作力度,确保扶持个体工商户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