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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农业局
重大
行政
执法
决定
法制
审核
办法
新编
XX县区农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法
XX县区农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标准、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XX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法(试行)(浙政办发(2023)20233号)和XX市农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法(试行)台农(2023)12023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单位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方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县农业局及其所属单位,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分、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
(一)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拟作出撤消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分的;
(三)拟作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到达上述金额的;
(四)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拟对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级行政标准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第四条以农业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由局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局直属事业单位法制员进行审核。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法制机构(含法制员,下同)审核。
第六条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
第八条根据不同情况,局法制机构应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标准齐备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补充或重新调查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标准法律文书制作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主要证据缺乏、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提出相应审核意见。
第九条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由局机关纪委和驻局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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