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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浅论重新确立诚实信用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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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浅论 重新 确立 诚实信用原则
浅论重新确立老实信用原那么 浅论重新确立老实信用原那么 【】老实信用原那么是我国民商法的根本原那么,然而在我国进行市场经济改革的过程中政府无视了信用制度的建立,使老实信用问题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开展的瓶颈。本文从老实信用原那么对个人和企业切身利益的影响出发,论述老实信用原那么是如何被放弃以及怎样重新确立老实信用原那么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关键词】老实信用原那么信用记录重建老实信用自由裁量权 【正文】 老实信用原那么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达成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老实信用不仅是契约法的原那么——即不仅具有补欺不诈、自觉履约的本义而且被赋予民法实务一般方法的价值。一方面,是法院解释契约、解释其他意思表示(例如遗嘱),从而干预生活,调整当事人利益冲突的依据和指导原那么;另一方面,又是法院演进法律、填补法律漏洞的依据和指导原那么。这一原那么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诚信要求〞,二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这一原那么中最重要又是最根本的一点是“诚信要求〞,即民事活动中的任何一方必须本着善意进行民事活动,任何恶意的即以损害对方或社会利益为代价获得己方利益的民事行为都违反了老实信用原那么。违反这一要求,尽管不违反任何法律条款和合同,但是,法官仍可裁定恶意方败诉,以求到达个体公正。这一原那么的内涵和外延都具有不确定性,但它又是强制性原那么,可以调整任何民事活动的任何阶段,以补充具体法条与合同条款之缺乏。所以老实信用原那么被称为民商法领域的“帝王条款〞。 一、老实信用原那么开展的历史阶段 老实信用原本只是作为一种道德存在于民事习惯中,它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老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从开初的民事习惯演变为现代民法根本原那么,老实信用经过了从民法的补充规定到仅调整债权法律关系到作为民法根本原那么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人类法学不断开展的结果。从历史阶段来说老实信用原那么的开展经历了罗马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一)、罗马法阶段 老实信用从商业习惯向法律标准的移植始于罗马法。在罗马繁荣的时代,商品经济充分开展,当时商品交换关系种类繁多,立法者无法对每一种商品交换关系都详尽的加以规定。而且他们发现,无论多么周密的法律条款和合同,如果当事人心存恶意,总能找到躲避之法。这就显露出了罗马法追求法律的绝对确定而否认司法活动能动性的弊端。为解决这一问题,罗马法中萌发了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诚信契约要求债务人承担善意老实的义务,而诚信诉讼那么不仅可以根据合同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还可依据当事人是否尽善良之注意的义务确定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尽管罗马法中老实信用的作用被限制在债权法领域内,但已具备现代民法中老实信用原那么的两个根本内容——“诚信要求〞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近代民法阶段 欧州近代法典编篡中一贯采取了绝对严格的规那么主义立法方式,否认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由于对法律标准详尽、安定的过分追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完全剥夺,这就大大的限制了老实信用原那么功能的发挥。没有法官的自由裁量,老实信用原那么仅能对债权法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具有指导意义,失去了作为强制性法规的功能。尽管如此,老实信用原那么毕竟是法律公正公平的象征,立法者不能不尊重老实信用原那么所包含的价值取向。所以这一时期的成文法大都明文规定了老实信用条款。 (三)、现代民法阶段 二十世纪社会经济飞速开展,新的经济关系不断产生。缺乏弹性的各国民事法律越来越难以适应经济的飞速变化。经济根底的开展推动了法律的变革,于是立法开始采取严格规那么和自由裁量相结合的新方式。192023年,瑞士民法典在第2条中作出了如下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老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条规定第一次把老实信用原那么作为民法的根本原那么加以确定。此后大陆法系诸国纷纷效仿,从而使老实信用原那么走到了民法的权力之巅。老实信用原那么完成了从道德标准到君临民商法全法域的“帝王条款〞的转变。 我国现代法律在立法及法律理论方面通过日本,受德国的影响很大。与大陆法系诸国一样,在民商法领域中老实信用原那么作为根本原那么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民法通那么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那么。〞这两条规定是老实信用原那么在民商法中总的表达。老实信用原那么在民商法中的具体表达主要在有关无效民事行为(注1)的规定、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注2)以及缔约过失(注3)的规定中。这一规定是老实信用原那么在我国的法律表现形式,意味着老实信用原那么不仅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而且在完善立法机制,成认司法活动的能动性方面也具有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老实信用原那么表达了法律公正公平的价值取向,是我国民事法律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法律根本原那么。 老实信用原那么在民事活动中的重要性虽然在我国立法上得到肯定,但是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运行中它并未受到应有的尊重。当前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信用应该是市场经济的根底,拥有良好诚信资源的市场经济才是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而目前在民事活动中遵循老实信用原那么的状况却不容乐观。前几年股市中的“银广厦〞、“亿安高科〞、“郑百文〞等事件以及企业之间形成的庞大的三角债务关系均层出不穷,这样一些(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违反老实信用原那么的行为,越来越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健康开展的重要原因。如果说前几年,我国经济开展的瓶颈主要是根底设施的相对滞后,那么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瓶颈那么主要是恶意拖欠资金、合同欺诈、以次充好等违反老实信用原那么的行为泛滥,这些行为造成社会经济运行本钱提高,社会关系不和谐,从而动摇市场经济的根基。 二、老实信用与商业利益的关系 老实信用原那么并不是永恒存在的,它有自己的开展演变过程。它演变的动因何在呢。为何它对人类社会民事行为的影响不断发生变化呢。经过比较分析,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论,老实信用原那么的遵守状况与它能否为人们带来利益密切相关。商人老实守信可以在社会上因其老实守信的声誉获益,所以老实信用习惯被遵循。同样如果社会上老实守信的习惯不能为商人带来利益,老实守信就会被抛弃。对我国老实信用遵循状况的形成和变化的情况分析便可证明这一观点: (一)从我国封建社会老实信用状况看: 我国封建社会通讯交通条件低下,人民被限制在一个很小的区域内活动。封建社会的多数普通人终其一生都生活在他居住的村庄或城镇,大家彼此熟识。在这种条件下我国的社会根本上是一个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身份根底上的。因此作为同一个村庄或城镇的人,大家相互之间比较了解,每个人是否老实守信,其他人都十分清楚。在这样的环境下老实守信的人就会被人信赖而愿意同他交往,反之那么不被人信任而不与之交往。不遵循老实信用意味着交往途径的断绝,人们权衡利害,只能选择老实守信。同时人们为了降低自己从事民事活动的风险,也希望其他人老实守信。老实信用能带来交往的畅通使守信者获取利益,封建社会的老实信用习惯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而形成。 (二)从我国改革开放前社会的老实信用状况看: 1、从个人层面上来看,在改革开放前我国的户籍制度相当严格。由于当时没有身份证,人民同样是被限制在自己所生活的社区内。我国根本上仍旧是一个熟人社会,与封建社会相同,个人不遵循老实信用意味着交往途径的断绝。只有遵循老实信用才能保持个人的社会交往的通畅并获得利益。 2、从企业层面上来看,改革开放前我国所有的企业都是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企业的生产,销售都完全依赖政府的指令。企业之间原材料、设备、资金都是在国家的口袋中流动,也就是说改革开放前我国实际上只有一个企业,它的名字叫政府,一般所说的企业只是政府的车间。一个企业不同车间相互交易,当然也不存在老实信用的问题。 (三)改革开放后,我国的老实信用原那么遵循状况逐步恶化,老实信用原那么遭到全面削弱。 自从我国实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取得长足进展。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的经济还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市场标准并未真正确立。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老实信用原那么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循。隐藏在经济繁荣背后的是市场状况的混乱无序,全国“三角债务〞多如牛毛。甚至法院这种权威的司法机关其生效判决也没有多少人尊重。打官司完全是去争一个管辖地。这种状况人为加大了市场运行本钱,使交易不畅,甚至于逐步萎缩,市场经济面临巨大的危机。 1、法律本身的不健全,致使民事活动的当事人躲避法律成为可能。 2、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法官的素质不高,使得老实信用的另一根本内容法官的自由裁量难以公平有效的实现。 三、老实信用缺失的成因 正是由于老实信用原那么的两个根本内容都难以有效实现,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运行中不讲老实信用的现象已逐渐由少数到多数,从个别到普遍,分析其形成的原因,我认为: 首先,改革开放后实行了身份证制度,严格的户籍制度被弱化,人口开始全国范围内流动。伴随而来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剧增,并且不再限于那么几个熟人。与全国各地陌生人交往进行民事活动变得经常后,从封建社会到改革开放前的熟人社会消失了。以往在熟人社会中当事人之间熟知民事活动对方的信用记录成为历史。熟人社会消失后没有人知道与自己交易的陌生人的信用记录到底怎样。由于国家并没有一套有效的信用制度,个人及企业的信用均呈空白状况。在这种社会环境下讲诚信与不讲诚信难以区别。 第二,大多数人的信用记录都是空白,个人或企业的交往途径的畅通与否就不取决于是否讲信用。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不讲信用的人或企业在广阔的地域中不断行骗,依靠行骗本身就可以获得巨大的利益。老实信用原那么赖以存在的根底动摇了。 第三,在一个司法公正的社会,老实信用原那么还有一个最后的保证。法官可以保护讲诚信者的利益,对不讲诚信者加以惩罚,而维系老实信用原那么。但在我国的不少法官素质还不高,地方保护主义又盛行。民事诉讼法中又确立了“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那么。这意味受害者必须到欺诈者的“地盘〞请求当地的法官为自己主持公正,一旦法官被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不能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求偿无异于缘木求鱼。欺诈者却能轻易以欺诈获利。 第四,在民事活动中越来越多的人利用个人、企业信用的无序以及强大的地方保护主义以欺诈获利时,诚信就意味着吃亏上当。人们都变得“精明〞起来。老实信用原那么不能为遵循它的人带来利益反而带来害处时,老实信用原那么有被抛弃的危险。长此已往,在不久的将来很可能影响我国全社会集体无意识地在民事活动中放弃老实信用原那么。如果放弃了老实信用原那么这个市场经济的根底,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年成果必将毁于一旦。 四、应如何重新确立老实信用原那么 我国已参加wto四年有余,wto规那么对企业信用的要求更加严格。如果我国企业不讲诚信的形象一旦流传,将对我国经济产生灾难性后果。解决我国老实信用问题已迫在眉睫。近年来,上述问题已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提到了“要重建我国的信用〞。但如何重建信用,目前社会上也有许多讨论,有人说老实信用原那么的沦丧是由于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是改革开放飞进来的苍蝇、蚊子,要加强思想教育,重拾传统价值观。有人说这是改革开放所交的“学费〞,随着经济的开展会自动解决老实信用问题。这些说法都有一定道理,但没有抓住问题的核心。老实信用原那么能否重建取决于它能否重新为人们带来利益,利益的驱动才能最有效的动力。只有在社会上形成讲诚信者获利,不讲诚信者被惩罚的局面,老实信用原那么才能重新建立。 重建老实信用原那么,确立老实信用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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