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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问题的探讨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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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粮食 流通 监督 检查 问题 探讨 精选
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问题的探讨(多篇) 第一篇: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问题的探讨 市粮食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公布实施两年多,应该说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一方面说明粮食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更多请关注: hAowORd )的特殊地位;另一方面说明立法者的立法旨意,就是从立法的高度保护农民的利益,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维护我国的粮食平安。因此,条例作为特殊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标准粮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的利益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然而,条例公布实施后的两年多的实践,也有一些现实问题需要提出来共同研究,以便条例更趋完善和更具可操作性。 一、“多头执法〞,行政效率低下。 条例赋予包括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质监、卫生、物价、发改委、财政等部门对粮食流通市场的管理职能。涉粮管理部门如此之多,这说明立法者对粮食这一特殊商品重视的程度。按理说,如此众多部门管理单一商品的市场流通,这一商品市场就应更加有序标准。然而,在执法实践中,由于多头执法监管,其行政效率往往低下,执法效益未必良好。例如,对“无证收购〞的查处,工商部门既可以“查〞,也可以“处〞。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只可“查〞,却无权“处〞,“查〞“处〞是相别离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无证收购〞的行为,只能以“举报人〞的身份举报或移送给工商部门处理。至于工商行政部门是否予以处分,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而知。从某种意义上说,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由于有职无权或这种职权相别离的监督体制,其行政监督检查的积极性就会打折扣。再如,粮食加工企业的监管也是分而设之的。原粮的监管是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而加工过程的质量监管由质监部门负责,进入流通领域后又是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这就极有可能导致粮食加工企业加工的产品质量监管不到位、其监管责任难以分清的问题。由于粮食这一商品的特殊性,其关乎人类的生命健康,监管责任是非常重大的,往往因监管不到位,劣质粮食商品流入市场或劣质原粮进入加工企业的事情时有发生,一旦要落实责任,那么是原粮质量监管不到位还是加工过程的监管不到位? 二、条例的某些条款不易操作。 条例规定,粮食收购者,应当执行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它粮食生产者的利益。暂行方法规定,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它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失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乍一看,此条在实践中操作不难,然而,仔细分析研究,实际上很难操作。作为一般粮食收购者在收购经营中,都低于国家要求质量标准收购,比方今年收购小麦,要求水分在13.5%以内收购,而绝大数收购者都控制在13.5%—14.5%,其经营行为非但没有损害农民或种粮者的利益,相反地使农民或种粮者免去整晒粮食的麻烦;在收购价格上,也是按照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收购,显然不存在损害农民或种粮者的利益的问题。故此非但不可处分,也不应该处分。况且,怎样才算损害农民利益,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还有,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条例规定,按照所欠时间的长短,确定其罚款的额度。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就南通地区而言,农民直接向收购者出售粮食的几乎没有,而是农民在家门口直接将收获的粮食出售给那些“游村串户〞收购粮食的粮贩子,也即所谓“农民经纪人〞。而“农民经纪人〞再将收购的粮食出售给领有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收购者。很显然,“农民经纪人〞与“粮食收购者〞是粮食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即使他们之间存在欠付款问题,严格地讲也难以适用此条,而应该依据合同法来标准。 这里有必要就“粮贩子〞的问题进行讨论。所谓“粮贩子〞也即所谓“农民经纪人〞,他们“游村串户〞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粮食,他们才是真正的粮食收购者,而这些大量的“农民经纪人〞的收购行为恰恰是条例难以标准的。由于这些人素质的参差不齐,且又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知识的培训,农民的利益往往由于他们当中一些人的违法而直接受到损失。因此,怎样标准这些人的收购行为值得立法者去认真研究。 条例规定,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按照工商登记的一般要求,经营地点应当与登记相一致,从某种意义上说,即使按条例不可实施处分,亦可按照工商登记的法规进行处分。再者,跨省只须备案,跨县收购又该怎么标准? 条例规定,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这就要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粮食的运输进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而事前对运输工具的检查,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很难有大的作为,或者说很难具体操作。 以上仅对条例的几个条款作了简单的分析,至于对像条例规定的最高最低库存量以及是否执行粮食的应急预案、对操纵粮食价格的认定等条款就更容易出现争议。 因此,我们在看到条例积极意义的同时,更要在实践中就贯彻条例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并将意见反响给立法机关,以使条例从法律意义上更趋完善和更便于操作。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各地有着不同的具体情况,应该制定各地的实施细那么。 第二篇: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注音】liángshīlíutōngjiāndūjiǎnchá 【释义】是我国标准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工作,对在我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其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标准。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标准,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标准。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八)地方储藏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藏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藏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藏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平安以及轮换方案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标准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藏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2023年,在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方法中,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例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 地方分级负责制。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并且,“暂行方法〞对制度的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持证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和处分等项,都作出规定。 第三篇:关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 安徽省粮食局电子文函 皖粮网检函[2023] 22号 关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 各市、县粮食局: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转变行政职能,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积极开展各项监督检查活动,不断探索监管方式,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建立工作机构,加强体系建设 各市、县局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专门机构设置明显加快。截止5月底,淮北、芜湖、六安、滁州、马鞍山、亳州6个市局设立了监督检查科,占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35%;繁昌、舒城、埇桥等33个县、市、区成立了监督检查股或执法大队,占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43%。淮南、蚌埠、宿州、铜陵、蒙城、颍上、贵池等市、县监督检查专门机构设置正在审批之中。暂时没有设立专门机构的市、县局都正在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之中。繁昌、南陵、泾县、凤台、祁门、歙县、宣州等县、区粮食局还争取到财政专项经费支持,有的已经纳入正常财政预算。繁昌、舒城县粮食局还配备了专门的行政执法车辆。 本电子文函由安徽粮食政务网()提供。 二、加强法制宣传,营造执法气氛 各地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公布两周年之际,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播送、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挂图、散发宣传材料、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广泛宣传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气氛。蚌埠市副市长何金良在蚌埠日报上发表条例公布两周年纪念文章。黄山区粮食局在区播送电台开办粮油天地节目,着重宣传粮食流通政策法规和行政执法等知识。祁门县粮食局面向全县粮食管理者和全社会粮食经营者举办了粮食法规有奖知识竞赛,普及了粮食法规,营造了执法气氛。淮南、舒城、金安、蒙城等地坚持宣传、效劳、监管并重,上半年分别举办了粮食流通法规、粮食流通统计、粮食质量检验知识培训班,帮助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经营户掌握粮食流通法规和粮食统计、质量管理知识,构建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和谐的关系。 三、注重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 各市、县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方法和安徽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那么、安徽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行为标准等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着重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内部规章制度。宣城市局制定了监督检查案件举报、定期巡查、平安责任、异常情况及重大事项报告和整改跟踪落实五项制度。全椒县粮食局制定了粮食行政执法制度、监督检查人员“八不准〞、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罚没收入管理制度等十项规定。黄山区建立了执法案卷公开查询制度。祁门县局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行政执法学习和培训制度等 内部管理制度。固镇县局制定了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行为标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检查人员的责任,严格了行政执法程序,标准了执法人员行为。 四、积极开展工作,执法行为标准 淮北、六安、滁州、黄山等市对全年监督检查工作作了全面安排,并把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六安市向全市通报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对各县、区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繁昌县粮食局联合工商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专门召开了全县粮食监督检查工作会议,对全年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黄山市与所辖各县、区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开展了一系列专项监督检查。黄山市局主动配合市质监局对城区粮油销售质量进行的大检查,黄山电视台报道后,在社会上反响强烈,受到市民好评。池州、马鞍山、无为、当涂等市、县局开展了收购资格、地方储藏粮、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等监督检查。蚌埠市开展了军粮供应质量专项检查。今年一季度各地在检查中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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