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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
医疗
救助
工作
意见
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意见
根据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法〉的通知(苏民发[2022]5号)和XX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方法〉的通知(扬政民[2023]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救助的对象和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医疗救助标准:
1、对农村五保户和享受40%救济费的在乡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本人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只要超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起付线的,在享受合作医疗补助的根底上,即予每人救助20230元。
2、医疗救助对象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4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202300元;自负医疗费用在4万元以上(含4万元)、5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2022元;自负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一次性救助3000元。
二、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㈠医疗救助对象需要医疗救助的,由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病史材料、按规定领取合作医疗补助凭证复印件(需市合管办加盖公章)、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所在地的行政村或敬老院直接报乡镇人民政府。
㈡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与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逐项进行核对确认,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市民政局农村医疗救助办公室。
㈢市民政局会同市卫生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㈣医疗救助申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12月底前集中报送市民政局审核。
三、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㈠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市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
2、市民政局每年从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安排2023%;
3、市慈善总会每年从慈善基金中安排2023万元;
4、争取上级财政专项补助;
5、鼓励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捐赠或捐助;
6、基金利息收入;
7、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以及其他困难对象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缴纳个人费用有困难的,由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
㈢市财政局设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筹集的医疗救助基金应及时全额划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市民政局建立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具体办理救助资金的支付业务。
㈣市民政局应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向财政局报送救助资金用款方案,财政局根据核准的用款方案,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民政局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市民政局及时足额将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㈤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当年结余局部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由市民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市财政、卫生、审计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㈠市民政局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办公室,处理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日常事务。
㈡市卫生局要催促全市各类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病情需要,因病施治,标准医疗效劳行为,提高效劳质量。
㈢市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方案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审查批准民政局报送的医疗救助基金年度决算报表,加强财务监管。
㈣市审计局对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实施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基金的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五、医疗救助的监督与惩罚
㈠农村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合作医疗定点效劳机构和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㈡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如数追回款项外,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㈢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合作医疗定点效劳机构和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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