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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总字第000添置三期园区物品的请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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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总字第 000 添置 三期园区 物品 请示
2023年总字第(000)关于添置三期园区物品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22]民二他字第32号)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22]青民二字第2023号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本院2022年8月1日下发的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的“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和第2条规定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其主张权利的方式可以包括“提起诉讼〞和“送达清收债权通知书〞等。其中“送达〞既可由债权人本人送达,也可以委托公证机关送达或公告送达(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发清收债权的公告)。 2、该通知第2条规定的意义在于,明确当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在“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或“已经申报债权〞两种不同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对于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同时又起诉保证人的保证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具体审理并认定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时,如需等待破产程序结束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径行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应扣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的局部。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2022]民二他字第6号)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22]冀民二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此复 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及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的答复等问题请示的答复([2022]民二他字第39号)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2022]17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诉讼时效期间,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2条规定的,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一并转移,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二、按照关于适用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第1款的规定,主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时效的中断而中断。按照上述解释第34条第2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自该要求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对的答复(见下面第11项罗列)是答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因此债权人对保证人有公告催收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2023条的规定,认定债权人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XX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请示的答复([2022]民二他字第39号)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22]云高民二终字第14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2款规定的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仅适用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程序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即在上述情况下,考虑到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期间不便于对保证人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破产终结后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你院请示的昆明电缆厂与交通银行昆明分行、昆明电缆股份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债权人交通银行昆明分行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债务人破产程序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不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第2款的规定。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22]民二他字第59号)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22]23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XX市XX县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XX市XX县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7]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此复 二00四年六月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撤消,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法经[2022]23号)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甘经终字第19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40条、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撤消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应以甘肃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被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被撤消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二000年一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68条的请示的答复([2022]民二他字第52号)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22]冀民二请字第4号关于如何理解第68条的请示的答复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已经启动了执行程序,但该执行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仅作出了执行菜单,尚未将财产交付给申请人的,不属于司法解释指的执行完毕的情形,该财产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应列入破产财产。但应注意以下情况: 一、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不仅作出了生效的执行裁定,而且就被执行财产的处理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相关人已支付了对价,此时虽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且非该相关人的过错,应视为执行财产已向申请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二、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财产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该财产已脱离债务人实际控制,视为已向权利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被列入破产财产。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转移给石河子八一棉纺织厂的财产不应列入XX市针织二厂破产财产问题的复函([1997]经他字第23号) 新疆高院、湖北高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的精神,讼争的房产地产权利是否转移应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为依据,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讼争房地产权利转移的具体时间应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时间为准。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将二针厂厂房、设备所有转移给石河子八一棉纺织厂的裁定于1995年8月7日送达给当事人时即生效,由此,该财产的所有权已转移给石河子棉纺织厂。XX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财产重复查封,并作为二针厂的破产财产分配是错误的。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减半缴纳诉讼费用期限的通知(2023年4月13日)法[2023]20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支持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改革开展,支持东方、华融、长城、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继续做好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工作,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22]156号)的有效期延长3年。2023年2月28日至202223年2月28日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以上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案件时,诉讼费用的收取仍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22]156号)的各项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2022]民二他字第25号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22]378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XX市汉口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根据有关政策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二种意见。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22]3号) 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你们于2022年2023月15日发出的“信总报[2022]64号〞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函中所提出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关于涉及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其“管辖问题〞应按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02/11法释(1999)7号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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