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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计划生育
管理
暂行办法
XX市方案生育管理暂行方法
第十条育龄夫妻应自觉采取节育措施,除禁忌症和严重不适应者外,已有一孩的妇女应以上环为主,农村已有二孩以上〔包括二孩〕的夫妻应以一方结扎为主。无方案怀孕的女妇,应终止妊娠。
第十一条凡上环、结扎或上环作人流、引产的,可凭医疗单位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采取其他避孕措施失败后作人流、引产的,可凭医疗单位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十二条节育手术费用,在职职工可暂在单位医疗费中列支;个体工商户、么营企业者可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费中列支;农民、无业居民可暂在区、县方案生育事业费中列支,缺乏局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
第十三条凡需摘取节育器或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施行手术的单位必须审核受术者的单位证明或二孩生育证,手术费全部自理。
第十四条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7天。上述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单位分配住房时,可将超过晚婚年龄的年限计入工龄〔30周岁后不再计入〕。
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农民,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或减免当年的义务工。
第十五条凡邻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年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40元。
前款奖励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工程中列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费中列支;城镇待业人员在区、县方案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农业人口在乡〔镇〕统筹费中列支。
农村乡〔镇〕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确有困难的,可采用扶持开展生产、适当减免义务工、开展养老保险等方法予以照顾。具体方法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独生子女入园、入托、入学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独生子女的医疗费,凡参加统筹医疗的,免缴原由家长负担的局部;享受劳保医疗的,按劳保规定范围全额报销。前款费用,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负担。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支付,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城镇分配住房和农村调整自留地、宅基地时,独生子女可享有两个孩子份额。
乡〔镇〕、村企业招工时〔包括征用土地招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
第十八条对在方案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
表彰和奖励。
凡完成方案生育各项指标的单位,可从当年的留利中适当提取方案生育奖励金。
第十九条被处以罚款的无方案生育者和未到达法定婚龄的生育者,系在职职工的,其年经济收入情况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提供;系农民的,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供;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由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税务管理部门提供;系闲散无业人员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
第二十条对无方案生育者,除按XX省方案生育条例规定罚款外,系在职职工的,其所在单位可给予行政处分;系农民的,3年内不得招工〔含乡、村企业〕、不得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已被招工不满1年的应返乡务农;系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外包工、代课教师的,应解除合同或予以辞退;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直至撤消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对出现无方案生育的单位,方案生育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分。该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企业不得升级,有关领导应承当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规定的,由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分:
〔一〕对因放松管理而导致流动人口无方案生育的用工单位负责人,处以2022元以下罚款;
〔二〕对为躲避方案生育管理的人提供住宿的单位和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造成无方案生育的,处以1000元至4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方案生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擅自为育龄妇女做假节育手术、非法摘取节育器或做输卵〔精〕管复通手术、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二〕对在方案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方案生育干部,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并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XX市方案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国现行方案生育政策规定,迟于法定婚龄〔女20岁,男22岁〕三年以上结婚者,即为晚婚
即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
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男的没有要求
第二篇:XX市方案生育公益金管理方法〔暂行〕XX市方案生育公益金管理方法〔暂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人口和方案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帮助实行方案生育的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促进我市人口和方案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组织机构
市和各区县均应设立方案生育公益金,并成立方案生育公益金管理机构。
XX市方案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具体负责方案生育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由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兼任方案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主任。
第二条资金来源
市、区〔县〕方案生育公益金来源主要有:
1、社会各界捐助;
2、财政补助;
3、其他收入。
第三条发放对象及标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具有XX市户籍〔或持有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持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方案生育家庭,经申请审核批准后,可按标准享受一次性公益金补助。
1、当年未婚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一次性补助不低于3000元;
2、当年未婚独生子女严重伤残〔三级残疾以上〕的家庭,一次性补助不低于2022元;
3、当年未婚独生子女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尿毒症、瘫痪、重度烧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等重大疾病的家庭,一次性补助不低于2022元;
4、当年未满18周岁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一次性补助不低于2022元;父母双亡,一次性补助不低于3000元。
5、当年未婚独生子女的父母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尿毒症、瘫痪、重度烧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等重大疾病的家庭,一次性补助不低于2022元;
公益金收入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时的家庭收入,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救助。
第四条申领和发放
符合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的对象,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街道〔镇〕计生办领取并填写XX市方案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经社区〔村〕或单位调查并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经街道〔镇〕审核后报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复核审批。
2、补助对象在填报XX市方案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时,应附上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死亡注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严重伤残的,需再提供三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身患重病的,需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向通过审核的申请对象发放补助金。每年11月各区〔县〕将本级全年方案生育公益金发放情况和发放名单报市方案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备案。市级方案生育公益金管理机构对各区〔县〕当年发放情况进行核查后,给予一定补助。
第五条资金管理
1、方案生育公益金专款专用,严禁侵占和挪用。
2、方案生育公益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方案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开方案生育公益金收支情况的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的资助和监督。
3、对在申报、审批、发放方案生育公益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骗取方案生育公益金补助的人员,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市、区〔县〕公益金由财政补助的资金,市、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当年申请、审核和发放情况予以拨付。
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关于印发的通知〔宁财[2023]325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XX市方案生育管理暂行规定XX市方案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公布单位】
XX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19910227
【实施日期】
19910227
【章名】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方案生育管理,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开展相适应,根据XX省方案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居住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以及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公民离开本市的,均应遵守XX省方案生育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县方案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方案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方案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与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驻地单位,须分别按照上级下达的人口方案指标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定期对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第五条实行方案生育是我国一项根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社会团体,都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方案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方案生育办事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方案生育工作,并为方案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除配备方案生育助理外,还可聘用一至二名方案生育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应配备方案生育专职干部。
居民〔村民〕委员会应有负责方案生育工作的人员,并可在居民〔村民〕小组中指定方案生育宣传员。
第八条基层单位应与育龄夫妻签订方案生育合同。与到达法定婚龄而未到达晚婚年龄的新婚夫妻签订晚育合同,与怀孕第一胎的育龄夫妻签订生育、节育合同,与领取二孩生育证的育龄夫妻签订绝育合同。合同的
具体款项由区、县方案生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管理,由流出地和流入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严格管理。
凡需外出3个月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XX市方案生育证明。集体外出的建筑队或其他团体,必须与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订方案生育工作责任书,并有专人负责方案生育工作。
凡外来3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节育证明;外来的建筑队或其他团体,必须持有与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方案生育工作责任书,并有专人负责方案生育工作。符合上述规定的,经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方可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或有关手续。
第十条育龄夫妻应自觉采取节育措施,除禁忌症和严重不适应者外,已有一孩的妇女应以上环为主,农村已有二孩以上〔包括二孩〕的夫妻应以一方结扎为主。无方案怀孕的女妇,应终止妊娠。
第十一条凡上环、结扎或上环作人流、引产的,可凭医疗单位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采取其他避孕措施失败后作人流、引产的,可凭医疗单位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