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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人民
防空
工程
建设
审批
管理工作
细则
新编
XX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和管理工作细那么
XX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人防工作参加时间:202223-5-202223:02:
54XX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已由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23年5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23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2日XX省人民政府发布的XX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
地下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202223年5月16日
XX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为了加强和标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
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
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战时防空
与平时利用相结合,地上建设与地下开发相结合,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原那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
程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
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
防空工程建设工作。
开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第五条第四条第三条第二条第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民防空需要,组织本级人民防空、规划、
建设等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但涉密工程除外。
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学校、医院、车站等人口密集区域列为防护重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为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XX县区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XX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根底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兼顾人民防空的功能。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管理和监督。
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等涉密工程,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
程的建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用于医疗救护、物资储藏等的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并纳入各级根本建设投资方案。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合资、合作、股份
制、独资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程(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依法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工程的有关优惠政策。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由人民
政府根据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不得损坏防护设备和擅自改变防护工程结构,使其保持良好的防护效能。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
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2023层以上或者根底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22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至5%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第十一条第十条第九条第八条第七条
的防空地下室;
(三)在开发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至5%集中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b级的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撤除重建住宅工程,按照不少于重建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b级的防空地下室。
第二、三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修建;其他城市XX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按照2%修建。
除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外,其他乡(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开展的情况,逐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将工程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提交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所在地为XX县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023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位置;
(二)建设规模;
(三)战时用途;
(四)防护类别;
(五)防护等级;
(六)防化等级;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持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第十二条
起15日内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
新建除防空地下室以外的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其他进
行地下空间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县
(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申请,建设工程所在地为XX县区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立项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
(一)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工程,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平安的;
(三)按照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新建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根底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建设单位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一次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就近易地建设,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和易地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和管理;易地建设费的收缴和管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对以下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
民用建筑工程工程,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效劳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工程,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除前款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工程外,各级政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三条
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申请减免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人民防空行政主管
部门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的;对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批准文件和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凭证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
除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等涉密工程外,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
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的采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设
计的,应当经出具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前方可变更。
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设备,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
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请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出具人民
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相关建设工程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
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2023万元以下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罚款;无法修建的,应当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
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工作人
员,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