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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校舍查勘鉴定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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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校舍 查勘 鉴定 暂行规定
学校舍查勘鉴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舍维护管理,及时掌握校舍完损状况,科学合理地制订修缮建设方案,确保校舍使用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舍查勘鉴定是指通过实地查勘、分析验算以及必要的荷载实验对校舍的结构、部件、设备的技术状况提出鉴定结论,查明校舍平安隐患,评定校舍完损等级。校舍查勘鉴定主要包括校舍经常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定期查勘鉴定以及特别查勘鉴定等。 第三条校舍查勘鉴定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专门的办事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学校要经常对校舍的承重、围护构件、内部设备以及平安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是否有构件变形、裂缝、腐朽、渗漏二空鼓,内部设备损坏以及不平安使用的情况。对承重构件的隐蔽部位要仔细检查。检查中如发现险情,须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 第五条每年雨季前要对校舍的平安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检查校舍的抗灾能力、维修方案落实情况和学校采取的渡汛措施。 第六条对校舍以三年为周期分批进行全面查勘鉴定,按照有关标准评定完损等级。 第七条对房龄长、完损等级低的校舍要进行重点监测,及时掌握其完损状况变化,防止事故发生。第八条学校遇有以下情况之一时,要书面上报主管部门申请对校舍进行鉴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要及时组织鉴定。 (一)发现险情; (二)改变校舍用途引起荷载变化; (三)改扩建校舍; (四)使用超过设计年限的校舍; (五)其他情况。 第九条校舍鉴定由县级以上教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须有两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或委托专业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条校舍鉴定应符合规定程序,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危房鉴定须由鉴定机构提出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第十一条学校和举办人应根据校舍检查和鉴定情况,合理制订修缮方案。凡鉴定为危房的,必须立即封闭停用,由地方政府或举办人负责筹集资企修缮加固或翻建。 第十二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对校舍查勘鉴定情况要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各地对校舍查勘鉴定工作要建立主要行政领导和法人代表负责制。 第十四条凡因以下原因,造成校舍倒塌和平安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民事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险情不报告,不采取应急措施或鉴定为危房后继续使用的; (二)有险不查或拖延鉴定时间的; (三)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 (四)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的; (五)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各地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校舍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经常对师生进行校舍使用平安教育,提高师生的平安防范意识。 第十六条本规定也适用于中等技术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XX省中小学消防平安管理暂行规定XX省中小学消防平安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了加强我省中小学的消防平安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生命平安和学校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学校校长是学校消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平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平安符合规定,掌握学校消防平安全面情况; (二)为消防平安提供必须的经费和保障; (三)制定消防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方案,确定各级消防平安责任和责任人,签定责任书; (四)组织消防平安检查,处理涉及消防平安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确定学校消防平安管理主管部门、单位或主管人员,建立教职工义务消防队;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单位或主管人员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平安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意见和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方案,制定消防经费预算; (三)确定学校消防平安重点单位(部位),指导消防重点单位做好消防平安工作; (四)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五)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平安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师生的 消防平安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六)对教职工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七)检查学校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情况,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运转、使用、管理情况,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工作台帐; (八)负责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九)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存放、使用、管理工作。 (十)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培训。 四、学校内部各单位要按照学校的要求,在消防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单位内部的消防平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消防平安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平安管理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对单位内部的教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平安教育; (三)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 (四)接受学校消防平安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整改火灾隐患;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平安职责。 五、学校要将消防平安管理工作作为内部检查、考评、评先选优的重要内容。对消防平安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学校消防平安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对发生火险、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理。 六、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校长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学校内部以下单位(部位)应是学校消防平安重点单位(部位): (一)教室、学生宿舍、食堂、体育场(馆)、医务室、物资仓库及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图书馆、阅览室、档案室; (三)水、电、气、暖等生活要害部门(部位); (四)计算机室、电化教学中心、实验室;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 (六)施工现场;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大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学校消防重点单位(部位)除认真执行学校制定的消防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外,还应该制定本单位消防平安职责,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平安。 八、学校要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平安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平安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施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严禁以下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平安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学生在校期间将平安出口上锁,将消防疏散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疏散的行为。 九、学生宿舍是学校消防平安的重点,要制定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防火工作责任。要在学生宿舍楼内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管理,严禁学生在宿舍内违章点蜡烛等使用明火的行为,严禁违章接拉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及时去除宿舍内杂物,保持通道畅通。 十、学校的改建、扩建、装修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关审核,审核批准前方能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十一、学校不得将场地、校舍出租给企业或他人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十二、学校要对施工、大型活动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平安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 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学校的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员,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前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平安规定,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 十三、发生火灾时,要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和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并及时报警,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严禁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灭火。学校要为公安消防机关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要配合公安消防机关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查明火灾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核定损失。 十四、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和保养,丧失、损坏、过期的,要及时补充、维修、更换,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对校园内消防供水系统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正常运行。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 十五、学校消防平安管理部门、单位或主管人员对学校的消防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组织整改的职责。 十六、学校消防检查应坚持定期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消防制度及责任落实情况; (二)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 (三)平安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急照明和平安出口情况; (四)消防通道、消防供水情况; (五)灭火器材的完好及有效情况; (六)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等情况; (七)消防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情况; (九)水、电、气、暖等重要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十七、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能马上整改的要立即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证平安;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师生生命平安的设施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十 八、消防平安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或相关责任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十九、学校要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对提出的工作要求,要认真落实;对要求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认真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二 十、对学校周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学校无力解决的校内重大火灾隐患,学校要提出解决方案,以文件的形式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 二十一、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平安教育。要将消防平安教育纳入教学方案,安排课时,聘请公安消防专业人员对师生进行消防平安教育,提高师生的消防平安意识和自护、自救、逃生技能。 二十二、学校要定期对教职工进行消防平安技能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 (一)消防法规、消防平安制度; (二)本学校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二十三、学校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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