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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刑事诉讼法
修改
心得体会
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
陈光中: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刑事诉讼法修改酝酿的时间很长,我今天要讲的,既有一定的根据,又有个人的看法。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概况
大家知道,刑事诉讼法公布在1979年7月1日,8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今年是刑事诉讼法制定30周年。前几天,中央电视台还采访我,让我谈谈对刑事诉讼法30年开展的看法。刑事诉讼法是在粉碎四人帮后不久制定的,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使我们办案从长期没有法律标准到有了法律标准,使我们办理刑事案件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了。刑事诉讼法制定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成就,但也有缺乏。到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在九二年、九三年,全国人大就决定修改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期,人大法工委委托我主持草拟一个修改建议稿供他们参考。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相当成功的,总的来说,我们是更加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了,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人权保障。现在我们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尽管不是以辩护人的身份。我们做到这一点就是一个大进步。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国际上反映也相当好。当然也存在缺乏,比方讲,刑诉讼法修改中增加一些当事人主义的因素,特别在审判阶段当事人主义的成份增加更多,但是,有些配套的东西没有跟上去,如保证证人出庭等。尽管有许多问题还没有解决,九六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刑事诉讼法制建设的一个新里程碑,我与崔敏教授都亲身经历。
但是,我们社会在开展,改革开放在深化,我国还新参加了一些国际刑事公约。所以,到了2022年,上一届人大感觉到刑事诉讼法不适应国内外形势的需要,准备第二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在2022年列入上届人大常委会修法议程,上一届人大常委会准备在任期内完成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部门也做了一些努力,推出修改方案,方案也是征求过公、检、法、司等部门和学者、律师的意见。我与崔老师都参与了,会议上不少问题意见分歧比较大,立法部门感到拍板难度大。加之,十七大召开在即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向后推了,推延到十一届人大完成。在202223年2023月正式明确刑事诉讼法修改再次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方案。
大家知道,十七大以后,中央加强司法改革工作,202223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原那么通过了“中央政法委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假设干问题意见〞的一个重要文件。这个文件涉及到许多问题,特别是具体的工作机制。在这以后,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对文件中的任务进一步分工落实,哪些问题由最高法院牵头,哪些问题由检察机关牵头等等做了明确分工。其中不少问题涉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法不一样,比刑法修改的难度大。刑法修改主要是罪名、量刑方面的修改,对实务部门影响不大,容易取得一致意见。但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到权力的再分配,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方面,实务部门往往各有自己想法。现在正在搞调研,在调研的根底上,各个部门提出自己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工委准备对“三大诉讼法〞进行修改,想把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间向后放一放,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可能快一点。据我所知,明年启动对刑事诉讼法做修改,2023年能否通过刑事诉讼的修改。不好说,到2023年,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可能性比较大,但不是以全国人大的名义通过,而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名义通过。现在的一些试点工作都在开展,但在试点工作中也有一些不同的做法与看法,现
在展望一下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未来走向,公安机关应及早地做好应对准备。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思想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没有什么文件上的规定,但是根据十七大的会议精神,以及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个人体会,我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遵守以下指导思想:首先,要落实十七大的精神,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我们要把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实现目标。其次,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指导思想。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在公安机关公布的文件中看不到,但是周永康同志讲话中提到要正确处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再次,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以上内容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坚持的根本精神,我想对个别问题,做一些解释。我们要贯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对这个问题应该正确理解。在九
六、九七年的刑诉法、刑法中的规定都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但是,现在中央政法部门文件的提法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人民〞与“人权〞仅仅是一字之差,内涵有很大的不同。
“保护人民〞,在我国通常是指保护被害人和广阔人民的利益。但是,保障人权的内涵就不限于此,保障人权,当然包括保护人民。被害人的权利也是人权,人民晚上不敢出去,走路的时候都害怕,所有这些被犯罪分子干扰、影响的权利都是人权。人权的概念,简单地说作为一个自然人就应该享有的权利,只要你是人,你就应该享有的权利。“保护人权〞不仅包括保护人民的权利,还包括保护人民敌人的权利,犯罪分子的权利、正在被追诉的人的权利、审判中被告人的权利、在监狱中被执行人的权利,死刑犯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他们也是享有人格尊严。
按照西方的人权理念,“保护人权〞在刑诉中主要是指保护那些在被追诉犯罪过程中可能受到逮捕,受到非法侵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西方重点关注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有的人直截了当讲人权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当然,人权还应该包括被害人的权利,这也是很重要的。但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最容易受到侵犯。我们究竟要不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就我来看,我们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还是有缺陷的,如,证人没有出庭作证,辩护权保障不力,死刑复核中对辩护人没有规定。我们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方面还是不够到位的。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们应该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改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权〞,这是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诉法修改中的落实,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一个理念性的、核心性的改变。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另一个变化是程序与实体并重,我们公安机关办案,一般是重视怎么将案件侦破,至于破案的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收集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我们关注是不够的。在新形势下,在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程序正义在政治生活中要有所反映,在选举中,你一票之差,你就落选,这就是一个规那么,一个程序正义。
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很难保证。程序的价值也不限于保护实体的实行,程序并不一定要服从破案,我们应该尽量使程序效劳侦查破案,但是有些程序是要保护民主的核心价值,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有些程序甚至不利于破案,但也要规定,程序有他的独立价值,我们现在的理念要转化。
有些学者主张程序优先,程序本位,实务部门是不太认同这种观点的,我个人也是不认同的。我的观点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立足国情,适当超前。〞因为国情是不断变化的,大家想想我们改革开放三十年社会变化有多大,经济上变化有多大,理念变化有多大,你能单纯地说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立足当前,不需要有前瞻的眼光。刑事诉讼法不能老修改,应当适当超前,不超前不行,但不立足现实也不行。刑事诉讼法不能照搬西方,但是,不超前必将走向保守。
十七大讲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我现在想顺便讲什么叫司法。西方国家基于三权分立,司法就是审判,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的起诉是行政机关的起诉。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侦查是行政性还是司法性的。还是准司法性。我个人的观点,主要是根据中国情况,至少要考虑中国的现有法律和文件,我个人的结论:中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在现有体制下,司法的概念不限于法院、检察,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侦查活动不同于公安机关其他的执法活动,公安机关的其他活动是行政活动,侦查活动是一种诉讼活动,也是司法活动。当然也有人说,侦查活动是准司法的,但是,现有的文件包括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文件都是认为侦查活动属于司法活动。国务院一个文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既有执法活动,同时也行使局部的刑事司法权,这就是指刑事侦查这一局部。许多学者认为司法应该被动,中立,这是就审判而言的。但是,侦查就不是被动的。
三、讯问合法性问题
下面我想讲一些具体问题。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问题。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法律规定是12小时,但是,公安,检察都反映12小时太短,刑事诉讼法修改可能延长到24小时,主要是侦查部门的强烈反映和考虑中国的国情。如果法律规定是24小时,就应该严格地执行法律的规定,而不是把24变成36小时。实际上,有些地方是搞疲劳讯问的。搞疲劳讯问,侦查人员问什么,犯罪嫌疑人就会答复什么,不要变相的超过24小时搞疲劳讯问。
其次,讯问场所的问题。现在讯问并不是在真正合法的场所进行,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变相的在办公室讯问或在自己设定的特殊场所讯问。在哪个地方讯问,与讯问是否合法的关系很直接。如果是在看守所讯问,看守所的管理又比较正规,讯问行为的合法性就比较有保障。如果在其他地方讯问,问题就可能多一些,甚至问题很大。
再次,要不要录音录像。这个问题争论很多,检察机关,特别是反贪部门是推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公安机关过去不太赞成录音录像,理由是不具备条件。我个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应该录音录像,尽管全面推开对公安机关有点难度,但对重案、大案,应该全程录音录像,特别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团伙案件应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可先从重罪开始。如果说全程录音录像有困难,可以对重罪先搞录音。总之,这个问题上,应该积极推进。但凡在看守中讯问,在合法场所讯问,应尽量推进录音录像。像南通这样的地方,录音录像不发生财力上问题,西部可能有问题。作为学者讲自己该讲的话,我觉得录音录像的问题应该解决。
四、有关律师法的问题
现在有关新修改的律师法是一个争论的焦点,相互辩论很热闹。我个人看法,律师法所规定的内容尽管对刑事诉讼法有所突破,有所不同,但是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律师法的通过是合法的,法律是有效的。尽管全国人大通过的是根本法律,其重要性超过普通法,但在适用上没有一个位阶上下的区别。也就是说,刑诉法、律师法是一个位阶,应按旧法服从新法对待。
律师法涉及到的一些问题的规定,不是没有缺陷的,有的地方不够务实,规定太原那么。比方说不能监听,不能监听是不能搞录音录像监听,还是不允许警察在场。但是,监听原义是指技术监听。又如,是不是不分案件类型,律师凭“三证〞就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此规定对恐怖犯罪是否适宜。
法律已经规定了,是不是可以不理睬。什么叫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就是对通过法律要执行,你不是立法机关,法律规定了你就必须执行。不能认为法律有问题,就作为一个理由,对律师法的规定置之不理,哪怕是打一点折扣执行也可理解,但不能不执行律师法。
五、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文件中已经规定非法证据排除,九六年刑事诉讼修改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争论是比较剧烈的,学者几乎都是赞成的,实务部门是反对的,最后立法机关没有赞成非法证据排除。
对刑讯逼供的口供怎么办。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就是认同。最高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文件,主要是关于言词证据,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如果确实存在非法行为,应当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包括手段、场所、主体等方面,重点是讲通过不合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全世界有关非法证据排除有各种各样的规定,一般来说对言词证据是排除的,对实物证据大多搞相对排除。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非法言词证据应该排除,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是否排除,没有定下来。
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立法应该没有问题。这对实务部门办案会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