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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徽
工程
大学
处科级
干部
选拔
任用
工作
实施办法
新编
安徽工程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标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一支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公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22]7号)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2223]1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那么:
(一)党管干部原那么;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那么;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那么;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那么;
(五)民主集中制原那么;
(六)依法办事原那么。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根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党政机关部门、学院党委、党总支、教辅机构、群众团体、直(附)属单位的处科级干部。
第五条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方法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教职工的满意度。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水平,认真践行科学开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信念,坚决执行党的根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效劳等各项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高等学校管理实践经验,能够学习和把握高等教育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具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为人师表,以身作那么,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那么,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提拔担任处科级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处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副处级任职经历;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正科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科级任职经历;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当在副科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以上职务;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业务性较强的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另定。
(三)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四)身体健康。
(五)年龄能任满一届。
(六)应当经过党校或其他认可的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到达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七)提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除具有上述有关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第八条
干部提拔应当逐级进行。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原那么上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选拔处级干部时,按照拟任职位组织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民主推荐处级干部按照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知情者参与的原那么确定参加的人员范围。民主推荐处级干部一般由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科级以上干部、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教代会执委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民主推荐学院处级业务干部由全院教职工参加。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处级干部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并对不同类别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三)个别谈话推荐;
(四)校党委组织部汇总推荐情况,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结果。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科级干部一般由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按有关要求进行;由多个部门(单位)组成的党总支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征求所在部门意见的根底上按有关要求组织推荐。
第十四条学校党委在民主推荐的根底上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五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学院党委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基层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集体讨论、书记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公章。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个别特殊需要的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十七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校党委组织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品德和工作实绩。科级干部一般由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协同校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第十八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根据考察情况,校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干部任用的初步方案,向校党委汇报。
第十九条
考察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教学科研单位:所在单位的上级分管领导、所在单位的党政班子成员、科级干部、工会主席、教学(科研)秘书、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
(二)党政职能部门。所在部门的上级分管领导、所在党总支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职工代表、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考察科级干部拟任人选的程序、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第十
八、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处科级干部拟用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于党外处级领导干部拟用人选,应当听取统战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校党委组织部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考察处科级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主要缺乏;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丰富的干部工作经验。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那么,公正正派,深入细致,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处科级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根据处科级干部职位和拟任人选的情况,分别征求职位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应当由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根底上,采取无记名票决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防止久拖不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前方可进行。第二十七条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八条需要向省委教育工委报告和征求意见的,及时呈报有关材料。对于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省教育工会、团省委的意见。
第六章任职
第二十九条实行处科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对拟提拔处科级职务的干部,在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三十条处科级干部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学院党委、党总支、工会、团委的负责人,根据各自章程实行选举任期制。因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可以直接任免。
党委系统的处级干部实行委任制,以学校党委名义发出书面任免通知;行政系统的处级干部实行聘任制,以校长名义发出书面任免通知。科级干部由校党委组织部任免。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处级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并由校党委组织部协同分管校领导宣布任免决定;科级干部由校党委组织部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学校纪委负责处科级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第三十一条实行处级干部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职务,试用期为一年。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职务的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不再享受试任职务待遇,一般回试用前所在单位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条处科级干部实行任期制。处科级干部每届任(聘)期四年。任(聘)期届满经考核胜任的干部,且因工作需要,可以连任。处级干部在同一岗位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个任期。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干部连任届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需要时经校党委研究,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可以作个别调整,但任期不变。
第三十三条处科级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党的领导班子换届的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