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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市工伤保险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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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工伤保险 条例
XX市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根本制度之一。下文是XX市工伤保险假设干规定,欢迎阅读。 XX市工伤保险假设干规定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贯彻假设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方法,按省政府发布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定期公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金额和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 第四条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具体事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行政监督。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卫生行政、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市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缴费申报等情况。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和大庆石油管理局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暂由其自行管理,待条件成熟后,纳入市级统筹实行统一管理。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等于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项目: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基准缴费费率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费率执行。 市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确定所在行业;实际经营范围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范围确定所在行业;跨行业经营的,以经营的最高风险行业确定费率。 第十条工伤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市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缴、支付、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基准费率浮动方法,依据浮动档次相应调整用人单位本年度的缴费费率,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确定。 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企业,以上年度统筹范围内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在岗职工人数之积为缴费基数。新设立的企业,以当年申报的职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第十二条市经办机构应按照当年收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提取储藏金,储藏金累计存储总额到达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50%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储藏金主要用于突发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藏金缺乏支付时,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垫付,垫付金额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储藏金的使用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项目支出: (一)工伤保险待遇;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工伤的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按照以下分工进行。 (一)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发生在本辖区内(以工商登记注册地为准,不含封闭运行工伤保险的石油企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发生的事故伤害进行调查取证,提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初步意见,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和大庆石油管理局负责本企业发生事故伤害的调查取证工作,提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初步意见,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三)外阜来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其职工或者雇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伤害的,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事故发生地辖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按前款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详细表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职工伤害程度等情况,并附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 (二)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以下情况申请工伤认定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 (二)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的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六)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提供的材料中涉及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事项,单位不予配合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说明情况后允许申报。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应及时受理。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书面调查通知书后,15日内未提交有关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申请和有关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做出认定结论。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勘察事故现场、走访有关人员、查阅用人单位的事故记录及有关资料,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将认定结论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同时抄送经办机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工伤认定中,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已由用人单位、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原规定做出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重新认定和处理。原处理决定引发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可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约定,参照条例和规定的有关标准,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发给工伤与职业病伤残待遇证,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凭证。工伤与职业病伤残待遇证应明确记载受伤职工的姓名、所在单位、受伤害时间、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与工伤有直接关联的疾病等。工伤与职业病伤残待遇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由负责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交享受工伤待遇的职工保存。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确实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确实认; (四)与工伤有关联疾病确实认; (五)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六)职业康复确实认; (七)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实认; (八)医疗依赖程度的鉴定; (九)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况,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伤职工鉴定确认事项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或工伤与职业病伤残待遇证; (三)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首次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院病案室公章)等诊断资料;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供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提供与工伤职工的关系证明。 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专家组根据病情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停工留薪期满后,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延长停工留薪期不得超过12个月,并将确认结论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和用人单位。 第二十八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医疗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做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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