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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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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2023 XX 建设厅 关于 贯彻 建设部 建筑工程 安全 防护 文明 施工 措施 费用 使用 管理 规定 实施 意见 新编
XX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XX市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落实建筑施工现场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改善建筑施工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平安,根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和撤除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平安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平安、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施工平安防护用具、落实平安施工措施、改善平安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加强平安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二章平安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四条平安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组成的规费中单列,并按照规费的计算规定计取。建筑工程平安生产费用(含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平安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是保证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文明施工所必须发生的费用支出。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控制价(标底价)时,必须按照我省现行计取标准的最低标准计取平安防护、文明施工费,不再按照最低标准乘于90%系数。此项费用不得作为招投标竞争费用,不得随意降低计取标准。 第五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平安生产费用工程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此项费用不得列入招标竞价工程。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平安生产费用工程清单和主管部门测定的平安生产费率单独报价,不得删减。招标方对平安防护、平安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平安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平安生产增加工程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标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平安生产增加工程单独报价。第三章平安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平安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方案、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七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建筑工程平安生产费用专项资金账户。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建设工程平安 生产费用全额划拨至专项资金账户;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首次划拨平安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项费用总额的70%,余额在合同工期进行一半时一次划拨完毕。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进行平安报监时,应当向市建设平安监督站提交平安生产费用划拨凭证和平安生产费用支付方案,作为保障工程平安的具体措施。建设单位未提交的,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九条施工单位根据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和设施的建设情况,编制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和设施预算,按工程进度填报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见附表),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认可,然后报市建设平安监督站审核备案后,送指定银行申请支付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在提出平安费用申请后,监理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平安管理情况。监理企业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平安隐患和文明施工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 第十条建筑工程平安生产费用的支付,采取投标报价费用包干,超支不补,节余归建设单位的做法。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价款及平安生产费用。办理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依据支付平安生产费用。 第十二条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提交平安生产费用支付凭证。否那么,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平安措施及分包工程平安生产费用。第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平安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第四章平安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五条平安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施工现场环境保护; (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 (三)施工现场平安施工; (四)施工现场临时设施; (五)其他与平安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工程平安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平安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委托的平安评价机构应当依据现行的标准标准定期对工程工程施工现场平安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催促该工程立即整改。第十八条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工程平安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平安生产费用的使用负责。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平安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平安生产情况。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落实平安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理。工程监理企业发现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存在平安隐患、未落实平安生产费用的,要催促其改正,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五章平安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对建设工程平安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平安生产费用工程清单单列情况、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确定平安生产费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应当在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验证平安生产费用支付凭证。 第二十三条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应当对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标准对工程工程施工现场平安生产条件和平安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挪用平安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平安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未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七条监理企业有违反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平安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九条执法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提交平安生产费用划拨凭证及支付方案的建设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七章附 那么 第三十条XX县区可依据本规定参照执行。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XX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22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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