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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预留
管理
实施
意见
2023年预留地管理实施意见
为促进城乡经济统筹进展,维护被征地农夫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失地农夫根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进展壮大集体经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确实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闲置土地管理方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省土地管理条例、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标准村级进展预留地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村级进展预留地
村级进展预留地包括村级集体经济进展预留地和村民住宅预留地,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除外)对县内城镇规划区(含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农夫集体全部土地实施征收后,供应给被征地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数量的建设用地,作为村集体经济进展和无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之用。
二、适用范围
县城规划区46平方公里内适用本实施方法。中潮镇、高屯镇、工业园区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村级进展预留地条件
因城镇建设和工业进展需要实施土地征收的,可支配确定的村级集体经济进展预留地和村民住宅预留地。其中:村级集体经济进展留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县城区集体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方法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标准(10亩);村民住宅预留地只针对无宅基地村民,原征收土地或拆迁过程中已进行安置的不纳入预留地统筹支配范围。预留地面积依据县城规划区内各村实际无宅基地农户数,按人均30㎡预留(不含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落实具体地点,并按新农村建设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建设。
四、村级进展预留地规划许可
村级进展预留地的开发利用必需符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村级进展预留地管理
(一)村级进展预留地选址应当在征收集体土地前先行规划、合理支配,应尽量在集体经济组织区域内落实。
(二)村级进展预留地本着聚零为整、相对集中、听从规划、统一实施的原那么进行布局和建设。
(三)村级集体经济进展预留地和村民住宅预留地指标只核拨给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
(四)村级集体经济进展预留地和村民住宅预留地一般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辖区范围内预留。确因项目建设规划需要,本村无剩余或足够预留地的,可协调其它村赐予预留。
(五)严禁倒卖村级集体经济进展预留地和村民住宅预留地。严禁将村级集体经济进展预留地以宅基地形式支配到户。村民住宅预留地必需统一规划设计,其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由县规划部门按新农村建设标准统一托付设计,经县城规委专家评审,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后,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
(六)村级集体经济进展和村民住宅预留的土地必需保证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满足于城市建设进展的用地量及规模,方能予以考虑,否那么,政府有权收回预留的土地指标。通过预留的村级进展和村民住宅用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应办理征收手续,按规定以协议方式供应,依据土地征收的规模、进度和时序,对村级进展预留地进行供地,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签订国有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
六、村级进展预留地开发
(一)村集体可以自主开发、建设、经营村级集体经济进展预留地,或以土地使用权通过招商投资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实行租赁等形式与其他经济主体联合开发经营,以猎取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村级集体经济进展预留的土地使用、开发和收益支配等事宜,必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争辩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指导和监管。
(二)严禁将村民住宅预留地用于商业开发或进行倒卖,切实保障无宅基地农户的权益。进一步推动城镇建设用地的集约化,鼓舞无宅基地农户统建联建农户公寓,发挥资源共享,乐观制造条件,共同猎取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
七、村级进展预留地利用
(一)村级集体经济进展预留地及村民住宅预留地的利用,必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争辩通过,并以村为单位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出具书面意见,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住建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村级集体经济进展预留地具备根本开发条件的,由村级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向发改、住建等部门提出立项、选址申请,发改、住建部门依据建设申报的项目,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规划审查。
(三)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年度用地规划,落有用地指标,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征收及具体项目用地手续。村级经济进展预留地所属的村民组织担当安置地块征地、拆迁和报批过程涉及的相关税费。
八、责任与义务
(一)坚持村集体土地归村集体一级全部,依据统分结合的原那么,更好地管理利用集体土地。
(二)各村级集体组织管辖的土地,由各村委会统一收回管理,按政策规定留足村级集体经济进展预留地和村民住宅预留地后,由国土、住建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城市规划土地进行管理。
(三)支持集体经济进展和新农村建设,制定有关优待政策,更好促进城乡统筹协调进展。
(四)严禁将在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已安置的农户纳入预留地统筹安置范围,一经觉察,将予以没收。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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