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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
服务
联办
制度
行政效劳联审联办制度
为明确重大事项联审联办程序,充分发挥行政效劳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综合办理功能,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联审联办范围
(一)根本建设工程;
(二)房地产开发工程;
(三)技术改造工程;
(四)企业(公司)登记工程;
(五)其他需要联审联办的事项。
二、联审联办程序
(一)受理
纳入联审联办范围的工程由责任单位统一受理。工程责任单位确定如下:
1、根本建设工程责任单位为计委;
2、房地产开发工程责任单位为建委;
3、技术改造工程责任单位为市经贸委;
4、企业(公司)登记工程责任单位为市工商局;
5、其他需要联审联办的事项,以最后审批部门为工程责任单位。
工程责任单位接到申办材料后,填写联合审批工程申请
书,并附需要联审联办的工程和部门名单,报中心督办科。
(二)联审
中心在接到联合审批工程申请书后,由负责人主持召开联审会议。会议出席对象为:
1、窗口单位分管负责人;
2、窗口工作人员;
3、工程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
会议主要审议确定效劳对象申办工程具备的条件、各承办单位的责任以及办理时限和要求。
具备联办条件的,由中心下发联合审批工程办理通知书,交有关窗口(单位)办理。会议意见难以统一或有严重分歧时,由中心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做出决定或裁决。
(三)联办
有关窗口(单位)接到联合审批工程办理通知书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中心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从快办理;对不符合办理条件、不能办理的工程,报中心同意后,出具答复通知书并说明不能办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效劳对象。
三、联审联办要求
(一)效劳对象持相关材料向工程涉及的有关窗口申报时,该窗口不得推诿,应立即与工程责任单位联系。
(二)工程责任单位要热情接待,及时受理,并立即填写联合审批工程申请书,报中心督办科,同时抄告相关窗口(单位)。
(三)各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应由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准时出席会议,分管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必须指派或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出席。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或决定,应无条件贯彻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效劳对象申报材料不全,需要补办有关手续和材料的,有关联审单位应在联审会上及时提供帮助和指导,并提供补办相应手续所需的空白表格等材料。
(五)对联审会议审议形成的意见、决定或通过的事项,各联审单位应立即着手办理,在中心要求的时限内办结。
(六)联审联办事项涉及非窗口单位的,同样适用本制度有关规定,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本制度执行。
四、本制度由XX市行政效劳中心解释。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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