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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普洱
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
普洱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法
普洱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
实施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调节共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切实保障职工根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XX省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XX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XX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2223)148号)、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23)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市级统筹,在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费用结算方法、统一信息系统管理、统一经办流程。
第三条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坚持根本医疗保险统筹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那么。
第四条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保险开展规划、医疗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统筹业务的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各项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业务。
(二)税务机关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征缴通知单负责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征缴、清欠工作,并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展医疗保险扩面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将财政应负担的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承担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专储、划拨工作。
(四)卫生、药监部门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监察机关对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和基金监督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依法实施行政监察。
第五条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成立医疗保险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相应的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六条普洱XX县区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参加根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具体方法按照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九条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参保。
(一)普洱市驻思茅XX县区的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驻思茅XX县区的中央、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和管理。
(二)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个体身份参保人由所在地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条以单位参保的,根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职工个人缴费局部由用人单位在职工本人工资中扣缴;以个体身份参保的,根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筹资缴纳。
第十一条单位缴费的来源
(一)国家机关、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单位财政体制关系由现行资金供给渠道拨款,在预算内资金中筹集缴纳。
(二)财政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单位财政体制关系由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其余局部由单位筹集缴纳。
(三)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单位提取的社会保险费或福利费(医疗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统计口径计算,每年核定一次。各参保单位(含个体身份参保人)于每年2月底前,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如实申报工资(收入)总额,提供上年职工工资发放表、财务报表及劳开工资统计年报等资
-2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局部县(区)当年支出超过当年上解数的根据医疗保险指标综合考核情况按比例进行调剂(见普洱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实施细那么)。
需要动用历年结余基金的县(区),由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市财政局复核后,用本县(区)历年结余基金弥补,结余基金缺乏的,由当地财政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必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编制出本县(区)次年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方案(年中根据批复的预算进行调整),经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财政局复核后,通过市财政基金专户向县财政基金专户预拨周转金,年度末按实际应划拨数进行结算。
第五章参保管理和待遇享受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和个体身份参保人按XX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参保、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新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从参保当月起享受根本医疗保险待遇;新参保的个体身份参保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满一年后,方可享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凡未按本方法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的,欠费期间不得享受根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已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确因无力缴费,本人自愿转为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转入参加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已参加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如经济情况允许,本人自愿转为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城镇职工根本医保待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转入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每三年的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一年的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实施后,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经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和以个体身份参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缴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
(二)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不到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的,2023年(含2023年)以前退休或到达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十年,2023年以后退休或到达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十五年。
(三)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未到达上述规定的,以本人退休(到达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费率,一次性补缴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必须满十五年。
参保人退休前一次性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额划入统筹基金。
-4休年龄但无退休金的参保人以上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3.8%计入个人账户。
4.个人账户的使用情况和结余资金的本息。
5.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额及其他国家政策性补助金额。
(二)单位和个人按月足额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后,个人账户每月记入一次。
(三)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1.职工在统筹地范围内工作调动、转移时,只转关系;调出本统筹地的,个人账户余额随工作关系转到调入地区。
2.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一次性发给继承人;没有合法继承人的,其结余资金划入统筹基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定向使用,结余归己,超支不补,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在定点医院门诊看病、治疗,定点药店购药等小额医疗费用支付。
(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局部。
(三)统筹基金支付以外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局部的支付。个人账户ic卡资金不够支付时,由个人用现金付费结算。
第三十二条统筹基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剩余局部建立统筹基金。
(二)统筹基金按规定用于支付职工住院医疗费和门诊紧急抢救医疗费用。
(三)经批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慢性疾病,具体病种和管理方法按照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及统筹补助规定执行。
第七章基金支出
第三十三条医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根据医院等级确定。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职工个人按比例共付。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与在职职工相同,分段个人自付比例比在职职工低4%。
(一)执行一类医疗效劳价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800元,在职职工分段个人自付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20220元的局部,个人自付12%;20221元以上的局部,个人自付2023%。
(二)执行二类医疗效劳价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600元。分段个人自付比例比执行一类医疗效劳价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别降低1%。
(三)执行三类医疗效劳价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乡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站),起付标准为300元;分段个人自付比例比执行一类医疗效劳价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别降低3%。
(四)转往省城驻地XX市或省外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202300元。分段个人自付比率比本地同级别医院分别提高3%;转往省内其他州(市)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和分段个人自付比例按普洱市同类医疗效劳价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五)门诊紧急抢救视同一次住院,按住院费用报销,但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门诊紧急抢救病种:
1.急性中毒、严重创伤(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交通肇事等所造成的中毒、伤残除外);2.严重心脑血管病抢救(如急性心肌堵塞、猝死、脑出血、急性左心衰竭、严重室性心律失常等)。
(六)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七)以住院医院的起付标准为根底,年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2023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的根底上降低200元。住院费用达不到起付标准的不计住院次数。
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累加计算。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按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门诊紧急抢救或住院医疗发生以下情况时,在职人员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自付(退休人员减半):
(一)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个人自付2023%。
(二)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或者门诊紧急抢救时进行x线电子计算体层摄影(ct)、发射计算机断层仪(ect)、彩色b超、核磁共振成像(mri)等高新技术特殊检查,进行体外震波碎石、血液透析、高压氧舱治疗、射频治疗费用个人自负20%。
(三)参保人员安装国产人工器官(如心脏起博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等)、国产特殊材料以及施行器官移植的单项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20%;安装中外合资、进口人工器官的,个人自付30%。
(四)其他在根本医疗保险诊疗工程内允许收费的材料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均应严格执行根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暂行管理方法,超出国家和省规定的根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根本医疗保险诊疗工程和根本医疗保险效劳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六条除国家、省规定外,以下情形根本医疗保险也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药店就医、购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