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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最全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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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含高管)问题全解(附法条规定)
问题汇总目录
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
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
4、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吗?
6、员工需要几人?
7、法律意见书要怎么写?
8、参考法规〔高管员工问题相关法规全汇编〕解析
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
可以在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兼职,不能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机构中兼职。另经检索,近期通过登记的案例中存在高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公司中兼任董事乃至具体职位的情况。但笔者认为,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快配备专人担任高管,加强监管,以提高投资管理质量,更好地对投资者负责。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有如下内容:
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效劳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标准的机构整改。
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规定:“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法以下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3名高管: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及基金经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2名高管:法定代表人及风控负责人。
4、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必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理也需要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吗?
如果高管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有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该高管可计入员工人数。
6、员工需要几人?
目前,仅有全职员工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全职员工1人亦有通过登记的案例,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其业务情况配备适宜数量的人员,而非以此最低标准申请登记。
7、法律意见书要怎么写?
法律意见书中关于高管和员工局部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高管的人数、6个月薪酬、部门、职责、姓名、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情况、学历、工作经历、兼职情况。〔务必注意AMBERS系统、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及法律意见书中对于以上内容的表述的一致性,否那么可能被反响〕
员工的人数、6个月薪酬、部门、职责、姓名、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情况、学历、工作经历、兼职情况、劳动合同根本信息。
另外,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计公司高管及人员兼职管理方法,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效劳对象等多角度标准兼职行为。
参考法规〔高管员工问题相关法规全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标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假设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23〕4号〕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方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标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假设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国家开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标准开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2864号〕
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说明〔试行〕律师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时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阻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第十三章附那么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根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根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根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根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根本信
息、股东或合伙人根本信息、管理基金根本信息。
第八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根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老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根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奉献情况等报告。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方法规定;
〔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标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假设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23〕4号〕
四、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标准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根底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
的通知〔中基协字[2023]112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