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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2023
下班
回家
病死
不能
认定
工伤
下班回家因病死亡,不能认定工伤
王某是某啤酒公司员工,某天下班回家后并无异常,次日凌晨2点身体不适入院治疗,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人社部门未认定工伤,王某家属请求上诉。
案情
工作期间身体不适,下班回家因病死亡,人社部门未认定工伤
该案中,王某4月21日正常上班,期间出现身体不适。17点45分王某下班回家,4月22日凌晨2点左右,王某突发疾病,其家人拨打120急救 ,经抢救无效于4月22日7点死亡。经诊断,死因是急性心肌梗死及心源性休克。
根据王某家属提供的劳动合同、证人证言、院前急救病历等材料,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王某所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未认定为工伤。
王某家人对此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案件
“因工死亡〞要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四要件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王某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产生争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适用该条例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条件限制。
王某虽然有证人证明其在上班期间已经出现身体不适的病症,但其正常时间上下班,在下班后的次日凌晨2点拨打120急救 。其情形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的四要件,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因此王某的死亡不应当认定为“因工死亡〞,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记者董建新整理)
法官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补充规定:对“因工死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四要件。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因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