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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经营企业消防安全执法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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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经营 企业 消防安全 执法 意见
经营企业消防平安执法意见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针对目前织里镇童装生产经营企业各类消防平安违法案件高发,平安形势严峻的情况,进一步依法加大对消防平安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以下简称平安生产法)、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平安执法工作的意见(湖政发(xx)82号)、xx市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对织里镇童装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监督管理的通告(吴政通(xx)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发现有员工住宿的,依照平安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十天,整改完毕经申请审查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逾期未整改或再次发现员工住宿的,依法予以关闭;并由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撤消其有关证照。 二、凡发现在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内的封闭楼梯间、疏散逃生通道上堆放原料、成品、半成品及疏散逃生通道被破坏、堵塞;或在员工宿舍设置封闭防盗窗、生产区的防盗窗未按规定开设平开门;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平安出口等消防平安违法行为的,依照平安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24小时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七天;七天内仍未整改的予以关闭;并由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撤消其有关证照。 三、凡发现撤除防火分隔墙,在防火分隔墙上开设门、窗、孔洞;撤除防火门等损坏和擅自挪用、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等消防平安违法行为的,依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责令停业停产,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并由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撤消其有关证照。 四、凡发现有楼梯间未按标准封闭;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未按xx市人民政府关于织里镇“三合一〞建筑过渡性整改的标准进行整改,不具备规定平安生产条件等消防平安违法行为的,依照平安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并由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撤消其有关证照。 五、凡未按业主消防平安责任承诺书、员工消防平安责任承诺书的承诺,违反规定在车间、仓库等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或在住宿区使用明火(包括香烛);违反规定使用大功率灯泡、取暖器或烘烤衣服、用“热得快〞烧开水;运输三轮电瓶车充电时无人看管或在离开、外出时未关闭电源开关等违规用火、用电严重消防平安隐患行为的,依照消防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如发生火灾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并由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撤消其有关证照。 六、凡有以下未履行建立健全消防平安管理责任制度情形之一的:未按规定设立消防平安管理员,每周未对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防火门未保持常闭状态;未组织人员24小时值巡;生产结束后未切断生产电源、清理可燃物;每年未进行一次电气检测、维修和保养;业主及员工未经消防平安培训后持证上岗的,依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关闭;并由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撤消其有关证照。 七、凡各童装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被依法关闭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由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如其继续从事或参与童装相关行业生产经营的,将对该经营单位进行严格审查和重点监管。 八、对阻碍整治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的,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各童装生产经营企业如违反本实施意见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公民对各童装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上述消防平安违法行为,都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报。凡经查实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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