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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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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垃圾处理 征收 管理办法 新编
XX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方法 兰州城管局解释垃圾处理费捆绑征收(图) 兰州城管局解释垃圾处理费捆绑征收 拒缴、欠缴现象严重燃气公司代收收费标准并未变化 燃气销售处贴出了收取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本报记者党运摄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刘有中实习生高枭)经XX市委、市政府批准,原方案XX市近郊四区使用天然气的居民于2023年2023月1日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代收。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执行强制性征收措施,在之后的一个月时间里,仅仅收缴了8万元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为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率,11月27日起,XX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始由燃气公司实行强制性征收,未曾想,此举引起了局部市民的不满。为此,XX市城管执法局通过本报发布相关信息,并向市民进行进一步解释。 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根据市政府关于利用天然气收费平台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城市居民、暂住人口以户为单位按每户每年60元征收,由市民在购置天然气时,一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拒不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用户可停止向其销售天然气。对于非天然气用户,将继续由辖区环卫部门组建专业收费队伍或指定的委托单位上门收取。 2023年12月31日,XX市民在购置燃气费时,需要缴纳2023年度2023月至12月3个月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023年购置燃气费时,如果未缴纳2023年后3个月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那么需要补缴,并缴纳2023年全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政策依据 2022年,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22)872号)要求:“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202223年建设部公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中明确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02223年2023月11日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公布实施了XX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方法(XX市人民政府令(202223)7号),202223年3月XX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正式开征。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用途 纳入专户管理的城市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支付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或补充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 目前,XX市已在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建成三个生活垃圾处理厂,XX县区中铺子燃烧垃圾发电厂正在建设当中,一期2022吨工程将于2023年底竣工投入使用。所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很大一局部将用于垃圾处理厂的补贴费用。 垃圾处理费为何由燃气公司代收。 XX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于202223年3月正式开始征收,通过几年的实际征收情况来看,由于没有强有力的制约手段,拒缴、欠缴现象严重,征收率只有24%。 针对此种情况,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和做法,并根据相关政策,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2023月1日起由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需要说明的是XX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早已于202223年3月开征,此次调整只是将原来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的方式改变为委托由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代收的方式,收费标准未发生变化。 XX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方法 XX省XX市人民政府XX市人民政府令【202223】 第7号 XX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方法已经202223年2023月1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2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XX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建筑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效劳中产生的废弃物。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在城市房屋装饰装修和新建、改建、扩建、撤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广场、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四条本市实行“谁产生,谁付费〞的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城市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垃圾的收集、运输、垃圾场无害化处理全过程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垃圾处理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和支持城市垃圾有用物资的回收和综合利用,逐步实现城市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和减量化。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日常征收和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实际依法制定或者调整。 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以下范围和类别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一)沿街各类营业门点; (二)各级机关、社会团体、驻兰部队; (三)企业、事业单位; (四)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 (五)建筑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可按照以下规定与相关单位签定委托代收协议,委托其代收城市垃圾处理费: (一)未实行物业效劳的单位和个人,由街道、社区负责代收。 (二)实行物业效劳的,由物业效劳单位负责代收; (三)各类市场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市场主办方负责代收。 第十一条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委托收费的,应当与代收单位签定书面委托协议。 城市垃圾处理费委托代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部门和代收单位的名称; (二)收费工程、标准、范围和期限; (三)代收手续费用的标准; (四)代收的垃圾处理费上缴财政专户的程序; (五)代催、代收欠费的义务;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城市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被征收单位或个人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缴纳。 缴费单位或个人自愿按季度、年度提前缴费的,可享受减免应缴城市垃圾处理费1—2%的优惠。 第十三条对以下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垃圾处理费: (一)敬老院、社会福利单位; (二)托儿所、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学校; (三)残疾人; (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相应标准减半征收所办经营场所的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垃圾处理费减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五条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人员的管理和培训,配发收费证件,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理部门备案。 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人员在日常收费中,应当持证上岗,文明收费。 第十六条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凭证,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垃圾处理费专用票据。 第十七条市财政部门设立城市垃圾处理费专用帐户。 城市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八条纳入专户管理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应当全部用于支付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或补充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未按本方法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给予处分。第二十条侮辱、殴打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或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受委代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持有专用票据、收费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城市垃圾处理费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方法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分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城市餐厨垃圾管理不适用本方法。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自2022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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