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县党员干部违反“双拆〞决定暂行处理方法党员干部违反“双拆〞决定处理方法(暂行)为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依法拆迁、依法撤除违章建筑(以下简称“双拆〞)决定,确保“双拆〞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制定本方法。一、全县各级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站在建设灵璧、开展灵璧的高度,深刻认识“双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积极响XX县区委、县政府的号召,自觉维护县委、县政府的决策,认真按照“双拆〞实施方案,积极配合拆迁部门按时限撤除各类违规违章建筑、拆迁重点工程地块及已挂牌出让地段内个人和单位的建筑物。二、全县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拒不执行县委、县政府“双拆〞决定。三、对主动配合拆迁部门撤除各类违规违章建筑物的,不再追究相应责任;对存在违规违章建筑问题,且在“双拆〞中拒不配合的,依法从严、从重或加重处理。四、全县党员干部不得有以下行为:1.在灵城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非法占地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2.未(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按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的位置、功能、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建设高度和建筑造型以及其他要求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3.未按规定期限撤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4.在县重点工程地块及挂牌出让地段拆迁范围内拒不撤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5.拒不撤除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各类建筑物的;6.拒不撤除占压各种管线、影响供电、供水、平安、挤占消防通道的各类违章建筑的;7.在主次干道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章建筑拒不撤除的;第2页共3页8.已纳入拆迁方案地块或储藏土地上的非法建筑拒不撤除的9.在各种待建用地及政府规划预留地上进行的违章建筑拒不撤除的。2023.侵占公共绿地,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和居民生活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违章建筑拒不撤除的;11.非法买卖土地的;12.对已纳入拆迁范围,拒不执行拆迁拆违决定的其他行为;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公开曝光:1、对成心拖延、拒不执行“双拆〞决定,影响拆迁拆违进度,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2.对阻碍、阻挠、干扰“双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