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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行政复议
制度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标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我国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协调、行政复议具体的程序制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字】
行政复议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完善建议
行政复议,就是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存疑时,请求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并给予救济的活动。作为政府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复议制度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用,并在实践中发挥着裁决行政争议、全面审查行政决定和减轻法院负担等重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行政复议制度也存在一些缺憾和缺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之功能的有效发挥。[1]笔者在本文就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并试着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一些探讨。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建立于1990年,当时为了适应和配合行政诉讼法的执行,国务院遂公布了行政复议条例,使行政复议真正实现了实施过程中的法律保障,有力地促进了该制度的开展。接着,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又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它的公布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入了进一步完善的新阶段。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力求凸显它的救济功能。行政复议法开篇提到“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开始更为准确的对待行政复议制度。
(二)行政复议的管辖体制从原先的“条条管辖〞转变为现行的“条块结合管辖〞,即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的相对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国务院“最终裁决权〞的出现不仅拓宽了相对人不服省部级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渠道,而且还强化了国务院对其所属各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三)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大大拓宽行政复议法以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除法律排除的以外,一切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首次将局部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其中。
(四)行政复议在申请和审理上的相关规定都更加完备。行政复议法延长了相对人提请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从15日延长至60日),并引入了书面和口头相结合的申请方式,而对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受案审查期限却相应的缩短了(从1o日缩短为5日)。此外,在审理程序上,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条例书面审查的根底上增加了言词审理的方式,并首次明确了被申请机关的举证责任问题。
(五)行政复议法强化了复议的法律责任。原行政复议条例虽然也有类似规定,但由于过于笼统故而缺乏有效性。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对此进行了完善,在责任主体、责任形式以及适用情形上都做出了新的较为具体的规定。
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复议主体不合理
在我国,行政复议决定最后由行政复议机构所在的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机构无权做出复议决定,这样形成了“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的局面。此外我国许多复议人员缺少专业的法律知识,有的复议机关甚至未配置专职复议人员,从而很难保证行政复议主体的公正性。
(二)行政复议范围相对狭窄
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予受理的事项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中,只有规章以下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而且法律对于内部行政行为没有复议的相关规定。
(三)审理方式单一,回避制度欠缺
我国的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以书面审理为主。这种单一的审理方式容易出现认定事实的错误,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度保障方面,我国行政复议法对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只字未提,这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是行政复议程序中的重大缺陷。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完全引入听证程序,而确立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审理方式,不但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也使得行政复议过程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那么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
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这种审理方式固然能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但是它的弊端也不容无视:减少了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时机;增加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有时还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
(四)司法对行政复议的监督存在漏洞
现有法律的不完善将使得局部行政复议案件因无法被提起行政诉讼而游离于司法监督领域之外。“司法最终原那么〞是现代行政的开展趋势,然而在我国司法和行政复议之间的不完全衔接,使得三类行政复议案件仍然无法接受司法的监督。其一,国务院对局部复议案件的“最终裁决权〞虽确有益处,可是它始终是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规定还是背离了司法最终原那么。其二,行政诉讼只能针对那些涉及行政相对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纠纷,因此超出诉讼范畴的行政复议案件仍旧无缘司法。其三,行政复议决定可以涉及复议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遗憾的是行政诉讼却对后者无能为力,因此与合理性相关的复议案件同样也只能由复议机关说了算。
三、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相对独立的公正的行政复议机构
第一,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可将复议机关的法制部门从政府内设
①机构升格,由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也
可以在各级政府机构里面专门成立行政复议机构,我国目前已经在这方面有一些尝试和改革。作为一个法治后发型国家,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一直表现出中央善许、地方试点的渐进开展模式。行政复议制度改革亦是如此。
第二,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的监督体制,使之在良好的监督环境中保持其公正性。我国现行法律应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公正裁决,即使是做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复议机关也要成为被告,这对复议机关人员会起到很大催促作用,当然也会产生很大的压力,但正是有这种压力才能大大促进复议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合法、公正地做出复议决定。另外通过加强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使行政复议能够依法进行。①王卫星试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223(6)
(二)保障救济权,合理衔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程序公正要求行政复议程序必须包含为相对方提供法律救济的程序。即行政复议不能以行政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为终点,而应当向前延伸,为申请人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时机,使申请人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和保护。
(三)确立以听证为原那么以书面为辅的复议审理方式
听证程序最大的优势在于它能使双方当事人积极参与其中,增加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对于以独任审理进行的非正式听证,听证官可以选择在自己的办公室内进行。他只需简单的对当事人进行讯问,当事人之间不进行交叉询问,因此通常一件不太复杂的案件的听证只需十几分钟。如此,在确立以听证为原那么的复议审理方式时,我们还可以根据复议案件的复杂性和它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影响的大小程度进一步明确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的各自适用范围。这样既可以发挥正式听证形式对复议申请人的权利保护功能,又可以发挥非正式听证的便民与效率优势。当然,如果复议申请人要求或是复议机关提出并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复议也可以使用书面审查的形式。采用此种方式在他国早已有先例,如在澳大利亚就有此规定:裁判所只有在当事人同意时才能不经听审而直接依据向其提交的材料裁决案件。此外,笔者认为复议审理在程序上的完善还应增加回避制度、律师代理制度、完备的证据制度和告知制度。尤其是回避和告知制度,它们是更为人性化考虑的一种表达。
参考文献: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23
郑志耿,储厚冰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缺失分析与完善思考[j]行政法学
研究,2022(2)
王静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完善与开展方向[j]理论与改革,202223(3)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
叶政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假设干法律思考[j].华东经济管理,2022(3)王卫星试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223(6)
方世荣行政复议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
第二篇: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及其缺陷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及其缺陷
【】
随着当今社会市场化、城市化、信息化、现代化与全球化接踵而至,甚至相互交织,现代社会日益呈现出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的迹象。行政复议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行政复议制度在立法方面的缺陷,制度设计上的诸多不合理,以及复议制度实施水平上的欠缺等因素,都使得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更好的发挥行政复议“裁判员〞的角色成了时下迫不及待的任务。
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研究,一方面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准确定位,另一方面揭示行政复议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并就如何完善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复议制度提出自己的一点见解。
【关键词】
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复议简述
1.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论述
从我国现阶段对行政复议制度的立法和实践入手,我们认为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①
2.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
所谓行政复议的功能,是指它能起什么作用,到达怎么养的目的,完成什么样的任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建立行政复议制度的意义。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同其它法律制度一样,具有“双刃剑〞的成效。①是防止和纠正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行政复议一方面对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违法裁定,并纠正错误;另一方面能够有效监督和标准行政人员的工作,进而使他们不断提高执法水平。②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制度的设立、行政复议法律条文的公布和贯彻落实,对于惩治行政主体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对于保护受诸如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粗暴执法等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而长远的影响。
3.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
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在世界范围内己经得到了普遍的开展和应用。从我国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开展历程来看,“行政复议〞一词是随着80年代我国行政法学而逐渐兴起的。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的公布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入标准开展阶段,而1999年行政复议法的公布、实施又促使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它明确和适当扩大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列入复议审查范围。在某些方面又规定了国务院最终裁定原那么,并且加大了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全方位推进便民原那么等等。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纠错机制和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保护机制,从开始
登上中国法制的舞台到现在,发挥着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随着行政权力对经济和会生活的介入日益深入,它对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影响日益扩大。
但是行政复议在当下我国的制度实践令人堪忧,公众对行政复议认同感的日益下降便是其为难处境的真实写照。据统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