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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水上
交通
安全管理
XX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上海洋山深水港区
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2023/06/2821:13)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改善通航环境,促进航运开展,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相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是指a点、b点、c点、d点、e点、f点、g点、h点、i点、j点、k点、l点、m点、n点、o点(含大治河口)联线间的水域,包括内河河口第一座水闸或桥梁向外一侧的水域。
上述各点的坐标见本规定附件一。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上海洋山港海事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航行
第四条以下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每日1600时之前,将次日船舶进出港区、移泊或通过东海大桥的方案按照规定格式书面向主管机关报告:
(一)国际航行船舶;
(二)500总吨及以上油船、散装化学品、液化气船;
(三)客船;
(四)主机额定功率750kw及以上拖轮;
(五)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拖轮船队或者顶推船-驳船组合体;
(六)1000总吨及以上其他国内航行船舶。
第五条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船舶穿越航道,应当尽可能用与航道中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并及时通报本船动态。船舶应当以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航速行驶。
禁止船舶在航道内调头。
第六条以北纬30°33′33″,东经122o11′26″为圆心、2海里为半径的圆形水域为警戒区。船舶进出和航行于警戒区时,应当极其谨慎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船舶应当备车航行;
(二)禁止追越他船;
(三)在警戒区内航行的船舶,主动避让沿洋山港主航道进出洋山深水港区的船舶。
非机动船禁止进入警戒区。
第七条主航道人工疏浚航道段内实行单程航行,限于吃水船舶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应当在抵达该航段30分钟前向上海洋山港海事处报告船位,并提前发布本船的航行动态。
穿越洋山港主航道的船舶应当避让在航道中正常行驶的船舶,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非限于吃水的船舶不得阻碍在洋山港主航道内航行的限于吃水的船舶。
第八条除通航孔航道水域外,非大桥维护作业船舶不得驶入桥区安全水域。
禁止船舶在桥区安全水域范围内的通航孔航道内交会、追越及并排航行。
第九条通过东海大桥的外国籍船舶,必须申请引航。
通过东海大桥的船舶,应当保持4米以上的充裕高度,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按照本规定附件二公布的各通航孔的技术尺度,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通航孔航道,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
船舶通过东海大桥时应当备车航行,船长应当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班。
第十条禁止载运爆炸品或易燃性危险货物船舶在夜间通过东海大桥。
禁止1000总吨及以上的载运爆炸品或易燃性危险货物船舶通过东海大桥。
禁止吊拖船队、总长度超过120米或者总宽度超过22米的其他拖轮船队通过东海大桥主通航孔。禁止拖轮船队及顶推船-驳船组合体通过东海大桥辅通航孔。
视程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设施通过东海大桥;有关气象部门发布本海区海面风力到达8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东海大桥辅通航孔;海面风力到达9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东海大桥主通航孔。视程小于5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第三章停泊
第十一条船舶、设施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
船舶、设施停泊时,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保持有效值班和通讯畅通。非自航船舶、设施还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功率的机动船值守。
船舶、设施停泊不应阻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以及大桥、港口、海底管线和其他海上施
工构筑物等的安全。
第十二条船舶、设施所停泊的泊位,应当满足其安全离靠泊条件。
船舶、设施的系缆应当数量足够、坚韧牢固,系带受力均衡、松紧适度。
第十三条船舶、设施应当在相应的锚地锚泊,所选择的锚位,其底质、水深和水文等条件,应当符合安全锚泊的要求。
船舶、设施遇有紧急情况确需临时抛锚的,应当避开航道、海底管线及东海大桥桥区水域锚泊,并及时发布船舶动态,同时向上海洋山港海事处报告。船舶、设施遇有紧急情况确需在航道中抛锚的,应当立即招请救助船舶拖离航道。
第十四条靠离泊位的船舶应当及早发布本船动态,显示规定信号,并向上海洋山港海事处报告。
第四章作业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当依照交通部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在施工作业前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主管机关核准的施工水域、方式和期限作业。其他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排筏、设施不得进入主管机关核准的安全作业区。
第十六条参与施工作业的各类船舶,应当满足本水域航行和施工作业安全要求,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造成污染。
第十七条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海上驾驶资历的专职人员负责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保持施工船舶和陆岸施工调度之间24小时的通讯联系,维护施工作业区域的作业安全秩序。
施工作业船舶应当保持连续值班并在规定的vhf频道保持值守。
第十八条敷设或修理海底管线施工作业,其所有人应当在适当的位置设立昼夜醒目的标志,并保证其完好、有效。敷设或修复完毕后,其所有人应当向主管机关报送管线路由等相关资料,并申请发布航行通(警)告。
在海底管线附近施工作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施工作业船舶在锚泊作业时,其锚泊位置应当及时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船舶、设施在进行疏浚作业时,应当避开船舶交通密集时段。
疏浚物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倾倒,或者按照核准的方式进行吹填。
第二十条施工作业单位在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去除遗留在施工作业水域内的碍航物。
航道、锚地、桥区安全水域和洋山深水港区码头前沿1000米水域内的碍航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立即组织打捞。
其他影响安全航行漂浮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限内打捞去除。
上述碍航物在未妥善解决之前,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负责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主管机关。
第五章通航保障
第二十一条船舶应当配备覆盖本水域的最新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
第二十二条经洋山港主航道进入洋山港的外国籍船舶及需申请引航的其它船舶应当在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引航待泊锚地检疫1号锚区内等候引航员上船。
引航员应当在指定的区域上船引航。
第二十三条船舶、设施应当按规定配备vhf和ais等通讯导航设备,在航行、锚泊和作业时,保持vhf在规定的频道有效值守。配备船载ais的船舶应当准确输入ais的相关信息,并保持ais在任何时候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禁止在安全频道和船舶报告频道上进行与水上交通安全内容无关的通话。
第二十四条业主单位应当对航道、泊位、锚地水深定期测量。
航标等助航设施发生位移、损坏、灭失等异常情况,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负责维护的业主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在恢复之前,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主管机关发布航行通(警)告。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航道、桥区、锚地、码头前沿、施工作业区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渔业捕捞、养殖。除桥区维护和应急救助外,在桥区安全水域内禁止其他作业。
第二十六条停靠泊位或并靠的船舶,应当有足够的安全设施、照明设备和防护措施,确保人员上下和通过安全。
客滚船在人、车上下时,应当确保车、客安全分流。
第二十七条有关气象部门发布本海区大风或热带气旋警报后,船舶、设施应当做好防风、防台的各项准备工作,听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八条船舶、设施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抗恶劣天气、防范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等水上应急预案。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抗强风、热带气旋和大雾,以及防范海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二十九条船舶、设施发生事故时,在自救、互救的同时,应当以最迅速、最有效的方式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东海大桥管理单位从事可能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大桥维修、养护作业,应当将维修、养护方案提前5天向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进行水上庆典、体育竞赛等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应当提前5天将活动方案、保障措施等报主
管机关核准。
主管机关发现或收到船舶、设施可能危及到东海大桥安全的险情时,应当及时向东海大桥管理单位通报。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通航孔
东海大桥设置四个通航孔(见附件二),自南向北依次为1号通航孔、2号通航孔、3号通航孔、4号通航孔。
(二)桥区安全水域,系指东海大桥轴线两侧各1000米之内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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