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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业生产互助组合作社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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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业生产 互助组 合作社 区别
农业生产互助组、合作社区别 是我国劳动农民在个体经济的根底上,为了解决劳 农业生产互助组 力、耕畜、农具缺乏的困难,按照自愿互利原那么组织起来的劳动互助组织。它一般由几户至或十几户组成,实行共同劳动、分散经营。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和收获的农产品,仍归私人所有,但由于换工互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产量一般高于个体农户。农业生产互助组分季节性的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两种。有的常年互助组还积累了少量的公共财产。由于互助组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互助组织,它带有半社会主义的萌芽。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互助组进一步开展成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特征。①临时互助组。由几户农民在农忙季节组织起来,进行换工互助,农忙过后,即行解散。②常年互助组。是农业生产互助组的高级形式,其规模比临时互助组大一些,一般七八户或十几户,组员之间除全年在主要农事活动上进行换工互助外,还在工副业和小型水利方面进行互助合作,组内有简单的生产方案和初步的分工分业,有的还有小量的公共财产,比临时互助组有更多的社会主义因素。 与个体农户相比 在生产技术上没有什么变化,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生产上劳力、畜力和农具缺乏的困难,协作产生了新的生产力,农产品产量一般高于个体农户;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出租土地、雇工剥削等现象的开展。但是,它没有改变农民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特别是土地私有制,依然是狭小的分散经营,因此,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阻止农民两极分化方面有其局限性。 农业劳动互助组织,在中国有较长的历史。本来是农民解决生产中的困难的一种形式。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已经开始建立和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由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积极领导和支持,农业劳动互助组织有了更快的开展。1950年有272万个互助组,到1954年最高到达993万个。互助组的进一步开展就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7年互助组全部转入农业生产合作。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是在互助组的根底上,以个体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它的特点是土地入股,耕畜、农具作价入社,由社实行统一经营;社员参加集体劳动,劳动产品在扣除农业税、生产费、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用之后,按照社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及入社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多少进行分配。编辑本段开展状况 以主要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根底的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简称“初级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有的地区开始试办。1953年开展到15053个,参加的农户27.2万户。最多时(1956年1月),到达139.4万个,参加的农户5903.4万户。以后,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大量转变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底,全国75.6万个农业合作社中,还有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21.6万个,到1957年仅存3.6万个。 入股土地折股方法。①按照土地在平常年景可能到达的产量(根据土地实际产量和土地好坏、耕作难易、位置远近等条件评定)折合成标准亩数计股;②按照当年的实际产量折合为标准亩数计股;③按照查田定产的税收负担亩数计股;④按照土地自然亩数计股。入社土地中,已投入农业生产的,均可取得报酬;附属于土地的私有生产设施(如水利设施)亦可通过土地报酬形式得到补偿(或单独补偿);交合作社开垦的社员私有荒地,两三年后可取得土地报酬。土地报酬的数量一般由合作社议定固定的数量,原那么上不超过农业劳动的报酬。在土地产量不稳定,难于议定土地报酬的固定数量时,那么采取分成报酬的方法或其他方法。社员的其他生产资料,如役畜(耕种用的马、牛、骡、驴等)、大型农具(犁、新式犁、马拉农具、水车、风车、抽水机等)、农业运输工具(车、船等)、成片林木、成群的牧畜等,一般都交由合作社统一使用或经营。 对入社的耕畜采用三种方法。①私有、私养、公用,即社员私有,私养,由合作社租用;②私有、公养、公用,即社员私有,由合作社统一喂养、统一使用,给畜主以适当的报酬;③共有、公养、公用,即由合作社作价收买,转为公共所有。对社员私有的大型农具和运输工具,由合作社租用或折价归社。对社员成片林木,如果园、茶园、桑园、桐山、竹林等,交合作社统一经营,但仍保存私人所有权,由合作社付给合理报酬。对社员大型非农业工具和设备,合作社根据农业生产需要而租用的,付给所有者合理报酬。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劳动组织的根本形式是生产队。生产队之下多按生产需要再划分假设干临时性生产组。有些规模很小的合作社不设生产队,只设生产组。生产队在组织上多为常年固定性的,除了劳动力相对稳定外,牲畜、农具和土地一般也常年固定。社员除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外,还可经营家庭副业。家庭副业生产工具、零星树木、畜禽和生活资料等归社员私有。 分配方式 合作社每年的收入实行统一分配,扣除当年生产费用外,还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社员消费局部主要实行按劳分配,并对社员入股的土地和尚未公有化的其他生产资料付给报酬。分配次序为:①交纳农业税;②扣除生产费;③提取公积金、公益金;④支付社员土地、林木、牧畜报酬和租种土地的租金;⑤扣除前四顶支出后的剩余局部,按劳动日分配给社员。 管理机制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社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①通过和修改合作社章程;②选举和罢免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会主任和委员;③决定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入社的报酬、股份基金的征集、全年收入的分配;④决定生产方案和预算、各种工作定额和各种工作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等;⑤审查和批准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⑥通过新社员入社;⑦决定对社员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决定开除社员;⑧决定合作社的其他重大事务。社员大会选出的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并选出社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高级农业合作社 按照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划分,农业社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两种。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亦称土地合作社,简称初级社。它建立在主要生产资料私有制根底上,社员将土地作价入股,统一经营;耕畜与大中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归社统一使用;社员参加社内劳动。初级社的总收入,在扣除当年生产费用、税金、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所余局局部给社员,作为社员的劳动报酬和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报酬。社员劳动报酬一般高于土地报酬。劳动报酬根据按劳分配原那么,采取劳开工分的形式。社员除参加社内劳动外,还可以耕种自留地和经营其他家庭副业,社员家庭副业的生产工具、零星树木、家畜、家禽以及生活资料等归社员所有。初级社实行民主管理,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社员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初级社同农业生产互助组相比,有很大不同。虽然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仍是私有的,但由于实行统一经营,并且积累了公共财产,因此具有相当多的社会主义因素,具有了半社会主义性质。它是合作农业经济的一种形式,是中国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定性步骤。初级社的进一步开展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简称高级社。它实现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公有和社员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社员私有的土地无代价地转为集体所有;社员私有的耕畜、大中型农机具那么按合理价格由社收买,或为集体财产。社员的生活资料和零星树木、家畜、家禽、小农具以及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等,仍属社员私有。高级社在有方案分工和协作的根底上组织社员参加社内的劳动。高级社的总收入在扣除税金、生产费、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剩余局部根据按劳分配原那么在社员之间进行分配。高级社实行民主管理,最高领导机关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它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由于高级社实现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因此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同初级社相比,高级社能够较大规模地进行农业根本建设和采用新式农机具,为改变农业生产条件,实现农业技术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能够在国家方案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林、牧、渔和工副业生产,以满足社员、集体和国家的需要。 第二篇: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国家公布的统计资料中已经没有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社员入股土地主要包括:①耕地;②经过户主同意入社的特殊土地(如藕池、鱼塘、菜地等);③社员同意交社开垦的私有荒地。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等生活消费品的需要,合作社划出不超过总土地量5%的土地分给社员使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以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根底的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简称“高级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建立适应生产需要的劳动组织,其根本单位是生产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通常是把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有的还对生产队实行包工、包产和超产奖励的责任制度。有的还把包投资作为生产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形成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实行的包工、包产、包本钱和超产奖励制度,再加上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的制度,统称为“三包一奖四固定〞制度。区别: 农业生产互助组,是我国劳动农民在个体经济的根底上,为了解决劳力、耕畜、农具缺乏的困难,按照自愿互利原那么组织起来的劳动互助组织。 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亦称农业合作社,简称农业社。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根底的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简称“高级社〞。区别:初级社同农业生产互助组相比,有很大不同。虽然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仍是私有的,但由于实行统一经营,并且积累了公共财产,因此具有相当多的社会主义因素,具有了半社会主义性质。它是合作农业经济的一种形式,是中国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定性步骤。初级社的进一步开展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到1956年年底,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展到75万个,其中初级社21万个、高级社54万个。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88%,标志着中国农村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根本完成。 1958年9月发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到年底实现了公社化。后来,经过屡次调整,实行“三级所有,队为根底〞,农业生产合作社成为人民公社的生产队。农民公社出现。 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农业经济中,生产者对生产的最终成果负责,并按实现的产量(或产值)获得劳动报酬的一种生产责任制。亦称农业联产计酬责任制。与农民公社不同的是:①生产者通过经济合同向企业承包完成最终产品,并据此承包完成生产任务所需的土地、耕畜、生产工具和其他生产投资;②生产者的劳动报酬与他们所生产的产品产量(或产值)直接相联系。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经销代销 加工,是指社会主义国营企业(或国家其他单位)与私营工厂订立加工合同,供应原料或半成品,私营工厂按照规定的产品规格、质量、数量和交货期限进行生产,产品交给国营企业,并按规定取得加工费。订货,指国营企业规定所需产品的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和交货期等,向私营工厂订购产品。统购,指对某些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产品,以国家法令规定由国营商业部门按照合理价格统一收购。统购的产品,通常采取加工的方式向私营工厂收进,不准私营工厂将该类产品在市场上自行销售。包销,指国营商业部门对私营工厂规定其产品规格、质量和合理价格,在一定时期内收购并销售其全部或局部产品。经销,指国营商业通过订立合同,将国家已经掌握全部或大局部货源的商品,批售给私营经销店。经销店用现款以批发价进货,并按国营商业规定的零售牌价出售,从批零差价中获取经销利润。经销店对经销商品不得再从自由市场进货。代销,指国营商业通过订立合同,将商品委托给私营零售店代销。代销店按照国营商业规定的供应方法和零售牌价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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