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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建设
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
新编
XX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管理条例
XX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管理条例
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公布日期:202223202328实施日期:202223202301公布单位:XX省人大
常委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章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那么
于202223年7月28日经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23年2023月1日起施行。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23年7月28日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平安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平安、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平安、使用平安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平安文明施工鼓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水平作出突出奉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责任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现场勘察进行见证,没有条件的应当委托其他勘察单位进行见证。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不实行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工程管理人员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保证建设工程的建设资金,并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以施工单位带资、垫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工程平安作业环境和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工程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的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备案文件;
(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监督手续的文件;
(三)开工平安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可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的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对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三个月内,向备案机关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取得档案移交证明。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出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并对勘察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的要求。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用专有、专利技术的,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相应的保障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措施的建议。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事故分析;对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对非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六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认定,并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图审查单位发现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予以纠正,并按照工程批准权限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四章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配备与建设工程工程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一)审查施工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的保证措施;
(二)查验施工单位的平安生产许可证、管理人员的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
(三)催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建设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验收认可,对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审核签字;必要时,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和钢筋的加工过程进行监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性验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八条检验检测单位必须通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通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在资质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检验检测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检验检测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论必须真实、可靠,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对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对检验检测结论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的单位与原检验检测单位共同选定的检验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章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
告的建设工程,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平安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等制度;
(二)确定工程工程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三)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依法足额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验;
(五)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工程负责人对该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平安生产负责;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平安生产、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行为予以制止,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工程负责人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报告本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专项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其管理、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负责工程管理的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平安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和重大危险源,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该技术人员和施
工作业人员签字确认。对建设工程工程重大危险源,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平安生产防护用具、平安防护服和平安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施工管理规章制度;在发生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不得允许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施工可能造成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损害的,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必须符合平安使用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且无平安保障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平安作业环境和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平安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建筑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
的建筑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提供国家和省规定的平安生产作业条件。建筑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拟出租的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