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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教育厅职业教育发展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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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教育厅 职业教育 发展 意见
教育厅职业教育开展意见 为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决定和关于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开展的意见,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做大做强,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现就鼓励开展民办职业教育、加大对民办职业学校的扶持力度、推进公办职业学校改制和加强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标准管理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重点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 (1)各地要把开展民办职业教育纳入高中段教育总体开展规划,统筹兼顾,调控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高中段教育开展空间较大的地区,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特别是企业重点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普职沟通的综合高中。 (2)民办职业学校在征用土地及减免建设配套规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对急需布局的学校,地方政府和其他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出租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予以扶持,出租期限一般应在2023年以上。 (3)民办职业学校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职公办教师到民办职业学校任教,广泛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民办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对新建规模在800人以上的学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校长和骨干教师的选派上予以重点支持。 (4)民办职业学校可按生均培养本钱收费,自主确定校内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按学校隶属关系报市、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并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加大对民办职业学校的扶持力度 (5)民办职业学校的招生方案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自主确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统一公布。教育行政部门对公办、民办职业学校的招生政策和具体方法要一视同仁,允许民办职业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及时调整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支持民办职业学校免试招收应、往届毕业生。鼓励省级重点职业学校跨县、跨市招生,各地应予积极支持,不得人为设置“招生壁垒〞。 (6)民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同等权利和义务。教师、校长的培训和名师名校长的培养,纳入各地的培训和培养规划,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浙政发(2022)72号文件规定,民办中小学有权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申报评审时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指标限制。 (7)推广台州等地的成功做法,对教学质量较好、开展潜力较大的民办职业学校,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参照公办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做出突出奉献的举办者及其学校,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表彰和奖励。 (8)鼓励和支持民办职业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我国的法律和办学资格要求,同省内民办职业学校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学校(班)或职业培训机构。鼓励并支持民办职业学校聘请外籍教师,强化外语和专业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协助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 (9)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教对口支援。发动经济强县和教育强县采用异地合作办班和帮助就业等多种途径,支援欠兴旺地区开展职业教育。鼓励优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到欠兴旺地区兴办职业学校和综合高中(班),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征地、师资和招生等方面提供特殊支持。 (2023)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民办职业学校提供资助和捐赠。按国发(2022)16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1)努力拓宽民办职业教育的融资渠道,推动民办职校面向市场自主办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和浙政办发(2022)78号文件规定,民办职业学校可以用学生公寓、师生餐厅、校办企业等属于非教学设施的资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金融机构联系,为符合贷款条件的民办职业学校提供信贷支持。 三、积极推进公办职业学校的体制改革 (12)鼓励公办职业学校进行多种形式的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只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职业教育投入、优化职业教育资源,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扩大职业教育规模、满足社会教育需求,各种改制形式都可以大胆试验,积极探索。 (13)公办职业教育的实现形式可以多样化。各地可选择局部公办职业学校引入民办机制,增强其面向市场自主办学自主开展的能力。其办学主体要在经费投入上继续予以支持,采取“老人老方法,新人新方法〞,妥善处理好教师的政策性待遇,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确保学校平稳开展。 (14)依托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园区,充分依靠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局部公办职业学校的资产,可采用有偿转让或无偿提供使用等多种形式,交由园区的企业经办和管理。承办企业要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优化专业和课程设置,提供实训、实习基地,选派优秀兼职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浙政发(1998)272号文件规定,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局部,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予以返还,全额用于办学。 四、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标准与管理 (15)民办职业学校必须具备一定的办学条件和规模。各地应鼓励并支持规模较小、设施简陋的民办职业学校实行多种形式的合并。到2022年底,招生满一轮而在校生仍缺乏300人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自2022年起取消其独立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班资格。 (16)加强对民办职业学校的督导评估和财务审计。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民办职业学校列入教育督导的范围,加强和改进对民办职业学校的合格评估和等级评估。评估结论应向社会公布。对认定为不合格的学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责成其限期整改,并宣布停止当年招生。鼓励具备条件的民办职业学校参评省等级重点职业学校。被评为省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的,享有与同级公办重点职业学校同等待遇。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民办职业学校财务的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或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组织审计。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对民办职业学校的年检制度。对办学指导思想端正、成绩突出,社会信誉良好的民办职业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社会影响恶劣的民办职业学校,及时取消其办学许可证。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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