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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烟草专卖
宣讲
宣传
材料
党课
学习
讲稿
范文
烟草专卖法宣讲材料范文(1)
一、烟草专卖法是什么?
烟草专卖是一项国家法律制度,是烟草行业的根本制度。
它既是烟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保障,也是烟草专卖机关行政执法的根本依据。
坚守专卖立法的初心,是做好烟草工作的根本;维护专卖立法的宗旨,是做好烟草工作的使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历史镌刻着奋斗的辉煌,也指示着未来的方向。
1991年6月29日,烟草专卖法正式施行。在公布31周年之际,回忆专卖立法历程、铭记立法初心宗旨、汲取奋进前行力量,将有助于全体烟草人在重温历史中坚守核心职责,共绘接续奋斗、再创辉煌的新篇章。
二、为什么要制定烟草专卖法
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烟草专卖条例,正式确立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它对于扭转烟草行业盲目开展的混乱局面,促进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法律地位不高、规定的处分幅度偏轻等局限性,将其上升为法律就成为客观之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上看,制定烟草专卖法势在必行。
(一)烟草及其制品的特殊性决定了烟草专卖必须立法。烟草及其制品不是日常生活中人们赖以生存的必需品,人们对它的需求是有选择性的。
它的用途单一,除了吸食,别无他用。烟草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不过它的高税性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针对这种具有特殊性的商品,必须用法律的手段保证严格管理。
(二)解决烟草行业存在的问题所必须。烟草行业实施专卖管理体制后,在一定程度上理顺了管理混乱、盲目开展的局面,经济效益显著提高。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烟草行业缺乏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致使方案管理难以完全实现;二是烟草违法案件在管辖上存在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的问题;三是缺乏必要的执法措施,致使卷烟市场混乱,违法活动猖獗。
因此,需要对烟草专卖进行立法,完善烟草专卖管理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来保障烟草专卖制度和强化烟草专卖管理,打击违法活动,保护合法生产经营,推动烟草行业沿着法治的轨道健康稳定地开展。
(三)改革开放的深化需要立法。烟草专卖制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改革开放给烟草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使烟草行业得到较快开展,为国家财政积累作出了较大奉献。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更加强调依法行政,因此烟草行业首先应完善立法。
一方面,要求用立法的形式来稳固烟草行业已有的改革成果;另一方面也要求通过立法,为烟草行业的健康开展保驾护航。
(四)国外烟草管理实践证明要搞好烟草专卖必须进行立法。世界上许多国家对烟草都采取过不同的行政规制,对烟草的管理都比其他商品严格。
许多国家还专门制定和公布了有关烟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理顺了管理秩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烟草专卖法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烟草史上的第一部法典。这部法典的制定、公布与施行,标志我国烟草行业走上了依法治理的轨道。对于稳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有方案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与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大意义。
(一)烟草专卖法提高了烟草专卖制度的法律地位。制定烟草专卖法,把烟草专卖制度用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专卖制度。其法律地位更高,更利于烟草专卖制度的稳固和完善。
(二)烟草专卖法确定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权限,提高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烟草专卖执法机关。
过去烟草专卖执法权是由政府授予的,烟草专卖法制定后,这种执法权是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其法律地位更高,执法力度更大,更利于实现有方案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
(三)烟草专卖法是强化烟草专卖管理的有力武器。要实现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的垄断经营、统一管理就必须强化烟草专卖管理。在烟草专卖法制定前,为强化烟草专卖管理,虽采取了不少行政命令和措施,但成效并不明显。
烟草专卖法的制定,为烟草专卖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烟草专卖管理可运用行政手段,借助法律武器来得到强化。
(四)烟草专卖法是实现烟草生产经营活动标准化的法律保障。烟草专卖法对烟草企业和经营者个人的业务活动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明确了合法与非法的界线。
从而有力地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促使烟草行业沿着法治的轨道稳步协调的向前开展。
烟草专卖法与新零售之间的关系(2)
一、烟草专卖法概述范文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并定于次年1992年的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因此,这天也就成为了全行业永久的纪念日。
迄今为止,烟草专卖法先后经过三次修正,时间分别是2023年8月27日、2023年12月28日和2023年4月24日,但无论怎么修正,烟草专卖法的立法意图、根本原那么与核心内容始终没有变:
(一)它的立法意图是什么?
烟草专卖法第一章第一条开宗明义:“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方案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制定和实施烟草专卖法的目的有四:一是使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有方案的开展;二是提高烟草制品质量;三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四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它的根本原那么有哪些?
1、法定垄断原那么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这是新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以国家法律形式确立的专卖专营制度。
除烟草外,国家当下仍在专营的商品还有食盐,历史上白酒也实行过专营,但这些专营制度都不是法定的,食盐专营的依据是食盐专营方法,这是一部行政法规,白酒专营依据的是商务部制定的、现已废止的酒类流通管理方法,这是一个部门规章,而且,食盐专营是行业专营但内部充分放开,白酒专营只针对批发环节,与烟草专卖制度下,国家对烟草行业人、财、物,产、供、销、内外贸实施高度集中、垄断经营有着根本不同。
2、双重领导原那么
烟草专卖法第四条规定,行业的管理体制是双重领导,即以行业垂直领导为主,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为辅,国家局,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
3、严格管控原那么
烟草专卖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要依法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比方购置的卷烟条盒、小盒上都醒目地印着“吸烟有害健康〞等警示标语,在直营店、卷烟零售店的醒目位置都张贴着“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志,烟草公司是唯一一个敢给自己打负面广告的企业。
(三)烟草专卖法的核心内容
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输、销售都必须取得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这就是烟草专卖法的核心。
生产环节:需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运输环节: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销售环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要取得国家局或省级局批准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要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通过一系列的“证〞,国家实现了对烟草行业的集中管理、垄断经营。
二、烟草专卖法对零售业态的管理
国家根据烟草专卖法,于1997年7月3日,公布了一部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这部法规与烟草专卖法合称为“一法一条例〞,是烟草行业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基石,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于2023年、2023年制定了三个部门规章烟草专卖行政处分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方法,对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原那么性规定进行了细化,特别是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中,详细规定了零售业态办证的条件、程序及监督管理细那么等内容,并且该方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彻底解决了连锁商户等新零售业态是否需要“一店一证〞的问题。
2023年11月10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电子烟正式纳入烟草专卖,参照卷烟进行管理。
2023年03月11日,国家局发布了电子烟管理方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务院的决定和国家局文件,标准了原本野蛮生长的电子烟市场,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特别是让广阔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危害,有利于电子烟产业的长远开展。
三、新零售如何与烟草专卖法相适应
前几年,社会上充满着一种非理性的声音,认为烟草实行专卖是方案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是矛盾的,烟草专卖制度已经过时了,应该废弃了。
姑且不管这些声音背后有无其他目的的操纵者,单就现象而论:烟草专卖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吗?
烟草专卖法正式实施是在1992年,当年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假设干问题的决定,而在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这充分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排斥烟草专卖制度,相反,国家对烟草专卖制度一次次作出了肯定评价。
多元零售产业作为烟草价值链的一环,我们作为行业的一份子,我们的职责使命与行业同心同向,不仅要理直气壮地宣传贯彻烟草专卖法、坚持维护烟草专卖制度,而且要以实际行动保卫烟草专卖制度,不断擦亮“中国烟草〞的金字招牌。
(一)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始终做到标准经营,在经营中守规矩、明底线、知戒惧。零售连锁容易触碰烟草专卖法的“高压线〞有哪些?
1、烟草广告
烟草专卖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播送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同时,广告法第二十二条对烟草广告实行了“全面禁止〞,即禁止在群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由于烟草专卖法制定的时间是1991年6月29日,广告法的制定时间是1994年10月27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那么,直营店和其他零售业态必须全面禁止卷烟广告,包括卷烟品牌形象宣传。否那么一旦出现,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将面临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无证批发
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50条以上,即构成无证批发,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证批发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分款。
3、无证运输
根据国家局有关文件,个人跨地(市)携带的卷烟超过50条,且未办理个人携带证的,或者邮寄卷烟数量超过2条,即构成“无证运输〞,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无证运输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4、非法经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但凡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即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非法经营罪〞,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分。
(二)优化提升效劳质量
努力克服“大企业〞做派、“坐商〞心态,持续优化提升门店效劳质量,用心回馈社会,用情留住客户。
比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推广“送货上门〞、反向采购、会员主题活动等个性化效劳;积极针对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开展内购会、周年庆等多形式的商品推介活动;充分发挥直营店的“六大功能〞,为主业当好市场感应器、信息收集器,打造品牌培育的高地和行业效劳社会的阵地。
(三)加强法治宣贯力度
积极面向消费者讲好“烟草故事〞,传递“烟草能量〞,理直气壮地宣传烟草专卖制度,坚持烟草专卖制度不动摇,认真宣传好烟草专卖制度,加深全社会对烟草专卖制度的认知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