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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廉价
租房
分配
方案
廉价出租房分配方案
为确保我区廉租住房分配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有序进行,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假设干意见(国发号)和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政发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廉租住房分配方案。
全区本次涉及30套廉租住房的分配,根据我区城市中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公正、公开分配。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组织廉租住房家庭的审核、公示、确认和分配工作。
一、分配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规划区范围非农业常住户口,目前享受廉租住房补贴,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在当地居住3年以上;
2、现无房居住的家庭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家庭;享受廉租房分配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廉租住房分配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分配国家优惠政策住房的(包括公房、解困房、房改购房、享受货币补贴政策等);
3、已建私房的(含在规划区外建私房的)。
(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家庭每户限租一套住房。
二、家庭收入核定
家庭收入状况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或临时工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劳开工资部门核定,加盖劳开工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开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属社会从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审核,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审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后,加盖公章。
三、住房面积核定
家庭现住房状况,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复审,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定,加盖公章为准。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或临时工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核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报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由其通过产权产籍审查进行核定。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属社会从业人员的,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核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报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由其通过产权产籍审查进行核定。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申请人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领取廉租住房申请表,如实填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现状等情况。
2、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如实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后,要附以下相关材料,由社区居委会审核后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1)家庭收入证明。“低保人员〞提供区民政局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现住房产权证和产权产籍查档证明。
(3)家庭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明。
(4)婚姻证明。
(二)评议程序
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社区居委会审核的廉租住房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后,及时委托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组织居民小组进行评议,提出评议结论。评议范围应当在申请人居住地邻里之间进行。评议程序必须在5日完成。
(三)审查、公示程序
1、初审(一次公示)。申请人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为申报材料的初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查后,在申请人现居住地社区进行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社区居委会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复审。
2、复审(二次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接到社区居委会初审报送的材料后,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结束后对申请人情况在其居住社区进行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初审单位进行核实。
3、核准(三次公示)。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为申请廉租住房的复审及核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进行复审,复审核准后将核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确定为符合廉租住房分配条件的申请人,并将名单予以公布。
(四)准入、摇号程序
1、准入。经区政府批准公布的廉租住房分配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发放廉租住房准入通知书。
2、摇号。对于取得准入通知书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房源总量和其他规定的条件进行公开摇号。摇号前15天向社会预告以下事项:一是出售摇号的时间和地点;二是廉租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三是摇号中签的比例和操作规程;四是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摇号过程邀请公证处予以全过程监督和公证,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记者、购房代表、有关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全程参与监督。
摇号中签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发廉租住房分配通知单,并注明申请人可以分配的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和入住期限。
摇号中签的家庭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廉租房入住手续,入住顺序按照摇号中签的顺序号进行分配,并与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租住管理合同。未在规定期限签订廉租住房租住管理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的分配。申请廉租住房的个人经调查核实属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的分配。
3、轮候。轮候户数按廉租住房分配总户数的2023%的比例确定。进入轮候期的申请人,未能享受到廉租住房分配或参加摇号未中签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参加下次申购廉租住房分配的摇号,但须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五、廉租住房的退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每年要对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成员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及时上报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及时收回分配的廉租住房:
1、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中,生活得到改善,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2、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3、经调查核实通过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分配的;
4、违反廉租住房管理合同约定,不及时缴纳各种费用的。
5、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转租、转借廉租住房及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廉租住房的分配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分配廉租住房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三)区监察局应当监督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关部门及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廉租住房在建设、分配、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要畅通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廉租住房分配举报 、举报信箱或网上投诉信箱,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响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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