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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计生
协会
工作制度
新编
村计生协会工作制度1
村计生协会工作制度
1、认真履行计生协会章程,开展人口与计生根底知识教育,组织群众学习计生政策法规,人口理论、节育避孕、优生优育优教知识,提高群众方案生育自觉性。
2、坚持每月集中学习一次。
3、每个协会会员必须建立5-2023个联系户。
4、协会会员经常向村组、计生协会组织、计生部门和党政领导机关反映情况、报告信息。
5、协会每年要进行会员工作活动情况检查和年终评比。
村民小组计生指导职责
1、认真学习和实施计生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婚育避孕、优生优育的科普知识。
2、正确指导本组育龄夫妻节育、避孕措施。
3、负责本组婴儿出生、人口死亡、节育避孕、新婚人数以及人口变动情况的报告,每月28日向村计生办报告一次。
4、负责避孕药具发放登记管理工作。
村级方案生育专干职责
1、专干必须履行工作职责,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方案生育任务。
2、认真学习计生政策法律法规,掌握方案生育业务知识,做好方案生育法规宣传工作。
3、必须按方案落实好出生人数,如实统计上报各项数据、资料,做到乡村组及对象相符帐卡、报告单一致。
4、建立村级方案生育学校,当好方案生育政策宣传员,分别对不同层次的对象宣传效劳,授课次数不得少于5次。
5、加强育龄妇女对象的孕前管理工作,每月现有随访对象2次,当好方案生育信息员,力争方案生育率为95%以上。
6、当月必须当月完成,季度三查工作不得拖欠,力争做到无外逃户,无方案外生育,积极主动上门做计生对象的工作,掌握对象的思想动态,做好方案生育宣传员。
7、搞好药具发放,当好药具宣传员。
8、坚持每月2号专干例会制度,及时准确填送方案生育报告单,缺席会议一次或缺席报告单一次罚款5元,漏报、假报出生、节育手术的,每发现1人罚款5元,并影响年终评先评优。
药具方案发放管理制度(地、县、乡、村)
一、年度需求方案应按照“满足需要、保障供应〞的原那么,以村为起报单位,经自下而上的程序,实事求是地制定。
二、各级必须按方案发放避孕药具。地级按县级年度需求方案分季度发送药具;县级双月、乡、村每月按方案定量、实有人数发放药具。
三、调拨发放手续必须完备,登记必须真实。发放药具地、县级必须凭避孕药具发放情况报表(表四)开三联调拨单及时登帐与发放;乡级必须凭村级避孕药具发放、查访登记卡进行发放,领取人在乡方案分户帐上签字;村级按避孕药具发放、查访登记卡上实际用药具人员发放;服用对象应在接受查访后亲自在查访上签名。
四、方案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具不准用于零售。
XX省方案生育药具物资管理站
村
规民约
第一条。在党的现行方案生育政策和国家、省、市方案生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本村实行方案生育村民自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各村民享有实行方案生育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享有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履行计生政策、法规和计生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提倡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无证结婚和方案外怀孕、生育。已婚育龄妇女必须参加每季度(3月、6月、9月、12月)的“三查一治〞
第四条。生育一孩或二孩的夫妇,应接受计生工作人员的指导,及时知情选择落实一项有效节育措施,凡方案外怀孕的,必须自觉终止妊娠。
第五第。外出务工,暂住从业人员必须与村委会签订计生合同,然后到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后需回乡参加“三查一治〞,也可寄回打工地县级以上计生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有效孕情检测证明。
第六条:育龄妇女不得进行非医学或性别选择性地人流、引产。第七条:凡违反计生政策的村民,除按上级部门规定处分外,本村委会还将取消该村民家庭所有成员可以享受的乡村组福利待遇。
国家对实行方案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提供节育手术效劳,实行免费(有关标准按省市区物价部门规定执行)。范围:上环、取环、人流、结扎等。
欢迎举报
内容。出具假证明,办理假手术,隐瞒方案外行踪及计外生育,残害、遗弃女婴,非法送养、抢养,非法签定胎儿性别,乱收费、乱罚款,违反“七不准〞。
制度。举报属实,奖励50元以上。
:2220342(区计生委)2705148(乡计生办)
国家计生委“七个不准〞的规定
一、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方案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二、不准毁坏违反方案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三、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方案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方案外生育费。
四、不准监设收费工程、乱罚款。
五、不准因当事人违反方案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六、不准以完成人口方案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七、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那么
每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方案生育根本国策,充分发挥村民实施方案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积极作用,实行方案生育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方法和XX省方案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实行方案生育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方案生育政策和国家、省有关方案生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户籍在本村、户籍不在本村因婚嫁居住本村的和在本村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村方案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乡计生办指导。
第五条本方案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支书、主任、计生分管、计生专干共4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方案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行使工作权利和履行工作职责。
其权利是:
1、在村党支部、村委员会领导下,依照本章程依法行使本村方案生育的管理权。
2、组织有关会议,开展方案生育活动。
3、限制村民违反方案生育法规的行为,进行方案生育奖罚。其职责是:
1、组织村民学习党的方案生育方针政策,引导村民自觉遵守方案生育法律法规;
2、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全面完成乡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方案;
3、宣传人口与方案生育根底知识,宣传避孕节育知识,指导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4、开展。婚前、新婚、怀孕、节育、优生、优育、优教,“三查〞以及流动人口管理全方位的优质效劳,引导村民少生优生勤劳致富奔小康。
5、维护村民方案生育合法权利,教育指导村民发行方案生育义务。第七条健全村组方案生育协会组织,吸收具有一定政治思想觉悟、计生政策、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那么,并在方案生育方面起模范带着作用的村民为协会会员,民主参与并监督村方案生育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章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村民都有实行方案生育的合法权益,且受法律保护,其权力有:
1、达晚婚婚龄后领取婚姻状况介绍信,依法申请婚姻登记的权利;
2、条例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妇,有权申请领取一孩生育证,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有权申请领取二孩生育证;
3]已婚育龄妇女在节育技术员的宣传指导下,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有权知情选择一项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4、民主选举成立村方案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和评议方案生育工作;
5、享受有关政策法规和各类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九条村民都有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
1、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无证结婚,禁止方案外生育;
2、示持有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夫妇必须采取一项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3、生育一孩或二孩的夫妇,应接受计生效劳人员的指导,及时知情选择落实一项有效节育措施;
4、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每季度按时参加一次“查环、查孕、查病〞活动;
5、凡方案外怀孕的,必须自觉终止妊娠,并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6、外出务工,暂住从业人员必须与村委会签订方案生育合同,然后到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方案生育证明前方可外出务工、暂住,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后,每季度必须按时回原籍地参加“查环、查孕、查病〞的活动或寄回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生或卫生部门的有效孕情检测证明;
7、育龄人员应定期接受“五期〞教育;
8、不得进行非医学性人流、引产;
9、履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各类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半年召开一次村民大会,由村方案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方案生育工作情况,听取村民意见,合理改进方案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村计生领导小组每年必须将全村人口方案、方案生育奖罚情况张榜公布。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村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椟代表会议可以经合法程序后,免除其职务:
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2、严重失职或渎职的;
3、以权谋私、循私枉法的。
第十三条村方案生育协会通过以下形式对本方案生育工作进行民主参与和监督。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发挥协会理事、会员的作用,为计生工作献计献策;
2、参加村民委员会召开的计生工作会议,提出建议、意见;
3、调查研究,向村民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改进工作方法。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四条对模范实行方案生育的村民进行奖励:
1、凡实行晚婚婚育的夫妇,同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每月享受5-6
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直至小孩十四周岁为止;
2、在招生、招干、参军时,优生推荐独生子女和实行方案生育户的子女;
3、村、组企业用工时,独生子女和实行方案生育的纯二女户在同等条件下,优生安排;
4、对方案生育家庭给予优先批地建房,对未实行方案生育的家庭在方案生育家庭未全部解决批地建房之前,村、组不得安排宅基地建房;
5、双农户独生子女少儿两保险由村、组各负担50%;
6、独生子女户和纯二女结扎户,可享受乡村20230元养老保险金。
7、纯女户可照顾一个男到女方落户指标。
第十五条对不履行方案生育义务,违反有关方案生育法规的村民进行惩罚:
1、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无证结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次性处分到位。
2、方案外生育的,除按条例有关规定处分外,还应按有关合同收取违约金;
3、方案外怀孕后不自觉终止妊娠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一切费用自理,并承担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交通、食餐费用;
4、个别“查环、查孕、查病〞不到位的育龄妇女,全家所有成员不得享受乡、村、组的任何福利待遇;
5、进行医学性人流、引产的,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经乡计生效劳站批准,自然流产的,3小时内报请乡计生效劳站派员核查,未按上述
规定执行的,视作进行了非医学性人流引产。由乡计生办收回其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