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7页职业平安健康监督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公司平安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公司员工和劳务工(以下简称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生命平安与职业健康,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中国中铁股份职业平安健康监督管理规定(中铁股份安质"2023"11号)等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企业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不断建立和完善自身多种行之有效的平安生产自控体系,实现平安生产的长期稳定。第三条公司公布的年度平安生产指标,是考核各单位平安管理工作和各级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一票否决权。第四条各子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职业健康平安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子、分公司、工程部(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第六条平安生产部是公司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第二篇: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方法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方法(修订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第2页共17页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管理,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第四条卫生部制定并公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标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及用人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该标准要求的健康监护实施细那么,但不得作为劳动用工的就业标准。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七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提供检查所要求的相关记录和资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诉程序,处理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的争议。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标准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