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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私营
公有制
企业
经济发展
方案
私营非公有制企业经济开展方案
一、重要举措工程及分工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1.提出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资本市场准入以及非公有制经济开展的法规、规章和其他标准性文件的实施方法,力争在2023年底完成清理和修订工作。(国务院法制办、开展改革委牵头)
2.研究制定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允许非公有资本平等进入的政策规定。(开展改革委、电监会、信息产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按职能分别牵头,国土资源部、国务院研究室等参加)
3.研究制定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平等取得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的政策规定。(国土资源部牵头,开展改革委、国务院研究室等参加)
4.加快制定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标准招投标行为,研究制定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根底设施领域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以及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意见。(建设部、交通部牵头,开展改革委、国务院研究室等参加)
5.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医疗、文化、体育和社会效劳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领域和营利性领域的政策意见。(教育部,科技部,卫生部、中医药局,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开展改革委按职能分别牵头;国土资源部、国资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国防科工委、知识产权局、国务院研究室等参加)
6.研究制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效劳机构的政策规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按职能分别牵头)
7.研究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竞争以及军工企业改制改组的政策意见。(国防科工委牵头,国资委、开展改革委、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国务院研究室等参加)
8.制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政策措施。(国资委牵头,开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税务总局、国务院研究室等参加)
9.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崛起的政策意见。(西部开发办、振兴东北办、开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税务总局、国务院研究室等参加)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
2023.各级财政逐步加大对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要求,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开展基金。(财政部牵头,开展改革委等参加)
11.研究完善有关税收扶持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开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民政部等参加)
12.从非公有制经济特点出发,改进对商业银行信贷考核和奖惩管理方式,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效劳。(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能分别牵头,开展改革委等参加)
13.研究制定政策性银行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效劳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的实施方法。(银监会牵头,人民银行、开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等参加)
14.加快制度创新,完善中小企业板块、推进创业板市场,健全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上市,拓展非公有制经济直接融资渠道。(证监会牵头,开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参加)
15.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建立创业投资机制和开展中小投资公司。(开展改革委牵头,法制办、财政部、证监会、国家开发银行等参加)
16.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吸引国际金融组织投资。(财政部牵头,开展改革委、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证监会、银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等参加)
17.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通过财税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担保业自律性组织。(开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民政部、税务总局、银监会等参加)
(三)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效劳
18.组织社会资源,加快中小企业效劳体系建设。(开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科技部、民政部、人事部等参加)
19.研究制定按照市场化原那么,标准和开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的政策意见。(民政部牵头,开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工商总局、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等参加)
20.研究制定鼓励创办小企业的政策措施,健全创业效劳体系。(开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牵头,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等参加)
21.加大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的培训力度,建立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强非公有制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改革委牵头,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等参加)
22.支持建立适应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共性技术支持效劳平台,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信息化,加强科技创新效劳。(开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信息产业部、财政部、知识产权局等参加)
23.研究非公有制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局牵头,开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版权局、商务部、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等参加)
24.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大政府采购比重。(开展改革委牵头,外交部、财政部、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局、国土资源部、质检总局等参加)
25.鼓励国内非公有制企业引进外资,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商务部牵头,发改委、外交部、财政部、外汇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国土资源部等参加)
26.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信用制度管理方法。(人民银行牵头,开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等参加)
(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27.进一步完善有关非公有制企业私有产权保护的法律。(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开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国务院研究室等参加)
28.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法标准工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保障部牵头,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平安监管总局、司法部、全国工商联、开展改革委等参加)
29.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全国总工会牵头,劳动保障部、全国工商联、开展改革委等参加)
(五)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30.研究改进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的会计、税收、统计、档案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有利于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开展的组织制度和管理标准。(工商总局,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国家档案局,开展改革委按职能分别牵头)
31.研究制定促进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开展的指导性意见。(开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教育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等参加)
(六)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
32.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特点,改进监管方法,标准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平安监管总局、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环保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劳动保障部和开展改革委按职能分别牵头)
33.开展非公有制企业的“三乱〞治理。(国务院减负办牵头,开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中纪委、公安部等参加)
(七)加强对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
34.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开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开展改革委、中央编办牵头,全国工商联等参加)
35.研究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中央统战部牵头,全国工商联、开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央编办等参加)
36.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统计制度和监测体系。(统计局牵头,开展改革委等参加)
37.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开展的舆论环境。(中宣部牵头,统战部、工商联、开展改革委等参加)
二、实施分工工程的根本要求
1.分工工程中凡属建章立制的,有关部门要抓紧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起草工作;凡属改革举措的,要抓紧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凡属提出原那么性要求的,要尽快组织专门力量调查研究,在此根底上提出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的意见。要以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为原那么,分清轻重缓急,贯彻落实的形式不强求统一,不要求“齐步走〞,成熟一个出台一个。
2.分工工程均要制定进度安排,明确工程责任人,牵头单位应在年中和年末报告进展情况。贯彻实施分工工程要注意同推动当前工作紧密结合,及时了解和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分工工程的贯彻落实。
3.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工程,分别牵头的部门要主动请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并听取意见,开展改革委要搞好协调、跟踪和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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