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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农村
自来水
工程
供水
管理办法
新编
XX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方法
XX县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县新农村建设和全国农村饮水平安示XX县区工程建设,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平安,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XX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XX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细那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由农村集中供水站供水的村镇居民(含农村居民,下同)生活和企业用水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集中供水站管理要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企业平安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效劳为宗旨,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村镇供水特点,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本县经济社会开展相适应的、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设施和管理的良性运行。
第四条
农村供水推行集中供水工程。凡国家农村饮水专项资金一律按工程规定建设用途用于集中供水工程,对其他渠道或已经分散建设的供水工程,要采取合理有效地工作措施,逐步纳入集中供水统一管理;集中供水工程实施后,供水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一律封闭或转为农业灌溉井。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五条供水工程的水源工程(包括机井、配电、站内设施等,下同),通往受益人(包括受益单位、村、企业等,下同)的供水主管网,由县农村饮水平安示XX县区建设指挥部组织工程建设,由县农村供水总站负责建后运行管理,并拥有上级投资建设的、村口以上工程的产权;其资金来源主要为国家饮水平安专项资金和省、市、县政府配套资金。村内主管网(含主管道、水表、阀门、阀门井、入户水表等,下同)工程由镇(乡、场)负责组织资金筹集,实行统一管理,分村使用,负责工程建设的组织资金来源,以村集体筹集等形式筹措为主。水厂主管网建设后,国家资金和省配套资金有结余的,其结余资金用于村内水表和主管网的安装补助,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管理权归村集体,由村委会组织成立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用户水表以下入户管道及其它设施由用户筹集,产权归用户所有,管理维护归用户。
第六条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结构。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平安工作,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水务局成立“XX县区农村供水总站〞,以水厂为单位设立供水站,以村为单位成立用水户协会;各镇(乡、场)负责本镇(乡、场)农村饮水平安工作,负责工程的管理工作。各镇(乡、场)必须明确一名党、政成员负责本镇(乡、场)的农村饮水平安工作,负责协调供水站与各用水村的关系,负责本区域内各村用水户协会的管理和水费的收缴及供水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县政府成立农村供水总站,总站主任由县水务局一名副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水务局选派,其他工作人员由编制、人事部门确定,各供水站站长由镇(乡、场)推荐,供水站其他人员采取临时雇用。村内管理人员由村用水户协会推选。
第八条县水务局是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负责研究和制定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工程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因规划或根本建设需要改装、撤除或迁移供水设施的,必须报供水总站进行审核,经批准前方可施工,并对原供水设施进行维护和移交。
第十条安装、改建、扩建或拆迁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供水管理单位派专业人员统一实施。
第十一条加强供水设施平安保护。依法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工程、水厂及其配套设施周围要设置防护设施,供水管线两侧管护范围内禁止取土、排水和修建永久性建筑,并设立管线标志碑。第十二条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要建立巡查、测压制度,认真做好防冻措施,确保供水工程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供水工程建成并投入使用后,新增用水户,应向供水站提出申请,报总站批准。基建户应缴纳一定数额的基建水费后,由供水总站负责勘察、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由新增户负担,严禁私接管道取水。
第四章供水管理
第十四条
我县农村供水模式为“总站〞+“供水站〞+“用水协会〞的运行模式,即县里成立农村供水总站,在水务局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县的农村供水工作;总站下面设立13个供水站,即我县境内的十三个分厂,由13个水厂辐射到我县的各个自然村,各个自然村在当地镇(乡、场)党委、政府的指导下,以各村两委班子为主,也可以在村民中选出威信高、办事公正、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组成用水协会。
第十五条
各村成立用水户协会,推选水管员,并报供水总站备案。水管员负责本村的入户抄表,收取水费,入村总表以下管道的所有工程维修,协助供水站做好其他管护工作。由供水站按该村实际用水量0.4元/m^3提取返到用水户协会,其中0.3元m^3/为水管员报酬,0.1元/m^3为村供水管网维修基金,缺乏局部由村级组织以适当形式解决。
第十六条为确保供水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供水管理单位必须依法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责、权、利〞,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效劳质量。
第十七条工程供水水价标准,可随着物价指数、供水量及供水本钱等因素变化而变化,但必须经县水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物价部门按程序审核批准。
第五章
水源水质保护
第十八条取水建筑物要设置必要的防护、保障设施。取水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为水源保护地,其保护地范围以内不得修建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工矿企业等设施。凡因建厂或其他建设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饮水困难的,按“谁污染、谁负责〞的原那么,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供水总站要定期对供水水源进行水质化验和技术检测,保证水质到达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条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卫生部门办理的健康证;水厂工作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有传染病或健康带菌者,不能从事供水管理工作。
第六章工程运行和管护
第二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供水,国补民投,逐级投资,明确责任,分层管理〞原那么实施和运行,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积极发挥国家投资的引导、扶持作用,确保供水工程的长期良好运行,确保财政资金的最大社会效益。第二十二条各村村口安装ic卡预付费水表,各用水村凭卡到供水站预付水费购置水量。分表水量之和缺乏总水表水量,用户水表水量之和缺乏分表水量之和时视为水损,XX县区农村供水工程的正常允许水损值为8℅,其超出局部由用户承担;因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收取水费,因用户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除限期纠正外按上月实际用水量的1.5倍计收水费,第二月仍无法抄表的按2倍计收,并可停止供水。各村水管员或用水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供水站或水管员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1‰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缴纳的停止供水,并依法追缴所欠水费。水管员收取水费,未按规定交纳水费,造成滞留水费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供水工程水价(即总表计量价格),应由供水本钱+管理费构成。供水本钱主要包括以下局部:
(一)供水管理人员的报酬、补助以及按规定计提的其他费;
(二)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费及动力费;
(三)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水质检验费、维修管理费、净化清理所用的材料费;
(四)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五)有关规定必须交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供水站要保证工程的正常供水。对因停电、检修等到原因停水或降压的,应提前告知用水户,并及时抢修作业。
第二十五条
要积极推广普及节水技术、产品,逐步实行方案用水、定额用水、阶梯式水价,逐步实行居民饮用、机关企事业、工商业、建筑业、特别行业等不同用途水价。
第七章法律责任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为了有效保护水资源,维护水市场正常秩序,维护供水居民合法权益,保障供水平安,严厉打击非法取水、偷盗水等违法行为,成立水务稽查队;主要负责供水主管网上的私搭乱接、破坏水利设施等违法行为,协助村用水协会处理村内用水方面的问题;同时对违法取水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和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管理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进,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停止供水、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将自建供水设施连接集中供水管网,未经许可私自连接、改接用水管网,造成供水秩序破坏;
(二)拒不交纳水费者;
(三)私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五)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厂运行者;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阻碍供水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阻挠供水部门工作人员抢修供水设施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依据XX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方法规定,不按时交纳水费的用户(含总表、分表、用户表),由供水总站责令限期交纳,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1‰滞纳金,对限期内仍不交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
第八章附那么
第三十条本方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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