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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行政法学
2023
国家
开放
大学
电大
本科
案例
行政
法学
期末
试题
答案
1227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案例行政法学2023期末试题及答案〔编号:1227〕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案例行政法学2023期末试题及答案〔编号:1227〕一、案例题〔共50分〕 【案情】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2023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9月13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缺乏,宣告李某无罪。
【问题】 1.如果李某就被羁押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为什么? 2.对羁押造成的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3.对于李某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赔偿如何计算?本案中,李某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答:1.如果李某就被羁押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区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三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是区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了李某。
2.对羁押造成的损害,李某可以提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抱歉的要求,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抱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属于第17条规定中,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对于李某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赔偿,每日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李某最迟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二、案例题〔共50分〕 【案情】 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2023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30余起。2023年1月20日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局部居民不服县公安局的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2023年3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照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保平安也值得,居委会主任考虑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问题: 4.上述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期限?为什么? 5.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6.如何确定本案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如何解决? 答:4.不超过。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中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5.本案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18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6.原告为350户居民,被告为市公安局,第三人为余下的130户居民。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通过推选诉讼代表人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