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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整顿
开发
矿产
实施方案
区整顿与开发矿产的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23]37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地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土地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切实解决土地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无证勘查开采、乱占滥建、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土地等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区政府决定,对全区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开展集中整顿和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依法行政、疏堵结合、综合整治、因地制宜、标本兼治〞的原那么,依法查处非法占地、非法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违法行为,建立标准、有序、和谐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二、工作目标
以整治促标准,以标准促开展,严厉打击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省矿产资源管理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自查和排查无死角、无漏洞,处理问题不迁就、不留尾巴,坚决遏制住非法开采行为,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整治任务
(一)对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撤除非法建筑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
(二)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治理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四)对无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不具备条件的而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有关证照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依法撤消有关证照,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对证照不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对在限定时间内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必须依据平安生产规定予以处理。
(六)对越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采取关闭矿山、暂扣机械设备、撤消证照等方式,依法从严处理。
(七)对矿业权人不能依法履行勘查、开采义务,不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生产,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或存在平安隐患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顿;对拒不整顿、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扔不合格的,依法暂扣机械设备,撤消证照,直至关闭矿山。
(八)对于关闭或停产整顿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必须立即关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对各类不成规模的无序开采行为,要发现一处打击一处,处理一批人员,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从一开始就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和开展。
(十)对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参与办矿、违法采矿等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绝不手软,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整顿和标准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区集中整顿和标准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广泛宣传发动,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人员。针对本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实际,对各种乱占滥建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进行详细摸底排查,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各镇办要将工作方案和调查摸底情况于4月2023日前报区集中整顿和标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国土资源分局)。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按照集中整治方案,全面查处乱占滥建和纠正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探代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和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并依法严肃查处到位。
第三阶段。稳固提高阶段。各镇办、区直有关部门要稳固提高对本年度整顿和标准土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但凡整顿没有彻底的,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处理到位。今后对此项工作区政府不再发文,各镇办、区直各相关部门按此文件抓好落实,稳固整顿成果,逐步提高整顿效果,保持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健康开展。
六、工作职责
各镇办及区级有关部门要把整顿和标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乱占滥建、无证勘查开采和越界采矿的监督管理工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从严从重予以查处和打击。对持勘查许可证探矿并进行大量开采出售矿产品的或者采矿与采矿许可证矿种不符的,责令其停止开采,并按非法开采行为进行处分,对拒不改正的,依法撤消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同时,要对非法占地、采砂、采金、建房办企业的要及时摸清底子,重大事件要及时提请集中整顿。要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和国土资源执法信息协管员制度。
发改部门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工程一律暂停核准。对未纳入开发开采规划的国土资源工程,一律不予核准。对已经核准但不按要求条件实施开发开采的,立即注销核准手续,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要做好耕地占用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使用民爆物品的查处力度。对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一律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供应民爆物品;对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依法注销或撤消爆炸物品的使用许可证,停止民爆物品的供应;对违法占地采矿、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或暴力抗法的人员,应依法严肃查处,予以打击,确保整顿和标准工作平安有序进行。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镇办贯彻整顿标准国土资源开发秩序执行情况,查处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在整顿和标准国土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参与土地买卖入股办矿、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纵容、包庇不法矿主的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和对无照经营的查处及取缔工作,对不具备平安生产根本条件、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而被关闭的矿山和被注销或撤消相关许可证的矿山,依法撤消其工商营业执照。
环保部门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撤消相关证照。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以及环评验收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产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安监部门要加强非煤矿山平安生产的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开展平安生产专项整治,进行重点督查,对不具备根本平安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或随意倾倒废弃矿渣存在平安隐患的,一律责令其停产停业,立即整顿。
海事部门要加强水上运输船只的管理,严肃查处船只运输非法矿产品,标准运输秩序。
经贸部门负责石煤矿平安生产整治工作,对石煤矿生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石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不按平安生产规程或不具备平安生产根本条件的石煤矿,或随意倾倒废弃矿渣存在平安隐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对平安实施验收不合格和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平安生产根本条件的石煤矿,依法撤消其煤矿平安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关闭。
电力部门对不具备平安生产根本条件、被停产整顿的矿山,一律停止生产供电;对非法开采和被关闭的矿山,一律停止供电;对各类证照不全的新建矿山,不得供应生产用电。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是这次整顿和标准非法占地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秩序的关键,要树立全局观念,从讲政治高度认识本次整治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应按照属地监管原那么,加大对辖区矿产资源监管和巡查力度,要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对村组干部或机关党员干部参与非法占地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今后,凡辖区再出现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和非法占地在3亩以上的,一律追究镇办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各镇办要落实包抓领导和包抓部门,以及国土资源执法信息协管员,形成监管合力,确保今后辖区没有国土资源违法现象的发生。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立足本职,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互通信息,形成合力,联合执法,共同推进,全力确保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七、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区国土和各镇办要开通举报 ,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
(二)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对于重大案件的查处,纪检监察部门要进行督查督办,要求限期结案。对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镇办确定的信息联络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动态巡查,加强横向联络和纵向沟通。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信息和重要情况,以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
(四)建立集中整治活动的长效机制。本方案作为区人民政府年度集中整顿和标准矿产资源开发工作的长效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如有人员变动,组织机构不变,单位相关责任不变。对国土资源违法现象的整治由国土局牵头与其他相关成员单位,进行集中整治。确保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常抓不懈。
全区整顿和标准国土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镇办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集中整顿与日常监督管理、标准矿业权市场等结合起来,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研究解决方法,做到标本兼治,确保全区整顿和标准国土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实效,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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