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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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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镇 供热 特许 经营 协议
城镇供热特许运营协议示范文本 城镇供热特许运营协议示范文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 特许运营权授予、期限及履约担保      第四章 特许运营权范围与施行      第五章 供热设备的所有权与运营权      第六章 供热设备的建立投资与建立用地      第七章 供热设备的治理、维修、更新及征用、征收、补偿      第八章 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备的占用      第九章 阻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通知      第十章 供热价格      第十一章 供热平安      第十二章 特许运营协议的终止      第十三章 特许运营期限期满的移交      第十四章 特许运营权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第十五章 供热质量和效劳      第十六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章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第十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章 协议的变更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一章 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二章 附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101 为标准     城市、地区集中供热特许运营活动,保障供热行业的健康开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平安,依照建立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运营治理方法和           (地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签订本协议。            102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受权(注:该受权能够通过以下两种方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标准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受权书),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      局(委)(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和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103 特许运营原那么      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遵照以下原那么:      (1)恪守中国的法律;      (2)公开、公平、公正;      (3)符合城市开展规划、环保规划及城镇供热专项规划;      (4)有利于保障供热平安和高效节能;      (5)有利于促进城镇供热行业的健康开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以下名词或术语的含义服从本章的定义或解释。            20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02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性文件。            203 [供热]向热用户供给热能。            204 [供热系统]由热源通过热网向热用户供给热能系统的总称。            205 [集中供热]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镇或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            206 [热力管网]由热源向热用户输送和分配供热介质的管线系统。            207 [管道业务]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本协议价格机制制定的价格向使用者提供的管道热力及相关有偿效劳的运营业务。            208 [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背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209 [特许运营权]本协议规定之特许运营权为特许运营供热业务专营权,即在其有效期限和规定地域内,特许运营权受让方单独占有该项业务的运营权利。            210 [户内共用管道热力设备]用户楼前引入管、楼内立管、水平管及阀门等热力设备。            211 [用户自用管道热力设备]自户内共用热力管道引入到用户室内的热力管道、阀门、计量表等设备。            212 [热力紧急事件]涉及供热采暖需要紧急采取应急措施的事件,包括爆炸、泄漏以及管道热力设备紧急利用等。            213 [履约保函]指为保证协议的正常履行,由金融机构通过保函方式向乙方提取的履约保证金,分为建立期履约保函,运营与维护保函,移交保函。            214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许运营权授予、期限及履约担保            301 特许运营权授予      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授予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和规定地域内,独家享有供热业务的运营权利(以下简称“特许运营权〞)。      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放特许运营权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示。            302 特许运营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运营权有效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03 特许运营履约担保      1、乙方应在签订协议前十五日内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履约保函分作建立期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保函,移交保函可并入运营维护保函。      2、特许运营期间,乙方如回绝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支付违约金或不及时施行事故处理,甲方能够提取履约担保作为违约金或用于事故处理,但不能挪作他用。      3、履约担保金额共     元,其中建立期履约担保金额  元、运营维护履约担保金额  元、移交履约担保金额  元。(履约担保金额依照特许运营有效期限和规定区域内用户数、用热量和用热性质等详细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4、凡用于乙方违约金及事故处理等费用支出的局部履约担保金额,乙方须于事项处理后的10日内向甲方补齐履约担保金额。            第四章 特许运营权范围与施行            401 特许运营权地域      甲方依照本协议确定授予乙方对以下地域的供热享有特许运营权。      1、描绘      2、附图      (附件三:特许运营权地域范围图示)            402 特许运营权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运营权的范围为在规定的特许运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乙方对该地域供热进展的投资、建立、运营和移交,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运营权地域范围。            403 特许运营权的施行      在特许运营期间,甲方不得将本工程特许运营权授予第三者或无故终止特许运营权,不得无故减少乙方特许运营权范围或阻碍特许运营权的施行,但本协议规定的特许运营权终止和撤销的情况除外。      在特许运营期间,乙方不得将特许运营权及相关权益进展出租、抵押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章 供热设备的所有权与运营权            501 供热设备的所有权按照相关法律确定权属。            502 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运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供热设备运营权和维修权由乙方拥有。            第六章 供热设备的建立投资与建立用地            601 供热设备的建立投资      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运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供热设备建立投资权利和义务属于乙方,投资和建立必须符合相关规划、打算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602 供热设备的建立用地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以   (视供热设备建立详细情况而定)方式向乙方提供供热设备建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处或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七章 供热设备的治理、维修、更新及征用、征收、补偿            701 供热设备的治理、维修及更新      乙方对住宅供热设备的治理应当到最终用户散热设备;对非住宅的供热设备的治理应当到建筑物、厂区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供、用热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承担法定的供热设备治理、维修及更新的责任。      由于热用户缘故需要对供热设备进展维修、更新的,乙方能够实行有偿效劳,收取合理费用。            702 供热设备征用及征收      甲方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征用或征收供热设备,乙方应予配合,并获得甲方给予的本章703条规定的补偿。            703 征用或收回的补偿      甲方征用或征收乙方特许运营的供热设备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给予补偿。            第八章 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备的占用            801 政府部门的批准及占用      特许运营期间,乙方在供热设备的治理、维护和建立中,需占用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及其公共设备时,应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应当协调其各相关部门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占用完毕后,乙方应当将占用或动用的设备恢复原状,按照有关收费标准承担相关的占用费用。            802 用户配合及甲方协助      特许运营期间,乙方在供热设备的治理、维护和建立中,乙方需要进入居民用户室内或居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作业的,事先应与该用户协商。乙方在作业完毕后应对所占用或动用的设备恢复原状。对用户不给予配合而使乙方无法或严峻阻碍乙方向公众提供管道供热正常效劳的,甲方应依法给予乙方必要协助。            第九章 阻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通知            901 阻碍用户用热工程报告      乙方进展供热设备维护或改造工程应当在非供热运转期,并应当在当地供热期开场前完成。假设可能阻碍到用户用热,那么应当将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阻碍的程度及区域等情况向相关用户和社会公众公示通报,重要阻碍工程应报告供热治理部门。            902 阻碍用户用热的事故分类      事故分类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903 事故报告与通知      乙方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供热治理部门,严重事故应告知用户,预告事故可能造成的阻碍及处理的情况。            904 应急预案       乙方应制定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供热治理部门备案,将对用户可能遭到的阻碍降到最低。            905 事故阻碍赔偿      由乙方责任造成的严重事故对用户造成阻碍的,乙方应按事故阻碍程度对用户进展赔偿。            第十章 供热价格            1001 供热价格制定和调整      供热采暖价格由甲方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定价,其价格制定和调整须依照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组织制定并批准。乙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一章 供热平安            1101 平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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